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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0-07-29 09:48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日前,浙江省发布关于征求《浙江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全文如下: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浙江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生态环境部《关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积极服务落实“六保”任务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环厅〔2020〕2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水泥行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持续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我厅起草了《浙江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拟会同省级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实施。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2020年8月5日前书面反馈修改意见。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实施方案》“附1”进行核对、查漏补缺,一并反馈核实后的辖区水泥(熟料)制造和独立粉磨站企业信息。

浙江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生态环境部《关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积极服务落实“六保”任务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环厅〔2020〕2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的意见》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水泥行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持续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入推动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实现全流程环境管理,有效提高水泥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大幅削减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有力支撑。新建(含搬迁)水泥项目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推动现有水泥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到2022年底前,完成无组织排放控制、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要求,有组织排放控制达到阶段性超低排放水平;到2025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二、改造要求

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范围包括水泥(熟料)制造和独立粉磨站企业,现有企业清单见附1。改造内容为企业配套原料矿山开采、水泥(熟料)制造以及大宗物料产品运输的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及大宗物料产品运输过程满足以下要求:

(一)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2022年底前,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100毫克/立方米;2025年6月底前,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采用独立热源烘干的企业应采用天然气、电等清洁热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它生产设备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具体指标限值及完成时限见附2。

(二)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全面加强配套原料矿山开采、物料储存、输送、协同处置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无组织排放控制及措施界定见附3。

(三)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要求。进出企业的煤炭及其制品、石灰质原料、校正原料、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缓凝剂、混合材、熟料、水泥等大宗物料和产品采用铁路、水路、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清洁方式运输量比例应不低于80%;达不到的,2022年底前,汽车运输部分应采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或新能源汽车,燃油运输车辆使用合格油品。

列入2022年底前产能退出、关停(搬迁)的企业或生产线,可不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但应稳定达标排放。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经信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浙江省税务局等省级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方案,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各地工作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省生态环境厅将水泥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纳入“十四五”治气考核,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建立超低排放改造管理平台,加强工作调度、通报和督促检查。各设区市是推进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实施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合理安排年度改造计划和项目,确保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任务顺利实施。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水泥企业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责任主体,应认真制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方案。运行期间,企业应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水泥工业》开展自行监测和公开监测信息,在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窑尾)、冷却机(窑头)排气筒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在重点污染治理设施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重点工序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关键点位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监测因子至少包括颗粒物)、运输车辆进出厂区安装监控等(附4),其中,自动监控、DCS系统、视频监控数据分别至少要保存三年、一年、三个月以上。超低排放改造完成且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和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按照指标控制要求、监测规范和《浙江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附5)开展评估监测,评估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送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

(三)强化政策激励。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有关条款规定,对符合超低排放条件的水泥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待遇,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各地要充分利用大气污染防治等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完成时限,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企业给予相应的资金奖补。企业通过超低排放改造形成的富余排污权,可用于市场交易。建立水泥行业差别化电价政策,对逾期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企业,可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交易电价基础上实行加价政策。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企业,可豁免应急减排措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优先参与绿色工厂评选,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享受《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优惠政策。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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