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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时间:2024-01-10 09:58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十九)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推行绿色施工,严格执行“六个百分之百”,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80%左右,县城达70%左右。对城市公共裸地进行排查建档并采取防尘措施。城市大型煤炭、矿石等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基本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新建矿山原则上要同步建设铁路专用线或采用其他清洁运输方式。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关闭。(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控。提高秸秆还田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健全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提升产业化能力,提高离田效能。到2025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加强源头管控治理,严格落实“田长制”,压实各级“田长”管理责任,把秸秆还田离田工作任务落实到人、包保到户、管控到地块,落实农户、合作社主体责任,发挥基层党组织、驻村工作队、村警务室作用,全面完成秸秆还田离田任务。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控的监管督查,开展秸秆焚烧重点时段专项巡查,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手段,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精准度。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大庆市、绥化市等松嫩平原经济发展区,佳木斯市、双鸭山市、鹤岗市区域,鸡西市、七台河市区域等三江平原粮食生产基地,结合污染传输情况开展联动,切实保障环境空气质量。(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多污染物协同控制

(二十二)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鼓励使用低泄漏的储罐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储罐部件密封性检测。对装载汽油、煤油等高挥发性化工产品的汽车罐车,推广使用自封式快速接头。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规范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二十三)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高质量推动钢铁、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及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推进鸡西市、双鸭山市、七台河市等煤炭类城市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在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过程中,改造周期较长的,优先推动氮氧化物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双鸭山市、伊春市4家长流程钢铁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在用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含电力)基本实现超低排放。(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工业企业监管,确保全面稳定达标排放。结合新制(修)订的排放标准,推进玻璃、石灰、矿棉、有色等行业实施深度治理。全面排查锅炉、炉窑、VOCs等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对采用脱硫脱硝一体化、湿法脱硝、微生物法脱硝、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以及非水溶性VOCs废气采用单一喷淋吸收等治理工艺实施整治。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改造,对低氮燃烧器、烟气再循环系统、分级燃烧系统、燃料及风量调配系统等关键部件要严把质量关,确保低氮燃烧系统稳定运行。生物质锅炉采用专用锅炉,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生活垃圾等其他物料。推进整合小型生物质锅炉,积极引导城市建成区内生物质锅炉(含电力)超低排放改造。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维护,减少非正常工况排放。严格旁路监管,重点涉气企业逐步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需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及备用处置设施,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加强监管。(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加强餐饮油烟、恶臭异味污染治理。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加强油烟扰民源头控制。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实施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及运行状态监控。综合治理恶臭污染,加强部门联动,因地制宜排查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加强排查整治,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要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提升养殖业、种植业规模化和集约化水平,推进种养有机结合,提高畜禽粪污利用效率。鼓励生猪、鸡等圈舍封闭管理,推进粪污输送、存储及处理设施封闭,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推广测土配方施肥、肥料机械深施和低蛋白日粮技术。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氨排放治理,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

(二十六)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已达标城市推进空气质量巩固改善。哈尔滨市、绥化市向社会公开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严格执行达标规划相关要求。2025年,哈尔滨市、绥化市实现空气质量达标。(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二十七)持续完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建立与吉林、辽宁、内蒙古东部地区大气污染协同防治模式,严格执行“三省一区”生态环境厅联防联控框架协议要求。完善哈尔滨市、大庆市、绥化市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联防联控机制,积极推进哈尔滨市与吉林省交界城市开展省际交界城市联防联控,推动联合交叉执法,多措并举提升2025年哈尔滨亚洲冬季运动会空气质量保障能力。对省界两侧20公里内的涉气重点行业新建项目,以及对下风向空气质量影响大的新建高架源项目,与交界省份要开展环评一致性会商。(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二十八)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完善省市县重污染天气应对三级预案体系,明确各级预案职责和政府部门责任分工,规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响应、解除工作流程。按照国家统一要求,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标准。按照国家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指标体系要求,规范企业绩效分级申报、审核、调整流程,鼓励企业实施创A行动。加强应急减排清单动态化管理,结合排污许可制度,实现涉气企业全覆盖,污染物真正减排、制定措施切实管用。位于同一区域的城市,要按照区域预警提示信息,依法依规同步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应急联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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