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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2023-2024年全区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3-10-19 11:20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2023-2024年全区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聚焦细颗粒物(PM2.5)污染,兼顾可吸入颗粒物(PM10)防治,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降低颗粒物浓度为主要目标,从2023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分两个阶段在全区开展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围绕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持续推进大气污染深度治理、综合治理,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加大监督执法和帮扶力度,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努力减少污染天气,降低污染程度。

2023-2024年全区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扎实开展2023-2024年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着力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持续巩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自治区《关于消除重污染天气的工作方案》等,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一)总体安排。聚焦细颗粒物(PM2.5)污染,兼顾可吸入颗粒物(PM10)防治,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降低颗粒物浓度为主要目标,从2023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分两个阶段在全区开展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围绕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持续推进大气污染深度治理、综合治理,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加大监督执法和帮扶力度,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努力减少污染天气,降低污染程度。

(二)具体目标。

第一阶段(2023年12月31日前):2023年10-12月,全区地级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确保达到82%以上;扣除沙尘天气影响,PM2.5、PM10年均浓度分别控制在30.6微克/立方米和65微克/立方米,力争不出现重污染天;各市、县(区)和宁东基地确保2023年第4季度空气质量同比巩固改善,力争完成自治区下达的2023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治理任务。

第二阶段(2024年1月1日-3月31日):2024年3月底,各市、县(区)和宁东基地完成2024年1-3月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建议控制目标,为完成2024年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目标打好基础。

二、攻坚措施

(一)着力强化工业废气排放管控。

1.有序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推进实施钢铁行业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企业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选择成熟适用的技术路线,严把工程质量,加强运行管理,确保完成改造的工序、环节达到超低排放要求。各地要加强对火电、水泥等重点行业污染治理设施的监管,确保达到超低排放要求。依法依规适时开展钢铁、水泥、铁合金、电石、焦化等重点行业错峰生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别负责,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配合)

2.深化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各地生态环境与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开展全面排查,完善炉窑清单,覆盖全燃料种类、各行业领域、不同炉型。重点对玻璃、煤化工、无机化工、化肥、有色、铸造、石灰等行业工业炉窑废气治理设施达标情况开展排查,2023年底前制定分类整治改造计划。依法依规关闭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程度低,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等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炉窑。按照自治区铁合金企业规范化治理工作要求,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等地要加快进度,2023年底前完成铁合金企业集中治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厅配合)

3.深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各地要制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计划,分类推进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依据重点行业VOCs治理任务对照表,督促指导相关企业完成“一企一策”综合治理。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为重点,持续推进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漏检测与修复、废气收集、废气旁路、治理设施、非正常工况、产品VOCs含量等10个关键环节排查整治,确保2023年底前问题整改完成比例达到90%以上。督促石化、化工等企业规范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全面提升动静密封点精细化管理水平;强化有机废气旁路综合整治,确需保留的应急旁路要加强监管监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督管理厅配合)

4.加强无组织排放管控。各地以水泥、玻璃、铸造、砖瓦、有色金属冶炼、煤炭洗选、石材加工、石灰、耐火材料等行业为重点,推进粉状、粒状等易起尘物料储存及输送过程密闭、封闭改造,破碎、粉磨、筛分、混合、打磨、切割、投料、出料(渣)等工艺环节及非封闭式炉窑,无法在密闭设备、密闭空间进行作业的,应设置集气罩,根据废气排放特征确定收集点位、集气罩安装位置、罩口面积、吸入风速等,确保应收尽收,并配套建设静电、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强化设施维护管理,确保稳定高效运行,与生产设施“先启后停”。全面排查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及烟道、炉体密闭负压情况,杜绝烟气泄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

5.推动传统产业集群提质增效。以钢铁、焦化、建材、有色、化工等行业为重点,开展全流程清洁化、循环化、低碳化改造。重点县区制定涉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明确产业集群定位、规模、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等要求;制定涉气产业集群专项整治方案,按照“疏堵结合、分类施治”的原则开展综合整治,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完善动态管理机制,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深入推进燃煤污染综合治理。

6.稳妥有序推进清洁取暖。坚持从实际出发,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的原则,稳妥推进清洁取暖改造,确保全区群众安全温暖过冬。吴忠市、银川市、固原市、中卫市要保质保量推进清洁取暖项目建设,2023年底前,吴忠市完成清洁取暖改造任务。各地要全力做好清洁取暖天然气、电力等能源保障工作,确保能源安全稳定供应;依法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并稳定运行的地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打击违法销售散煤行为,防止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用户散煤复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等配合)

