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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5年,湖北省温室气体与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能力明显增强

时间:2022-10-25 10:19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近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印发湖北省应对气候变化“十四五”规划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到2025年,湖北省温室气体与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能力明显增强,碳排放强度完成国家下达目标任务,甲烷、氧化亚氮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得到有效管控。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取得积极进展,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持续提高。多层次试点示范体系基本建成,绿色生活方式得到普遍推行。碳市场建设深入推进,应对气候变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取得新进展,气候安全得到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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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望2035年,湖北省温室气体与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能力进一步增强,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产业结构调整取得重大进展,低碳发展模式基本形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初步建立。应对气候变化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技术支撑体系基本建成,市场机制作用充分发挥。应对气候变化成为社会自觉行动,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广泛形成。气候变化风险管理水平显著提升,应对气候变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助推建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湖北。

《通知》指出将通过以下方式,严格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碳达峰行动,推动产业、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加快实现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变革,显著提升减污降碳、固碳增汇水平:

(一)实施碳达峰行动

落实我省碳达峰实施方案,制定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研究出台能源、钢铁、建材、化工、建筑、交通等行业和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有条件的市州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碳达峰实施方案,提出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碳达峰时间表、路线图、施工图,避免“运动式”减碳。鼓励产业结构偏重、能源结构偏煤的城市和资源型城市,把减污降碳摆在重要位置,大力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鼓励开发区、产业园区开展碳达峰行动,支持大型国有企业制定碳达峰实施方案。

(二)推动产业绿色低碳转型

突出工业、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推动产业结构、运输结构优化,绿色发展内生动力显著增强。

推动工业领域低碳转型。实施“技改提能、制造焕新”行动,以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化、造纸、纺织等行业为重点,开展全流程清洁化、循环化、低碳化改造,积极推动重点行业环保绩效分级。重点在钢铁行业协同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和超低排放改造,深化钢铁产品全生命周期评价,探索应用富氢冶金技术,在电子、食品、纺织、化工等行业实施一批绿色制造示范项目。大力实施数字经济跃升工程,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第五代移动通信(5G)等新兴技术与绿色低碳产业深度融合,建设一批数字经济示范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超过12%。开展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创建行动。打造一批大型绿色产业集团,建设一批省级绿色产业示范基地,支持谷城经济开发区建设国家绿色产业示范基地,推广姚家港化工园等国家级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园区经验和模式。加快壮大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产业,重点发展氢燃料电池汽车、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推动石墨烯研发基地开展国家低碳技术标准试点。鼓励发展先进适用技术、工艺、装备,控制钢铁、水泥、石灰等行业非能源活动二氧化碳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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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筑领域低碳高效发展。积极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修订我省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等标准。制订我省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技术标准,支持武汉、襄阳、宜昌等地率先开展被动式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建筑建设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零能耗建筑试点。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行光伏发电与建筑一体化应用。因地制宜推行热泵、生物质能、地热能、太阳能等清洁低碳供暖,鼓励发展分布式高效取暖,推动采暖、生活热水逐步实现电气化。在武汉、襄阳、宜昌等地积极推广浅层地热能供暖和制冷应用。加快推进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持续推动老旧供热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节能降碳改造。推行建筑能耗测评标识和限额管理,开展绿色建筑后评估试点。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绿色建造,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全面推广绿色低碳建材,因地制宜推广磷石膏等可循环建材产品。开展星级绿色建筑示范,引导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建成一批绿色生态城镇、绿色社区、绿色校园、绿色医院。全省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1.75亿平方米,城镇新建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比例达到100%,建筑能效水平提高15%,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达到50%。

