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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0-04-16 10:37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借助乡镇(街道)综合治理基层网格、农村环境监督队伍等力量,将空气站的运行安全纳入到其日常巡查范围,及时有效发现违法线索。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和运维单位应严格落实空气站运维人员的日常管理责任,做好涉嫌人为干扰空气站监测行为的排查,一旦发现问题立即按规定上报。

第四十八条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对可能干扰空气站运行的各类施工、工程治理等项目应加强管理,实行事先报备和过程严管制度。

对可能会影响空气站监测的施工行为,属地生态环境部门须事先将相关情况逐级报告至省生态环境厅并抄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编制和组织落实实施期间的安全监管方案。涉及国控站点的,须由省生态环境厅请示生态环境部同意后实施。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跟踪管理,督促业主单位、施工单位落实措施,保障空气站正常运行。

第四十九条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法律法规宣传。市、县生态环境部门每年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法律法规宣传。每年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各类涉及空气站运行管理的第三方治理、运维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专题法治教育,督促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积极向广大公众宣传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重要意义,增强全社会环境监测法治意识。

第五十条充分借助信息化技术加强监测数据异常分析,依托浙江省生态环境综合管理协同平台,将空气站监测数据与历史数据、气象情况、污染防治情况等开展大数据分析,判别是否存在异常变化情况,并实施预警。

第五十一条严格执行人为干扰干预情况报告制度。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健全预防人为干扰干预环境监测工作机制,细化落实预防人为干扰干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工作措施。

运维单位、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等发现涉嫌存在人为干扰干预监测行为的情况,应在1小时内电话向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报告,并于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接到情况报告后,应立即开展情况初步核实,判别排除是否由于设备仪器故障、空气站周边施工影响等造成。如果研判认为可能存在涉嫌弄虚作假应立即报告省生态环境厅。

省生态环境厅接到情况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情况核实和问题研判,涉及国控空气站的须按规定报送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第五十二条空气站运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形的,需立即报告省生态环境厅处理。

(一)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认定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的;

(二)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更换监测设备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

(三)实施或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修改参数,或者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四)实施或参与干扰采样设施和自动监测设施,采取人工遮挡、堵塞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

(五)破坏或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仪表和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

(六)非运维人员违规进入空气站房及采样区域,且接触监测设施或视频监控等辅助设施的。喷淋空气站站房和站房房顶的;未喷淋到空气站站房和站房房顶,但单次喷淋采样器20米范围超过10分钟,或者多次喷淋采样器20米范围的;

(七)其他破坏自动监测系统或违反《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行为的。

第五十三条省生态环境厅接到相关涉嫌弄虚作假的情况开展分类处置工作。

涉及国控空气站的,在生态环境部监测司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指导下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涉及省控空气站的,对照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生态环境部监测司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关于涉嫌人为干扰环境质量监测行为的处理及情况报送机制(试行)》,对属于涉嫌一般人为干扰的情形,责成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理;属于涉嫌严重人为干扰、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由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调查处理。

第五十四条涉嫌人为干扰环境监测行为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监测数据未失真的,由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并处理;

(二)监测数据失真的或对水站监测设施造成破坏,影响正常监测和数据质量的,由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后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经省生态环境厅同意后作出处理决定;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瞒报、漏报以及不作为的,由省生态环境厅对有关部门进行约谈、通报、问责;

(四)监测数据失真的,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对人为干扰行为发生当月的监测数据以上年度最高日均值代替。

第五十五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调查人为干扰干预监测数据时,发现涉嫌违法违纪的,应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第五十六条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应主动向党委、政府报告请示,推动落实防范和惩治人为干扰环境监测工作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领导责任,并建立约谈整改工作机制;应建立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动机制,严厉打击人为干扰干预环境监测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按照国家统一的环境监测技术标准规范开展环境监测活动,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落实技术管理人员、数据审核人员、运维人员等各方责任。

第五十七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人为干扰干预环境监测留痕和记录制度,对党政领导干部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扰干预环境监测的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信息,应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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