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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开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

时间:2023-02-10 10:39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3月25日至4月25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内蒙古自治区开展了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于6月2日向内蒙古自治区反馈了《内蒙古自治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统筹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落实,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开。

《整改方案》明确,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将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作为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作为切实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的重要抓手,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协同推动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深入打好生态文明建设持久战和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着力补齐生态环境短板,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构筑祖国北疆万里绿色长城。

《整改方案》提出,到2025年底,全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0.7%,细颗粒物平均浓度下降至26.0微克/立方米;地表水国控考核断面水质Ⅰ-Ⅲ类水体比例达到70.7%,劣Ⅴ类水体比例下降至4.5%;地下水水位连续下降超采区达到采补平衡,黄河流域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控制指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持续提升,森林覆盖率达到23.5%,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稳定在45%,新增沙化土地治理面积2650万亩;所有生产矿山达到国家或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单位GDP能耗、用水量、建设用地使用面积较2020年分别下降15%、12%和17%,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率完成国家下达目标;生态环境保护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建立健全,城乡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加快补齐,生态环境执法监管能力不断加强,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管控,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

《整改方案》对督察报告梳理出的问题,逐一明确了责任单位、验收单位、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措施,形成了整改任务清单,提出了五个方面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是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党政领导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持续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引领各级领导干部自觉肩负起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大政治责任,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始终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制定实施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全社会资源全面节约集约、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切实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执行《各级党委和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自治区有关部门每年报告履行责任清单情况,并纳入年度实绩考核体系。持续开展盟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旗县级及以上党委和政府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层层拧紧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链条。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一湖两海”综合治理、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察汗淖尔生态保护、西辽河流域“量水而行”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调度督查,狠抓任务落实,推动重点流域区域生态环境状况全面改善、根本好转。畅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加快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举报问题整改,切实提高群众满意度。

二是切实解决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坚持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全面落实“四水四定”要求,走好水安全有效保障、水资源高效利用、水生态明显改善的节约集约发展道路。深入开展违法违规取用水专项整治,严格取用水总量管控,对水资源超载地区新增取水实行限审限批。全面推进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城镇节水降损,优先配置利用再生水、提升再生水利用率,提高黄河流域水资源利用效率。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强化水量、水位双控,“一区一策”制定综合治理方案,限期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推进河湖“清四乱”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围垦湖泊、乱堆乱倒、非法采砂等侵占河道突出问题,保障河道行洪和生态安全。加强水土流失治理,编制实施十大孔兑综合治理方案,到2025年底,黄河流域水土流失面积和强度双下降,十大孔兑水土保持率达到60%以上。推进黄河流域水环境治理,严禁在黄河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化工园区,强化城镇、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深入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按期完成包头尾闾工程等重点治理任务,推动黄河流域污染水体限期消劣。

三是全力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严格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把保护草原和森林作为首要任务,全面落实林长制,认真执行基本草原保护和草畜平衡、禁牧休牧等制度,严格规范草原林地征占用审核审批,强化征占用草原分区用途管控,严禁在草原生态红线内乱采滥挖、新上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占用草原林地行为,持续提高草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加强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对1482家露天矿山治理情况开展年度卫星遥感监测,结合实际调整完善治理计划,确保2025年底前实现应治尽治。推进河湖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持续改善河湖水生态。加大湿地保护和恢复力度,推动各盟市全部编制实施湿地保护规划,强化资金投入,实施退牧还湿、退耕还湿、湿地恢复等生态修复工程,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完成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完善自然保护地分类分级管理体制,制定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负面清单,加大开矿采砂、旅游开发等生态破坏问题整治,严格管控自然保护地内非生态活动。加强黑土地保护,构建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黑土地保护利用规划体系,严格落实黑土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和再利用制度,2025年底前完成2660条中型侵蚀沟治理,不断提升黑土地保护区耕地质量。