构建绿色低碳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强化铁路货运骨干作用,突破性发展航空货运,大力发展江海联运、水铁联运、水水直达、沿江捎带,发挥公路基础性作用,加快形成各种运输方式分工合理、协同高效的货运体系。继续推进大宗货物向铁路和水路转移,铁路、水运货运量在全社会货运中的占比明显提升,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15%以上。积极扩大电力、氢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在交通领域应用,推动城市公共服务车辆电动化替代,推广使用LNG、CNG燃料车,推进重型车辆氢燃料电池应用,加快发展电动船舶。开展交通基础设施绿色化提升改造,完成95个港口码头264套岸电桩及配套设施建设,实现长江沿线主要码头岸电全覆盖。开展光储充换相结合的新型充换电场站试点示范,全省充电桩达到50万个以上。积极推进交通枢纽5G网建设,推动高精度地图、北斗系统、感知系统、区块链等关键技术应用,提升运输服务智能化、便捷化水平。推进绿色公路、绿色航道、绿色港口等示范工程建设,在有条件地区开展近零碳交通示范行动。完善公交优先的城市交通运输体系,发展城市轨道交通、智能交通和慢行交通,全面推进武汉、襄阳、宜昌等国家公交都市及荆州、十堰等省级公交示范城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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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商贸服务业绿色低碳发展水平。促进商贸企业绿色升级,有序发展出行、住宿等领域共享经济,推广应用节能设施设备,规范发展闲置资源交易。引导商贸企业完善能源和环境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强化能耗水耗管理。实施绿色采购,提高绿色节能商品销售比例,限制采购和销售过度包装商品,推动零售、电子商务、外卖、快递、住宿等重点领域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以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商场为重点,引导绿色消费,开展资源循环利用,创建一批绿色商场。继续开展绿色餐饮、绿色饭店创建。开展会展活动“碳中和”行动,推动办展设施循环使用。以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发展低碳旅游交通、开展旅游碳足迹核算为重点,加快发展低碳旅游。

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持续开展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清查,实行清单动态管理、分类处置。推动在建项目落实能效基准水平,力争达到能效标杆水平。科学评估拟建项目,完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部门联审会商机制。深度挖潜存量项目,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全过程监管,严禁未批先建。

(三)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坚定不移推进能源革命,统筹减污降碳和能源安全,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推动化石能源清洁化利用。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煤炭消费比重降低至51%。规划新增煤电机组全部按照超低排放标准建设,加快落后煤电机组淘汰。加快现役煤电机组“三改”(节能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平均供电煤耗下降到297克。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对煤炭、煤共伴生资源、煤矸石、矿井水等实施协调开发和综合利用。推进油品质量升级,严格落实2023年执行国VI车用汽油B阶段标准,有序推广车用乙醇汽油。培育天然气消费市场,天然气消费量达到100亿立方米,消费比重达到7%左右。加大宜昌、恩施等页岩气勘探开发力度,力争页岩气年产能达到20亿立方米。

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有序推进水电保护性开发,推进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新增常规水电装机50万千瓦,水电装机达到3800万千瓦。提高三峡电能湖北消纳比例。创新“光伏+”发展模式,推进光伏发电多元布局。加快建设集中式、分布式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发电、生物质清洁供暖和生物质天然气。分别新增光伏发电、风电、生物质发电装机1500万千瓦、500万千瓦、50万千瓦,光伏、风电、生物质发电总装机分别达到2200万千瓦、1000万千瓦、160万千瓦。积极探索地热能开发利用,开展浅层和中深层地热能资源调查。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制氢,推进制氢、加氢试点项目建设。做好以咸宁核电为重点的核电厂址保护。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力争比“十三五”末期提高4个百分点以上。

推进储能及智慧能源建设。推动新型储能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积极研制成套电池装备,支持全钒液流电池储能装备产业化发展和应用示范。加快发展压缩空气储能、飞轮储能等物理储能设施和锂电池、铅蓄电池、超级电容等化学储能设施。推动储能技术应用,推进一批风光水火储一体化、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建设一批集中储能电站,新型储能装机规模达到200万千瓦。积极发展智慧能源、数字能源,提高电网与发电侧、需求侧交互响应能力,推动电网、燃气网、热力网与交通网的柔性互动和配合调控。发展能源互联网和智慧用能新模式,建设新能源数字化运营系统、绿色数据中心。

