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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时间:2020-07-30 10:10

来源:三明人大

日前,三明人大发布《三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全文如下: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七号)

《三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20年4月29日由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7月24日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7月24日

三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2020年4月29日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24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及所辖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的扬尘污染,是指因建设工程施工、装饰装修、物料堆存和运输、绿化养护作业、公共场所和城市道路保洁等活动中以及地面裸土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本条例所称的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构)筑物拆除、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

第三条扬尘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多方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资金保障机制,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发现本区域内扬尘污染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部门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职责,负责工业物料堆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养护维修施工、装饰装修、城市道路运输、公共场所和城市道路保洁、绿化养护作业、垃圾填埋场和消纳场、砂石等非工业物料露天堆场、露天货运机动车停车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待开发场地、暂不能开工、土地一级开发的建设用地以及违反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公路、水路运输以及港口码头贮存物料和作业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被征收建(构)筑物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扬尘污染防治信息、参与和监督扬尘污染防治的权利。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扬尘污染防治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众参与和监督扬尘污染防治提供便利。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自觉履行扬尘污染防治义务,执行扬尘污染防治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扬尘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开展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宣传,督促会员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扬尘污染。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含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应当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督促其落实;

(三)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四)对暂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采用遮盖、临时绿化、透水铺装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一)制定和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具体实施方案,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构)筑物拆除以及河道整治、公路和港口工程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二)在施工工地出入口醒目位置公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负责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实施情况台账;

(四)扬尘污染防治经费专款专用;

(五)结合工程特点对项目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培训教育,并配备人员负责工地日常洒水抑尘、清扫保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建设工程实行分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所承建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劳务分包、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工作。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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