7.严格散煤使用监管。各地要持续深入开展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农村等暂未实施清洁取暖地区排查检查,重点对农业大棚种植、畜禽养殖等农业生产散煤使用情况进行排查,建立农业散煤设施清单并积极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各地要组织开展冬春季民用散煤治理专项检查行动,确保生产、流通、使用的民用煤质达标。鼓励采取清洁煤价格补助、上门配送、以优换劣等多种便民措施,持续推进非清洁取暖区域实现清洁煤替代。(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别负责)

8.持续推进锅炉治理。进一步排查完善锅炉清单;依法依规逐步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农业温室大棚燃煤供暖炉等燃煤设施)。2023年底前,完成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盐池、金积工业园区不符合要求的燃煤锅炉和平罗工业园区崇岗分园违规建设燃煤锅(茶)炉淘汰。继续推进热网覆盖范围内燃煤锅炉淘汰和燃煤小热电机组关停整合。按计划推进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层燃炉、抛煤机炉除外)超低排放改造和现有不达标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别负责,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督管理厅参与)

(三)持续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

9.推进老旧高排放车辆淘汰更新。全面实施轻型汽车和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国四排放标准,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促进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禁止已淘汰车辆在城市周边和农村等地区非法营运或进入工矿企业内部使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按职责分别负责,自治区商务厅、生态环境厅参与)

10.强化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严把源头检验关,新注册的柴油车按照规定100%进行检验。深入实施汽车排放检验和维护(I/M)制度,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屏蔽或者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M站)的监督检车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建立完善用车大户清单,重点开展重型货车路检路查,加大对柴油车集中使用和停放地的入户检查,重点核查随车清单、车载诊断系统(OBD)、污染控制装置、排放情况等。落实移动源达标监管定期调度制度,各地按要求定期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送移动源监管工作情况。(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督管理厅按职责分别负责)

11.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以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机场,以及火电、钢铁、煤炭、焦化、建材、矿山等工矿企业为重点,积极推进新增或更新的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化,鼓励新增或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鼓励各地级市制定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新淘汰计划,推进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具备条件的可更换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发动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抽测抽检力度,深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登记和三级联网工作。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管控,不符合排放要求的机械禁止在控制区内使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厅、农业农村厅配合)

12.加强车用油品质量监管。各地公安、税务、市场监管、交通、商务等部门要建立常态化油品监督检查机制,持续清理整顿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非标油品,查处劣质油品存储销售集散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加强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监管,加快推进全区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设施安装与联网工作。(自治区商务厅、市场监督管理厅、生态环境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全力提升大气面源管理水平。

13.加强施工扬尘管控。全面推行绿色施工,严格落实扬尘防治“六个标准化”要求,强化土石方作业洒水抑尘。占地面积超过4000平方米或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在建建筑工地要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装置。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城市道路、水利等线性工程,要合理控制土方作业范围,实施分段施工。加强施工扬尘监管执法,对问题严重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2023年11月15日至2024年3月15日期间,停止一切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特殊项目除外)。(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配合)

14.细化道路扬尘管控。加大城市外环路、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等重要路段冲洗保洁力度。加强管理调度,及时科学有序开展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洒水、喷雾等保洁作业,进一步提高机械化湿式清扫率。加强建筑渣土运输管理,优化渣土车运输路线,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车身显著位置悬挂运输路线牌。加大重点地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执法检查力度,从严查处不冲洗、不遮盖、不密闭、遗洒等违规行为。沙尘天气过后,各地要及时组织开展“清尘”行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等配合)

15.深化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开展采矿区扬尘污染深度整治工作“回头看”,持续深化贺兰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对贺兰山东麓及中南部地区石灰岩、石膏、建筑石料等非煤矿山扬尘综合整治监督管理,开采、破碎、装卸、运输等环节要采取地面硬化、密闭苫盖、喷雾降尘等有效的扬尘防控措施,进一步巩固露天开展矿山(含砂石料厂)深度整治成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配合)

16.加强裸露土地、堆场扬尘控制。集中开展裸露地排查整治,2023年11月底前,各市、县(区)组织对城市公共区域、长期未开发的建设裸地,以及国道、省道、闲置空地、物流园区等大型柴油货车临时停车场等开展全面排查建档并实施整治。加强堆场扬尘综合管控,工业企业堆场实行规范化全封闭管理,2023年确定的40个工业企业堆场治理项目要加快完成建设;城区、城乡结合部等各类煤堆、灰堆、渣土堆等要及时苫盖或清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配合)

17.加强其他面源污染管控。强化各县(市、区)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和网格化监管,开展秋收后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和春季烧荒管控。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特别是加强元旦、春节等重要节日期间的宣传与管控,严格按照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区域和时限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措施。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审批管理,依法依规指导城市建成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加强餐饮油烟治理执法检查和纠纷调解,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别负责,自治区应急管理厅配合)