加快建设新型电力系统。提升电力系统综合调节能力,加快灵活调节电源建设,灵活调节电源占比达到25%,需求侧响应能力达到最大用电负荷的5%左右。建设坚强智能电网,建成交直流互备的特高压电网,大力发展以消纳新能源为主的微电网、局域网,实现与大电网兼容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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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进节能提高能效。

广泛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加快终端用能领域电气化、智能化发展,提升能效水平,促进绿色化改造。

严格落实能耗双控。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加强能耗双控政策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的衔接。严格节能审查,新建(改扩建)项目能效达到行业、领域标杆水平或国内外先进水平。新增燃料用煤项目除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外,均实施减量替代。

全面提升节能管理能力。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实施能量系统优化、节能技术改造等工程。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开展产品能耗限额指标监督检查、高耗能行业能效对标达标和能源审计。实施重点城市、园区、行业节能降碳工程,推进电梯、风机、工业锅炉等重点用能设备节能增效,促进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新型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能效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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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园区循环化改造升级,重点推动磷石膏、冶炼渣、尾矿等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推动钢铁、塑料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向静脉产业园区集聚。探索尾矿矿物碳封存资源潜力评价和试点示范。建设一批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推动国家级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深化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试点。促进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文办设备等再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广应用资源再生产品和再制造产品。继续推广“虾稻共作稻渔种养”模式。发展工农复合型农业循环经济,秸秆基本实现全利用,农膜基本实现全回收。加强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园林废弃物、城镇污泥等城市低值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行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加强光伏组件、动力蓄电池、碳纤维材料等新品种废弃物回收利用。加强快递包装绿色治理,在武汉、鄂州、恩施等快递示范城市开展可循环、可折叠包装产品应用试点与绿色发展综合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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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控制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

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工艺、装备及材料,强化对甲烷、氧化亚氮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

控制农业活动甲烷和氧化亚氮排放。采取少免耕、秸秆还田等保护性耕作措施,因地制宜采用轮作、间作模式,选用根氧化力和沁氧能力强的水稻品种,推行有机肥和无机肥配施,加强不同灌溉条件下温室气体排放影响机理研究。持续推进化肥减量增效,提高氮肥利用效率。在强化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基础上,优化稻田水分灌溉管理,因地制宜推广全量还田利用技术、绿色高效栽培技术,稳步减少稻田甲烷和农用地氧化亚氮排放。推广精准饲喂技术,推进品种改良,提高畜禽单产水平,降低反刍动物肠道甲烷排放强度。深入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广畜禽粪污处理降低养分损失技术,促进种养循环,降低粪污处理环节甲烷和氧化亚氮排放,协同推进氨气减排。

控制废弃物处理甲烷和氧化亚氮排放。实行城乡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设区城市基本建成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县(市)建成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不低于50%。引导卫生填埋场沼气回收及能源化利用。鼓励农村易腐垃圾就近进行生态堆肥处理。提高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在垃圾渗滤液、工业废水处理中积极引入厌氧消化池,加快甲烷转化、脱氮等技术应用,提高甲烷回收利用效率,控制氧化亚氮排放。

控制工业生产过程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改进硝酸行业生产工艺,应用硝酸装置氧化亚氮炉内二级减排技术。电解铝行业采用低温低电压铝电解工艺、铝电解槽新型焦粒焙烧启动技术、新型导流结构铝电解槽技术等,再生铝行业采用双室炉、带蓄热式燃烧系统等先进熔炼炉型,鼓励铝灰渣资源化利用。在电网系统应用六氟化硫循环再利用、替代技术。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实施配额和分级备案管理,开展监督检查,加快淘汰含氢氯氟烃。

(六)增加生态系统碳汇。

实施植树造林、天然林保护等工程,增强森林、湿地、农田等固碳作用,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

