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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4-04-09 10:55

来源: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4月7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湖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通知中提到2024年,全省PM2.5浓度控制在34.1微克/立方米以内,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1.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2%以内。2025年,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空气质量指标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力争全省PM2.5浓度控制在32微克/立方米以内,11个以上城市达标。

关于公开征求《湖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我厅制定了《湖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厅(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并注明联系方式。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7日。

联系人: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处 罗达通

联系电话:0731-85698081

传 真:0731-85698081

邮 箱:hnshbtdqc@163.com

湖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打好“守护蓝天”攻坚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和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南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锚定美丽湖南建设目标,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以主要污染物减排为抓手,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强化源头防控,扎实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绿色低碳转型,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突出系统治污,深化重点行业和领域污染治理,提升大气环境现代化管理和区域协同治理水平,为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奋力谱写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湖南新篇章。

(二)目标指标。2024年,全省PM2.5浓度控制在34.1微克/立方米以内,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1.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2%以内。2025年,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空气质量指标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力争全省PM2.5浓度控制在32微克/立方米以内,11个以上城市达标。

二、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三)完善“两高”项目管理制度。及时更新全省“十四五”拟投产达产项目清单,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和省级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采用清洁运输方式,主要产品能效达到标杆水平。涉及产能置换、能耗替代、煤耗替代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同步关停、能耗煤耗及新增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措施落实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严格控制钢铁产能,建立规范有序的多元化废钢资源保障体系。到2025年,全省钢铁工业的废钢比力争达到30%。[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四)加快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制定实施利用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标准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年度工作方案,加大建材、冶金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开展小型生物质锅炉清理整合;进一步提高重点城市标准要求,推动限制类涉气行业工艺和装备退出或升级。到2025年,全省砖瓦窑企业数量在2023年清单基础上减少50%,保留的基本实现升级改造;基本完成燃煤热风炉和2蒸吨/小时及以下生物质锅炉淘汰;全面完成沿江岸线1公里范围内化工企业搬迁改造任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全面开展传统产业和园区改造提升。以现代石化、绿色矿业、玻璃建材等传统产业为重点,统筹实施绿色低碳技术、工艺绿色升级、清洁生产改造行动。2024年底前,中小微型传统制造企业集中的城市制定涉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开展砖瓦、陶瓷、铸造、涂装等涉气产业集群排查,“一群一策”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实施分类治理。到2025年,制造业企业入园率达到85%以上。实施园区节能环保提升工程,“一园一策”制定循环化改造方案,支持长沙、株洲、衡阳以及国家级园区探索开展清洁生产整体审核试点示范。引导各地因地制宜规划建设一批涉VOCs“绿岛”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低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建设项目。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和电子行业等为重点,全面摸排VOCs原辅材料使用现状,指导企业制定低(无)VOCs原辅材料替代计划,大力推动“应替尽替”;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鼓励优先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室内地坪施工、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基本实现低(无)VOCs含量涂料“能替则替”。(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七)大力发展清洁低碳能源。加快推进“宁电入湘”和“气化湖南”工程,高水平建设“一枢纽五领先”新型电力系统,积极开拓天然气工业消费和居民商服用户市场,大力推进浅层地热能建筑规模化应用。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25%,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4%。[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科学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全省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推进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积极引导钢铁、建材和化工等重点行业减煤降碳、节能增效,削减非电力用煤。保障煤电项目及其用煤量,不得将统调电厂用煤指标用于其他燃煤设施。建设全省重点行业煤炭消费监测系统,实现煤炭消费动态监测。到2025年,煤炭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下降至51%左右,电煤消费占比达到55%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和散煤替代。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加快推进重点城市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加大民用及农业散煤替代力度,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散煤动态清零。到2025年,全省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完成燃煤烤烟房煤改电(生物质)12500座。发挥热电联产电厂供热能力,因地制宜开展管网覆盖范围内燃煤锅炉、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和生物质锅炉关停或整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以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为重点,大力推进电能、天然气替代,加快推动玻璃、陶瓷等建材行业企业以及有色冶炼行业鼓风炉、反射炉等“煤改气”。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原则上采用清洁低碳能源。全省原则上不再新增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逐步淘汰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鼓励现有煤气发生炉“小改大”。[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绿色运输体系建设

(十一)推动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扎实推进铜官港、虞公港、长株潭生产服务型物流枢纽等铁路专用线和湘江长沙至城陵矶、资水益阳至芦林潭、澧资白沙至甘溪港等航道工程建设,加强公铁水高效衔接,建设一批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积极引导道路货运企业向多式联运经营人转型,持续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将清洁运输作为涉大宗货物运输重点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审核和监管重点。到2025年,铁路、水路货运量比2020年分别增长10%和12%左右;火电、钢铁、煤炭、焦化、有色等重点行业企业大宗货物清洁方式运输比例达到70%以上。(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广州铁路监管局、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各地严格落实高排放车辆禁限行方案,加快推进高排放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燃气货车、“油改气”老旧燃气车辆淘汰。大力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加快充电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重点城市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新增或更新公交、出租、物流配送、轻型环卫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到2025年,按国家规定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燃煤火电、钢铁、水泥、焦化行业大宗货物公路运输部分基本采用新能源或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全省累计建成充电桩40万个以上,高速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力争实现100%。强化新生产货车监督抽查和在用车达标监管,加强重型货车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推动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对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严厉打击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尾气排放不达标等行为。[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机场、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加大高耗能高排放船舶淘汰力度,推动实施“电动湖南”电动货船示范项目,加快船舶受电装置改造和岸电设施建设。推动耗能高、污染重的老旧农机具报废淘汰,对高端智能、绿色环保农机实行“优机优补”。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靠港使用岸电量年均增长10%以上,长沙黄花机场桥电使用率稳定达到95%以上。[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广州铁路监管局、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公司、省机场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成品油流通领域监管。定期开展成品油流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全面清理整顿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全面推动加油站三次油气回收治理,各市州城市加油站2024年底前完成,各县(市)城市加油站2025年底前完成。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开展储运销环节油气回收专项检查。(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面源污染治理和精细化管理

