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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

时间:2020-05-09 10:28

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大气污染Ⅱ级响应期间,加强非道路燃油机械执法检查,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查组增加到15 组。工地施工、林业、园林以及港作等燃油机械临时停用(从事应急抢险工程以及使用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除外)。(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建筑工务署负责)

大气污染Ⅱ级响应期间,具有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海船(液货船除外),在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3 小时,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替代措施的(包括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船载蓄电装置或关闭辅机等),应使用岸电。不能使用岸电的,必须使用含硫量≤0.5%m/m 的燃油,配有含硫量≤0.1%m/m 燃油的船舶应使用含硫量≤0.1%m/m 的燃油;内河船和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含硫量≤10ppm 的普通柴油,禁止使用船用残渣油、重油。(市交通运输局、深圳海事局负责)

大气污染I 级响应期间,自限行公告发布之日次日零时起,在全市范围内对柴油车及国Ⅱ(含)以下汽油车实施全市限行(以下车辆不受本限行措施限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危险品运输车、环卫车、应急抢险类车和解放军、武警部队车辆;按规定线路行驶的城市公共汽车和疏港物流车辆;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营运客车);加强冒黑烟车执法,各区机动车尾气路检组不少于3 个。(市公安交警局、生态环境局负责)

大气污染I 级响应期间,加强非道路燃油机械执法检查,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查组增加到20 组。工地施工、林业、园林以及港作等燃油机械临时停用(从事应急抢险工程以及使用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除外)。(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建筑工务署负责)

大气污染I 级响应期间,具有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海船(液货船除外),在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3 小时,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替代措施的(包括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船载蓄电装置或关闭辅机等),应使用岸电。不能使用岸电的,必须使用含硫量≤0.5%m/m 的燃油,配有含硫量≤0.1%m/m 燃油的船舶应使用含硫量≤0.1%m/m 的燃油;内河船和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含硫量≤10ppm 的普通柴油,禁止使用船用残渣油、重油。(市交通运输局、深圳海事局负责)

80.其他减排措施项目。

大气污染应急响应期间,除应急抢险工程外,全面停止建筑工地室外喷涂、粉刷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施工作业。(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建筑工务署负责)

大气污染应急响应期间,停止道路桥梁、人行道护栏、

道路交通隔离栏、道路标线和标识的涂装或翻新作业。(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大气污染应急响应期间,网格员每日至少开展2 次巡查。严禁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垃圾、园林废物、农作物秸秆。(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三、保障措施

进一步加强组织机构、责任考核、财政资金、能力建设、区域合作等保障,确保各项治理工程顺利实施。

(一)强化任务跟踪。

将行动计划各项措施纳入市治污保洁工程考核任务,按照“表格化、项目化、数字化、责任化”的方式,分期、分步推进各项目实施。各项目责任单位应按照目标要求,细化分解本单位、本地区承担的大气污染防治任务。每月6 日前向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展。

(二)强化资金保障。

落实绿色发展配套政策,完善政府绿色采购。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对按要求完成改造任务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企事业单位予以适当财政补贴,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落实市财政补贴资金,加强对污染企业结构调整、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污染治理示范项目、面源污染治理的支持和引导。

(三)加强法规标准和政策保障。

健全环境信用体系。将相关企业的违法违规信息以及相关企业负责人信息纳入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对环境信用良好的企业实施联合激励。

(四)加强信息公开。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对督查、巡查、社会举报等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的工地、工业企业等予以公开曝光,被曝光3 次以上的按规定纳入社会诚信体系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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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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