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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生态环境部发布《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

时间:2021-03-31 10:46

来源:生态环境部

4.1.3 文件评审

技术工作组应根据相应行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以下简称核算指南)、相关技术规范,对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排放报告及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等支撑材料进行文件评审,初步确认重点排放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相关信息的符合情况,识别现场核查重点,提出现场核查时间、需访问的人员、需观察的设施、设备或操作以及需查阅的支撑文件等现场核查要求,并按附件2和附件3的格式分别填写完成《文件评审表》和《现场核查清单》提交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技术工作组可根据核查工作需要,调阅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相关支撑材料如组织机构图、厂区分布图、工艺流程图、设施台账、生产日志、监测设备和计量器具台账、支撑报送数据的原始凭证,以及数据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相关文件和记录等。

技术工作组应将重点排放单位存在的如下情况作为文件评审重点:

- 投诉举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和相关信息存在的问题;

- 日常数据监测发现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和相关信息存在的异常情况;

- 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转办交办的其他有关温室气体排放的事项。

4.1.4 建立现场核查组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核查任务和进度安排,建立一个或多个现场核查组开展如下工作:

- 根据《现场核查清单》,对重点排放单位实施现场核查,收集相关证据和支撑材料;

- 详细填写《现场核查清单》的核查记录并报送技术工作组。

现场核查组的工作可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直属机构承担,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现场核查组应至少由2人组成。为了确保核查工作的连续性,现场核查组成员原则上应为核查技术工作组的成员。对于核查人员调配存在困难等情况,现场核查组的成员可以与核查技术工作组成员不同。

对于核查年度之前连续2年未发现任何不符合项的重点排放单位,且当年文件评审中未发现存在疑问的信息或需要现场重点关注的内容,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不实施现场核查。

4.1.5 实施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的目的是根据《现场核查清单》收集相关证据和支撑材料。 

4.1.5.1 核查准备 

现场核查组应按照《现场核查清单》做好准备工作,明确核查任务重点、组内人员分工、核查范围和路线,准备核查所需要的装备,如现场核查清单、记录本、交通工具、通信器材、录音录像器材、现场采样器材等。

现场核查组应于现场核查前2个工作日通知重点排放单位做好准备。

4.1.5.2 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组可采用以下查、问、看、验等方法开展工作。

- 查:查阅相关文件和信息,包括原始凭证、台账、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保存证据时可保存文件和信息的原件,如保存原件有困难,可保存复印件、扫描件、打印件、照片或视频录像等,必要时,可附文字说明;

- 问:询问现场工作人员,应多采用开放式提问,获取更多关于核算边界、排放源、数据监测以及核算过程等信息;

- 看:查看现场排放设施和监测设备的运行,包括现场观察核算边界、排放设施的位置和数量、排放源的种类以及监测设备的安装、校准和维护情况等;

- 验:通过重复计算验证计算结果的准确性,或通过抽取样本、重复测试确认测试结果的准确性等。

现场核查组应验证现场收集的证据的真实性,确保其能够满足核查的需要。现场核查组应在现场核查工作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技术工作组提交填写完成的《现场核查清单》。

4.1.5.3 不符合项 

技术工作组应在收到《现场核查清单》后2个工作日内,对《现场核查清单》中未取得有效证据、不符合核算指南要求以及未按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执行等情况,在《不符合项清单》(见附件4)中“不符合项描述”一栏如实记录,并要求重点排放单位采取整改措施。

重点排放单位应在收到《不符合项清单》后的5个工作日内, 填写完成《不符合项清单》中“整改措施及相关证据”一栏,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提交技术工作组。技术工作组应对不符合项的整改进行书面验证,必要时可采取现场验证的方式。

4.1.6 出具《核查结论》

技术工作组应根据如下要求出具《核查结论》(见附件5)并提交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对于未提出不符合项的,技术工作组应在现场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完成《核查结论》; 

- 对于提出不符合项的,技术工作组应在收到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不符合项清单》“整改措施及相关证据”一栏内容后的5个工作日内填写完成《核查结论》。如果重点排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不符合项的整改,或整改措施不符合要求,技术工作组应根据核算指南与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缺省值,按照保守原则测算排放量及相关数据,并填写完成《核查结论》。

- 对于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不实施现场核查的,技术工作组应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不实施现场核查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完成《核查结论》。

4.1.7 告知核查结果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将《核查结论》告知重点排放单位。

如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提高数据质量,可在告知核查结果之前,采用复查的方式对核查过程和核查结论进行书面或现场评审。

4.1.8 保存核查记录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以安全和保密的方式保管核查的全部书面(含电子)文件至少5年。

技术服务机构应将核查过程的所有记录、支撑材料、内部技术评审记录等进行归档保存至少10年。

4.2 核查要点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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