增加森林碳汇。实施林业重点工程,持续推进国土绿化,完成人工造林120万亩、森林质量提升520万亩。推进森林城市和森林城市群建设,加强城市间生态空间连接。支持宜昌、荆州、咸宁、武汉、黄石、十堰、襄阳、荆门、随州、恩施等加强国家森林城市建设,支持孝感、仙桃等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支持襄阳、黄石、随州、天门、仙桃等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持续推进“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基地、森林乡村建设,全面开展森林抚育经营,改善林分结构,增强森林碳汇功能。

增加湿地碳汇。开展湿地保护修复和退耕还湿,遏制湿地流失和破坏,着力加强小微湿地保护。以国家湿地公园为重点,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参照湿地碳汇计量技术规范、湿地碳库建模调查技术规范等行业标准,开发湿地碳汇交易项目。

增加农田碳汇。开展农业农村减排固碳行动,研发应用增汇型农业技术,推广二氧化碳气肥等技术,改进和优化耕作措施,降低土壤侵蚀,增加土壤有机碳固存。开展耕地质量提升行动,提升土壤有机碳储量。

增加地质碳汇。开展地质资源调查评价,采取改良土壤、石漠化综合治理、增强水生植物光合作用等措施,增加碳酸盐溶蚀速率,增加岩溶碳汇通量,提高岩溶碳汇稳定性。

《通知》将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推进碳市场建设,深入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建成制度健全、主体明晰、交易规范、监管严格的区域碳市场,争取将武汉打造成全国碳金融中心:

(一)深入推进碳排放权交易。

深入推进湖北碳市场建设。完善碳市场配套制度,适时修订《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优化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建设基础数据库,加强碳市场排放数据报送、配额分配、核查、履约等数据开发和管理,支撑区域碳市场建康发展。以武汉市为主体,研究降低企业纳入门槛,进一步扩大碳市场覆盖范围。加强碳市场风险监控和防范,确保控排企业履约,维护市场公平环境。强化企业责任,将重点排放单位数据报送、配额清缴履约等实施情况纳入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依法公开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

拓展注册登记结算平台功能。修订完善注册登记结算机构组建方案,推动完成全国碳市场注册登记结算机构组建。进一步完善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平台功能,提升数据分析能力,确保系统安全运行,支撑全国碳市场平稳运行。

加强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制度,加强对第三方核查机构、碳交易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碳排放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交易的规范性、合法性。加强碳排放数据原始台账管理,定期核实,随机抽查,建立碳市场排放数据质量管理长效机制。加强碳排放数据专项监督执法,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数据造假等问题。

(二)推动碳金融集聚发展。

支持武汉、十堰创建国家绿色金融创新改革试验区。推动组建武汉碳清算所。设立并用好碳达峰碳中和基金,突破性开展碳金融创新,出台碳排放权抵质押贷款相关规定,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碳排放权、碳汇收益权等业务,深化碳债券、碳信托、碳保险等产品创新,推广绿色资产证券化融资工具,探索碳远期、碳期权、碳掉期等金融衍生品。引进碳资产管理咨询评估公司、第三方核查机构、会计师及律师事务所等,大力开展节能环保、节能低碳认证、碳审计核查、自愿减排咨询、碳排放权交易咨询等服务。加大对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环保装备等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推动绿色低碳产业集聚发展。

(三)建立“碳汇+”交易机制。

在碳汇资源丰富的县(市、区),开发光伏碳减排、林业碳汇、湿地碳汇、沼气碳减排等“碳汇+”项目,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碳汇+”交易机制,助推乡村振兴。逐步引入农田碳汇、测土配方减碳、矿产资源绿色开发收益共享等其他“碳汇+”交易内容,探索其他生态保护补偿措施。