(五)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8.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按照国家要求,2023年底前,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要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的预警分级标准修订,进一步完善优化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响应、解除机制,规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流程,根据预测预报结果和预警启动条件,及时启动和解除预警。强化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联合会商预报机制,在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增加会商频次,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时效性、准确性。当预测发生区域性重污染过程时,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及时组织相关市县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应急联动城市(或地区)原则上启动同一级别预警。(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宁夏气象局配合)

19.强化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各地严格按照国家及自治区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要求,做好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工作。鼓励各地以铸造、建材、有色、石化、化工等行业为重点,开展环保绩效创A行动,着力培育一批绩效水平高、行业带动强的企业,推动重点行业环保水平整体提升、减污减碳绿色发展。加强应急减排清单标准化管理,工业源清单要确保涉气企业全覆盖,含电厂、供暖锅炉、小微涉气企业等,移动源清单应包括道路移动源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清单、涉大宗物料运输单位清单和货车白名单等。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应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生产设施,确保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宁夏气象局配合)

20.加强污染天气提前应对。各地要根据攻坚目标和自治区发布的5天空气质量预报情况,进行科学分析研判,在预报可能出现污染天气时,提前预防、提前介入、提级管控。针对工业企业、燃煤、扬尘、机动车等污染,采取积极有效防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环境空气污染等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厅、宁夏气象局等部门配合)

(六)持续强化监督执法和帮扶指导。

21.强化监测能力建设。持续推进PM2.5与臭氧(O3)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加快推进银川市交通空气质量监测系统、石嘴山市工业园区PM2.5与O3协同控制监测能力提升,以及宁夏大气污染溯源星地协同走航监测能力提升等项目建设。协调配合第三方运行维护机构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日常运维和质量管理,充分运用各类站点监测数据进行综合研判,快速识别污染高值区域等,为精准施策提供依据。强化城市空气质量预报体系,提高预报准确率,为各地制定科学精准的管控措施提供有力支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宁夏气象局负责)

22.强化污染源监测监控。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按规范要求稳定运行。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对在线监控数据出现异常、缺失、长时间掉线等情况的,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持续深化在线监控数据造假专项整治,加强对监测点位设置、仪器设备功能参数、原始监测记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各市、县(区)根据大气环境管理和执法监管需求,加快配备红外热成像气体泄漏检测仪、手持式氢火焰离子检测仪、便携式紫外烟气分析仪等装备。(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

23.强化监管执法。各地聚焦冬春季攻坚重点任务,整合大气环境管理、监测、执法等力量组建专门队伍。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监管力度,推进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异地执法督查检查,督促重污染应急减排责任落实。在涉VOCs产品质量、煤炭质量、扬尘管控等领域,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加强信息共享,形成执法合力。大力推进智能监控和大数据监控,充分运用执法APP、自动监控、雷达走航、便携式监测、无人机、电力数据等手段,提升执法能力和效率。(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厅等部门配合)

24.强化帮扶指导。自治区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攻坚服务指导组,充分发挥帮扶、提醒、督促和桥梁作用,下沉各地开展现场指导,逐级压实工作责任,协同高效推动攻坚任务落实。同时,根据攻坚工作需要,组建专家技术帮扶团队,加强对大气污染过程的分析研判,加大对防控措施的技术指导,提高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精细化管控水平。银川市、吴忠市要按照生态环境部空气质量改善远程监督帮扶工作安排,深化“线上+线下”工作模式,实行问题线索接收、排查整改、反馈销号闭环管理工作流程,确保问题排查到位、整改落地见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树牢责任意识和攻坚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作为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的关键举措,科学分解控制目标,精准谋划管控路径,细化实化管控措施,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将责任和压力传导落实到末梢、到点位、到人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和攻坚任务分工,主动协调配合,细化工作措施,加强对地方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牵头抓好本行业本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

(二)加强调度督查。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强化日常调度预警,定期调度各地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冬春季攻坚期间,每日统计通报各地指标情况,密切关注监测预报信息,及时发出预警提示;每月调度通报各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攻坚任务进展情况,分析研判形势,指导各地精准施策;对未能完成空气质量目标或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较差的市、县(区)进行下发预警函或进行通报、约谈。各地也要加强工作调度,将攻坚目标任务推进情况纳入本地督查督办重要内容,以时保日、以日保月、以月保年,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今年圆满收官、明年良好开局。

(三)加强宣传引导。监督重点排污单位按要求公开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平台,及时公布空气质量、环境执法、重污染天气应急等权威信息,广泛宣传大气污染攻坚政策要求、工作动态和做法成效,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维护公众知情权,引导公众做好健康防护,积极践行绿色出行、烟花爆竹禁燃管控等要求,凝聚强大攻坚合力。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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