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07 11:19
来源: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将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的重点单位名单、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监督检查和查处的违法者名单、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鼓励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便于公众查询、使用和监督的重点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公开平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结合“双随机”检查要求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监督检查,包括重点单位依法依规安装和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等情况。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本辖区内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监督检查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实行专项考核。
第三十一条 鼓励各地优先将自动监测设备联网的重点单位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在各类环保专项行动及“双随机”检查中,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
第三十二条 重点单位和社会化运维单位以及自动监测设备的生产者、销售者应接受和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现场监督检查,其中重点单位必须配有站房钥匙或门禁权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重点单位涉嫌存在以下违法情形之一的,应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要求开展重点检查,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立案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二)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四)自动监测数据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七)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八)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九)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四条 重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按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一)未按本办法第十五、十六条要求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的。
(二)已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不满足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三)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的。
(四)其他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而未安装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重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按规定使用自动监测设备:
(一)自动监测设备已安装,且已实际排放污染物,相关设备仍未开展调试检测的。
(二)自动监测设备采样频次未按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采样的。
(三)自动监测设备分析周期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
(四)其他未按规定使用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重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一)自动监测设备联网验收工作未按规定的时限和步骤完成,或在规定时限内,验收未通过的。
(二)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联网验收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三)自动监测设备联网验收后未按时报备或报备信息不完整的。
(四)其他应联网自动监测设备而未联网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重点单位或者社会化运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一)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停运或部分停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按照规定报告、标记,又不及时检修恢复正常运行的。
(三)自动监测设备故障停运期间,相关单位未按要求开展手工监测并及时上传监测结果的。
(四)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无法按期修复需更换,未按要求安装使用备用仪器的。
(五)未按照标准规范、仪器设备厂商提供的运维手册或使用说明书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运行维护,导致数据失真的。
(六)未按要求开展校准、比对校验,或校准、比对校验结果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
(七)违反技术规范要求对仪器、试剂进行变动操作的。
(八)传输的自动监测数据与现场数据不一致,数据偏差大于1%的。
(九)重点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测数据相关性异常的。
(十)未保证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稳定联网,一个季度内数据即时有效传输率未达90%或补全有效传输率未达95%。
(十一)对生产或治污设施停运、非正常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调试、日常维护、校准、核查比对等情形,未按规定标记的。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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