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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标发布!公布30种VOCs的定性定量分析方法

时间:2020-04-02 13:16

来源:生态环境部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法》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该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法,为首次发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法》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该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法,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定性分析,以及丙酮、异丙醇、溴乙烷、二氯甲烷、2-丁酮、乙酸乙酯、正己烷、三氯甲烷、1,2-二氯乙烷、苯、四氯化碳、1,2-二氯 丙烷、三氯乙烯、甲基异丁酮、甲苯、乙酸异丁酯、乙酸正丁酯、四氯乙烯、氯苯、乙苯、 间二甲苯、对二甲苯、环己酮、苯乙烯、邻二甲苯、异丙苯、1,3,5-三甲苯、1,2,4-三甲苯、1,2,3-三甲苯、邻二氯苯30种挥发性有机物的定性定量分析。其他挥发性有机物如果通过方法适用性验证,也可采用本标准测定。

使用气袋法或仪器直接进样法采样,定量环进样时,本标准的方法检出限为3mg/m³~7mg/m³,测定下限为12mg/m³~28mg/m³。使用气袋法采样,吸附管富集样品时,本标准的方法检出限为0.2mg/m³~0.4mg/m³,测定下限为0.8mg/m³~1.6mg/m³。详见附录 A。


政策原文详见: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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