四是扎实推动经济社会全面绿色低碳转型。坚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构建碳达峰、碳中和“1+N+X”政策体系,完善能耗强度严格控制、能耗总量弹性管理政策措施,坚持一盟市一策标杆值引导,分盟市设置新上项目能耗强度标杆值,确保完成“十四五”节能降碳目标任务。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制定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坚决遏制“两高”项目低水平盲目发展管控目录》,严把项目准入关口,严格落实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以及产能置换等要求,严格控制焦化、钢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电解铝、电石等行业新增产能,健全完善“两高一低”项目管理台账,对不符合要求的“两高一低”项目坚决停批停建。清理取消高耗能行业优惠电价政策。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巩固深化钢铁、煤炭去产能成果。坚定不移转方式、调结构、促升级,着力推动经济发展由资源依赖型向创新驱动型转变、由粗放高碳型向绿色低碳型转变、由分散低效型向集约高效型转变,加快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重点培育八大产业集群和首批12条重点产业链,构建绿色特色优势现代化产业体系。统筹草原保护与能源保供,实施能源低碳绿色转型行动,在全国率先建成以新能源为主体的能源供应体系,率先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国家现代能源经济示范区。

五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深化大气污染防治。强化乌海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健全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加大“散乱污”企业、矿区扬尘、焦化行业污染治理力度,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清洁柴油车(机)行动,加快推进大宗货物“公转铁”,完成重点治理区域6个市柴油货车远程在线监控系统安装;加强夏秋季臭氧污染防治;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充分发挥河长制、湖长制作用,统筹水资源节约、水生态保护和水环境治理,持续推进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运行、黑臭水体治理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等重点任务,全力“保好水”、“治差水”,稳步提高地表水优良水体比例。扎实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开展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实施尾矿库分类分级管理,对符合闭库条件的尾矿库全部闭库;强化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推进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深入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加强粉煤灰、煤矸石煤泥、冶炼和化工废渣及尾矿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深入实施农业“四控”行动和黄河流域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行动,到2025年,全区化肥、化学农药减量化取得新成效,覆膜重点区域地膜回收率达到85%。着力补齐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加快推进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全部配套建设渗滤液处理设施;加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建设,完成工业园区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工业废水可行性评估和问题整改;加快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推进老旧管网更新改造和雨污混错接改造,提高污水收集率、处理率,实现稳定达标。从严整治环境检测第三方机构数据造假问题,强化“双随机、一公开”常态化执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数据造假行为。

《整改方案》明确了六个方面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自治区党委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第一副组长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副主席兼任,设综合协调、案件查办、督查督办、宣传报道4个专项工作组,统筹协调推进整改工作。各级各相关部门成立相应的督察整改组织领导机构,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二是压实整改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切实担负起整改第一责任人职责,亲力亲为、一抓到底。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强化整改主责单位职责,认真抓好整改任务落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做好本领域整改工作的监督指导、审核把关和验收销号工作。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月调度整改进展情况,完善预警、通报、督办、约谈工作机制,推进整改任务落实。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要加大督查力度,对整改进展缓慢、工作落实不力的地区和部门开展专项督查。三是规范验收销号。制定《内蒙古自治区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严格验收流程和销号标准,切实做到整改完成一个、验收销号一个。各整改验收单位要不折不扣落实整改方案要求,建立销号管理台账,认真对照整改目标、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强化逐级把关、现场验收、媒体公示和社会监督,坚决杜绝敷衍应对、弄虚作假和整改反弹等问题,确保整改成果经得起核查检验。四是严肃责任追究。各地各部门要把抓好督察整改作为重大政治任务,不讲条件、不打折扣,全力推动整改落实。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的3个涉及责任追究的重点问题案件,自治区纪委监委要牵头成立专项工作组,深入调查核实、厘清责任,严肃、规范、精准、审慎实施问责。对整改过程中发现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虚假整改、表面整改、敷衍整改等问题,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五是严格损害赔偿。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涉及生态环境损害的案件线索,移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央和国家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索赔,凡是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按规定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做到应赔尽赔,严格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盟市党委和政府要督促相关企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六是强化信息公开。认真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息公开和宣传报道有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整改实施单位应当在督察整改任务全部完成前,每年对外公开1次本地区、本部门督察整改落实情况。认真总结正面整改典型案例,大力宣传整改成效、经验做法、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建设等情况,及时公开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件查处问责情况,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营造浓厚整改氛围。

内蒙古自治区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要求,强化交卷意识、报账意识、成果意识,坚定不移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以雷厉风行的作风、务实有效的举措推进整改,切实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向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区各族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答卷。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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