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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对9009家涉VOCs企业执法,督促3494家企业整改

时间:2020-07-14 10:41

来源:河北生态环境发布、VOCs减排工作站

为进一步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和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落实生态环境部《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要求,确保《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顺利实施,河北省大气办印发《河北省加强臭氧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组织开展夏季臭氧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强化VOCs专项执法,严厉查处VOCs排放违法行为。 

为进一步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和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落实生态环境部《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要求,确保《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顺利实施,河北省大气办印发《河北省加强臭氧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组织开展夏季臭氧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强化VOCs专项执法,严厉查处VOCs排放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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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坚行动开展以来,全省持续加大标准宣贯力度,对9009家涉VOCs无组织排放企业开展了执法检查,督促并指导3494家企业进行了无组织排放整改,有效减少了VOCs排放。7月1日是《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全面实施的第一天。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检查发现2家涉VOCs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情况,依法予以立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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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在对一家印刷企业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生产环节使用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依法对涉事企业进行立案处罚,罚款金额3万元;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一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造粒车间未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的规定要求密闭,且未配套安装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依法对涉事企业进行立案处罚,罚款金额4万元。

下一步,河北省将紧紧抓住《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实施契机,进一步强化措施,以执法倒逼企业深化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推进原辅料低VOCs含量化、密闭或封闭输送,加强重点行业泄露检测与修复,减少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有力有序管控VOCs污染,为决战决胜蓝天保卫战提供坚实保障。

附:

VOCs排放常见违法行为

一、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未采用负压状态,或者正压状态时的泄漏检测值超过500μmol/mol。

二、废气采用外部排风罩(集气罩)收集时,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未达到0.3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企业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含),但未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的;

2、未按规定的频次、时间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的;

3、现场随机抽查,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2个以上(不含)不在修复期内的密封点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

4、是否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应该根据台账资料进行认定。

四、含VOCs产品以及有机聚合物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未采用密闭设备或未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者未采取局部VOCs收集措施的(VOCs质量占比小于10%的VOCs产品除外)。

五、未按规定配置VOCs处理设施的(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六、排气筒高度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或者未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排气筒。

七、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未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八、未按规定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pH值等关键运行参数。

九、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监控点的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值(6mg/m3)或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工业VOCs治理检查要点

小编整理了一下企业VOCs治理设施检查重点,供参考。

1、企业VOCs治理设施整体情况

包括安装时间、吸附剂填充量及更换频次、耗材用量及完好率、连续稳定运行时长、检修维护记录等。

2、工艺设施去除率

重点关注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生物法等工艺设施的去除率。

3、是否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

对VOCs废气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企业,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它替代设施。

4、无组织排放

是否科学规划设计废气收集系统,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等收集方式,最大程度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实施有效控制,提升废气收集率,做到“应收尽收”。

采用局部集气罩的,应根据废气排放特点合理选择收集点位,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米/秒。

重点检查企业的油气回收、装卸平台、原辅材料及产品储存转运、污水处理等有组织排放点位,以及加料、生产、转出中间或最终产品等无组织排放点位。

VOCs物料储存

1、容器、包装袋

①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是否加盖、封口,保持密闭;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是否加盖密闭。

②容器或包装袋是否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 

2、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

储罐类型与储存物料真实蒸气压、容积等是否匹配,是否存在破损、孔洞、缝隙等问题。

内浮顶罐的边缘密封是否采用浸液式、机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

外浮顶罐是否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为浸液式、机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

浮顶罐浮盘附件开口(孔)是否密闭(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除外)。

固定顶罐是否配有VOCs处理设施或气相平衡系统。

呼吸阀的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

固定顶罐的附件开口(孔)是否密闭(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除外)。 

3、储库、料仓

围护结构是否完整,与周围空间完全阻隔。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是否关闭(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除外)。 

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

1、液态VOCs物料

是否采用管道密闭输送,或者采用密闭容器或罐车。 

2、粉状、粒状VOCs物料

是否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 

3、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

汽车、火车运输是否采用底部装载或顶部浸没式装载方式。是否根据年装载量和装载物料真实蒸气压,对VOCs废气采取密闭收集处理措施,或连通至气相平衡系统;有油气回收装置的,检查油气回收量。

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

1、VOCs物料投加和卸放

①液态、粉粒状VOCs物料的投加过程是否密闭,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②VOCs物料的卸(出、放)料过程是否密闭,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2、化学反应单元

①反应设备进料置换废气、挥发排气、反应尾气等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②反应设备的进料口、出料口、检修口、搅拌口、观察孔等开口(孔)在不操作时是否密闭。 

3、分离精制单元

离心、过滤、干燥过程是否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其他分离精制过程排放的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分离精制后的母液是否密闭收集;母液储槽(罐)产生的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4、真空系统

采用干式真空泵的,真空排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采用液环(水环)真空泵、水(水蒸汽)喷射真空泵的,工作介质的循环槽(罐)是否密闭,真空排气、循环槽(罐)排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5、配料加工与产品包装过程

混合、搅拌、研磨、造粒、切片、压块等配料加工过程,以及含VOCs产品的包装(灌装、分装)过程是否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6、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

调配、涂装、印刷、粘结、印染、干燥、清洗等过程中使用VOCs含量大于等于10%的产品,是否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有机聚合物(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合成纤维等)的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等制品生产过程,是否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7、其他过程

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是否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8、VOCs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是否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采用外部集气罩的,距排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是否大于等于0.3米/秒(有行业具体要求的按相应规定执行)。废气收集系统是否负压运行;处于正压状态的,是否有泄漏。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是否密闭、无破损。

设备和管线组件泄漏

LDAR工作

企业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2000个的,是否开展LDAR工作。泵、压缩机、搅拌器、阀门、法兰等是否按照规定的频次进行泄漏检测。发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泄漏源修复。现场随机抽查,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2个以上(不含)不在修复期内的密封点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属于违法行为。

敞开液面VOCs逸散

1、废水集输系统

是否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沟渠输送未加盖密闭的,废水液面上方VOCs检测浓度是否超过标准要求。

接入口和排出口是否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2、废水储存、处理设施

废水储存和处理设施敞开的,液面上方VOCs检测浓度是否超过标准要求。

采用固定顶盖的,废气是否收集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3、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

是否每6个月对流经换热器进口和出口的循环冷却水中的TOC或POC浓度进行检测;发现泄漏是否及时修复并记录。

有组织VOCs排放

排气筒

VOCs排放浓度是否稳定达标。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排放的废气,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千克/小时、重点区域大于等于2千克/小时的,VOCs治理效率是否符合要求;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是否安装自动监控设施,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废气治理设施

1、冷却器/冷凝器

出口温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存在出口温度高于冷却介质进口温度的现象。冷凝器溶剂回收量。 

2、吸附装置

吸附剂种类及填装情况。一次性吸附剂更换时间和更换量。再生型吸附剂再生周期、更换情况。废吸附剂储存、处置情况。 

3、催化氧化器

催化(床)温度。电或天然气消耗量。催化剂更换周期、更换情况。

4、热氧化炉

燃烧温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5、洗涤器/吸收塔

酸碱性控制类吸收塔,检查洗涤/吸收液pH值。药剂添加周期和添加量。洗涤/吸收液更换周期和更换量。氧化反应类吸收塔,检查氧化还原电位(ORP)值。

台账

企业是否按要求记录台账。建立完善VOCs原辅材料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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