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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将开展家具制造行业VOCs污染整治工作

时间:2020-04-24 11:44

来源:中国大气网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工作要求,切实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近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 》,并进行了解读。

近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解读内容如下:

一、编制《通知》的背景、依据

2020年1月7日,广东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印发《关于全省决战决胜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命令》(2020年第1号,简称“2020年1号令”)文件,部署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要求以臭氧污染联合防控为核心,紧紧扭住“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的“牛鼻子”,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工作要求,切实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简称“《大气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简称“《省大气条例》”)、生态环境部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简称“《重点行业方案》”)、环境保护部等六部委关于《“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粤环发〔2018〕6号)等文件,编制本《通知》,推进我市家具制造行业VOCs污染防控治理。

二、实施《通知》的必要性

(一)是落实国家、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的需要。

一是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大气法》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从“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密闭操作”、“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及“建立台账”等方面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提出要求。二是我省于2019年3月1日施行的《省大气条例》第二节(第二十四至第三十条)也做出了相关规定。三是“2020年1号令”明确加快推进重点行业VOCs污染治理工作。此外,国家、省印发有关工作方案中也多次强调家具制造行业VOCs污染治理工作任务。

因此,部署家具制造行业VOCs污染整治工作,是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一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举措。

(二)是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需要。

根据我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数据估算,我市家具制造行业VOCs年产生量约1400吨,但VOCs年排放量达1200吨以上,即有效净化的VOCs污染仅200吨左右。VOCs污染对人体较大影响,涂装等涉VOCs工序产生的VOCs多数含有苯、甲苯、二甲苯等可对人体内脏造成毒害甚至致癌作用的有毒有害物质;VOCs排放至大气中,经过复杂的光化学反应可生成臭氧、光化学烟雾等,直接影响人类健康和区域生态环境。

2019年我市PM2.5年均浓度为30微克每立方米,实现连续三年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但在PM2.5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后,2019年我市臭氧达标率仅为85.2%,臭氧污染已成为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全面达标的主要因素。VOCs是形成臭氧的主要前体物之一,全面推进家具制造行业VOCs污染整治,既是我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需要,也是保障市民身体健康的需要。

(三)是规范我市家具制造行业VOCs污染排放的需要。

我市家具制造行业在VOCs排放控制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源头控制薄弱,由于技术和成本等原因,我市家具制造行业大部分使用传统有机溶剂型涂料、胶粘剂等原辅材料;二是生产过程存在VOCs无组织排放,因部分涉VOCs工序未密闭操作,导致VOCs污染直接散逸;三是末端控制薄弱,大部分家具企业采取低效治理工艺进行净化产生的VOCs污染,净化效果不理想。为进一步削减VOCs排放,促进“绿色家具”生产,亟需规范整治我市家具制造行业。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通知》第三条的说明。

《通知》第三条明确完成整治时间节点,挥发性有机物年产生量10吨以上的家具制造企业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挥发性有机物年产生量不足10吨的家具制造企业力争2020年6月30日前、最迟不晚于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本《通知》第四条整治任务。

(二)关于《通知》第四条的说明。

1.原辅材料清洁化替代。我市对具备涉VOCs工序的家具制造企业均按照工业涂装项目进行环评审批和环保监管。根据《大气法》第四十六条、《省大气条例》第二十七条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及该行业实际情况,要求家具制造企业改用清洁化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等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并依据《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粤环发〔2018〕6号)对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比例提出要求。

2.生产过程控制。该项内容来源于《大气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明确规定各项产生VOCs污染的生产活动需密闭进行。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有关内容,对各项使用含VOCs原辅材料并产生VOCs污染的生产活动予以说明,并结合《重点行业方案》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及《“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有机废气收集效率不低于80%”内容,要求设置排气管道集中收集各生产活动产生的VOCs污染,收集效率不低于80%。

3.安装高效污染防治设施。该项内容明确污染防治设施包含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及废气排气筒等。

一是根据《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粤环〔2008〕42号)等要求,设置废气收集设施中排气管道及相关采样口。

二是根据《大气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以及《省大气条例》第二十六条“下列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安装、使用满足防爆、防静电要求的治理效率高的污染防治设施……”的规定,结合我市家具制造行业实际情况,要求家具企业安装的废气处理设施具备处理漆雾、过滤粉尘、去除异味、高效净化有机废气功能,并能够反映废气流速和VOCs去除率的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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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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