(四)建立碳普惠制。

建立武汉市碳普惠体系,引领武汉都市圈碳普惠一体化发展。制定碳普惠核证规范、交易管理等配套政策,建立碳普惠标准。设立碳普惠运营管理机构,搭建碳普惠云平台,开设企业和个人碳账户,推动成立碳普惠商家联盟。完善碳普惠产品体系,推动绿色低碳技术、非化石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系统碳汇重点领域项目开发,丰富低碳生活、公务等应用场景。推动碳普惠减排量与碳市场、各类试点示范衔接,鼓励各类低碳、近零碳试点单位优先使用碳普惠减排量抵消部分碳排放,鼓励大型活动优先采用碳普惠减排量实现碳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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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将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拓展试点示范,实施“碳惠荆楚”工程,开展近零碳、气候投融资、气候适应型城市(区域)等试点示范,形成可复制、可推广样板:

(一)着力推进近零碳排放示范工程建设。

选择一批有代表性的城镇、园区、社区、校园及商业场所,组织开展近零碳排放示范工程建设。城镇以推动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碳排放下降及碳达峰为目标,重点开展近零碳产业、建筑、交通、能源、生活等五大工程。园区以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下降为主要目标,严格实行低碳门槛管理,构建循环经济产业链,培育绿色低碳产业,探索建立减污降碳与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机制。社区以控制居民人均碳排放量为主要目标,重点建设低碳交通、能源和水资源利用系统,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校园以控制师生人均碳排放量为目标,将近零碳理念融入学校教育、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及考核评价中,营造浓厚的近零碳发展氛围,打造近零碳校园发展模式。商业场所以逐步实现碳中和为主要目标,重点完善绿色供应链体系、推进资源循环利用,引导消费者购买碳配额、碳信用、“碳汇+”交易产品并消除碳足迹。动态跟踪评价近零碳排放示范工程实施效果,宣传推广建设经验,在全社会形成近零碳排放发展新风尚。

(二)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

探索建立基于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的气候投融资体制机制,从健全政策顶层设计、强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完善激励机制等方面建立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支持武汉市武昌区开展国家气候投融资试点。创新发展碳金融体系,推动企业、金融机构开展碳核算与气候信息披露,鼓励金融机构为气候友好型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有效金融支持。引导试点主体对标国家气候投融资项目库,培育气候投融资项目。推动产融合作,依托“鄂绿通”等绿色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支持绿色产业项目建设。积极对接国家绿色发展基金、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和国家低碳转型基金等,统筹整合地方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支持气候投融资试点建设。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构建碳减排第三方认证体系,探索建立气候投融资信息披露地方标准,强化信息披露与绿色金融标准的衔接,完善低碳产品认证及优先采购制度。

(三)深化低碳试点示范。

支持武汉、长阳深化国家低碳城市试点示范,支持花山生态新城深化国家低碳城镇试点示范,加快建设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建成低碳技术创新承载区。深化省级低碳城市(镇)试点示范,协同推进环境治理,提升城市(镇)碳数据管理、碳排放评估水平。支持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打造“产业创新、生态宜居、低碳示范、中法合作、和谐共享”五位一体的创新型生态城市发展模式,树立城市可持续发展标杆和典范。探索低能耗、低成本CCUS项目示范,开展二氧化碳封存监测等技术、装备研发,探索在江汉盆地开展二氧化碳咸水层封存试验示范。引导企业主动参与低碳认证,鼓励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参与出口产品低碳认证改革试点。

(四)探索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示范。

在城市、行业、园区等领域探索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示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在有条件的城市推进碳排放和大气污染协同治理,走出一条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同共进的发展道路。鼓励钢铁、建材、有色等行业企业开展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管控试点示范。鼓励低碳发展基础好的工业园区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试点示范,积极争取国家工业园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试点示范。

(五)争创国家气候适应型城市(区域)试点。

引导武汉、十堰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依据气候韧性城市建设技术导则,开展专项适应试点行动,加强监测、评估与反馈,实现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与海绵城市、无废城市、综合管廊、交通基础设施、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等行动的协同,建成安全韧性宜居城市。鼓励各地结合现有海绵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等相关试点,将适应气候变化目标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积极争取国家气候适应型城市(区域)建设试点。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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