(十五)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大力推行绿色施工,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推动道路、水务等长距离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加快推广应用“互联网+智慧工地”监管系统。着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完善装配式建筑项目库、企业库。到2025年,全省城镇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52%以上,长沙、株洲、湘潭力争达到60%以上。推行高效无尘的机械化清扫作业方式,鼓励各地对重点路段建设一批雾化喷淋抑尘设施。到2025年,地级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保持90%以上,县级保持80%以上。运用遥感等综合手段排查建立城市裸露地块清单,采取绿化、硬化等措施及时整治扬尘。城市大型煤炭、矿石等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基本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新建矿山原则上要同步建设铁路专用线或采用其他清洁运输方式。持续开展露天矿山修复治理。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关闭。到2025年,全省大、中型生产矿山基本建成绿色矿山。(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坚持疏堵结合、以用促禁,健全秸秆综合利用服务体系,提高还田质量和离田效能,加大秸秆综合利用财政支持力度并完善奖补政策。到2025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6%以上。各地科学划定禁烧区域,完善“市—县—乡—村”四级网格化监管体系;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手段,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精准度,健全火点闭环处置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开展重点时段专项巡查,坚决防止洞庭湖区等地秸秆露天焚烧连点成片。加强森林防火区内秸秆焚烧监管,坚决防范焚烧秸秆引发森林火灾。各地严格落实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禁限放相关政策。(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治理水平推动多污染物减排

(十八)深化VOCs全流程综合治理。全面开展VOCs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加快低效失效、不合规定、无法稳定达标的治理设施淘汰或升级改造,强化各环节无组织排放整治。严格落实非正常工况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和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要求,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规范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2025年底前省级及以上石化、化工园区建立统一的泄漏检测与修复信息管理平台。(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十九)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制定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4家钢铁企业、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重点城市30条水泥熟料线以及湖南煤化新能源超低排放改造,推进涟源市汇源煤气、资兴焦电淘汰或转型升级。全面开展锅炉和工业炉窑简易低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和分类处置,确保工业企业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大力推进砖瓦、陶瓷、玻璃、有色等行业深度治理,推动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实施深度治理。推进现有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新建燃气锅炉全部采用低氮燃烧器。严格工业源烟气氨逃逸防控,加强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管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开展重点领域污染专项治理。严格餐饮服务单位准入和布局管理,完善行业监管和行政处罚衔接机制,依法督促餐饮单位规范安装、运行和维护油烟净化设施,加大餐饮服务单位、露天烧烤等油烟排放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加强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排查整治,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要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大力推进化肥减量增效,持续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和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减少农业氨排放。(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机制建设完善环境管理体系

(二十一)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长沙、株洲、湘潭、常德、益阳、娄底及时制修订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达标攻坚行动计划,明确达标路线图及重点任务。长沙、常德、益阳“十四五”期间空气质量力争达标,其余市州均应实现达标,做好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二十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深入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加强与湖北、江西、广西等周边省份交流合作,推动交界地区市县联合交叉执法。按照统一的规划、标准、监测和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强化省内城市间协同治理和联防联控。对市界两侧20公里内的涉气重点行业新建项目,以及对下风向空气质量影响大的新建高架源项目,相关城市应开展环评一致性会商。(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二十三)健全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优化应急响应规则、规范应对工作、强化应急联动。近三年出现重污染日的72个县(区、市)2024年底前完成应急预案制修订。完善预警响应联动机制,2024年底前各市州完成重污染天气“一键抵达”信息化建设。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和形势分析会商,实现部门间信息实时共享,原则上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到2025年,未来7天级别预报准确率达到75%以上。扎实做好省级和区域联动橙色、红色预警响应,强化应对执法督查和效果评估,有效开展人工增雨降污协同作业。建立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机制,深入开展重点行业绩效等级提升行动,规范绩效分级管理流程,大力推动企业“争A创B”。结合排污许可制度动态更新应急减排清单,确保涉气企业全覆盖。(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夯实能力建设严格监管执法

(二十四)提升监测监控能力。完善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鼓励乡村站建设,衡阳、娄底加快完成光化学监测站建设,积极支持长沙、株洲、岳阳、常德等城市开展交通站建设。推进全省颗粒物激光雷达组网建设,提升颗粒物组分站等监测数据质量和分析运用水平。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监管,确保监测数据质量和稳定传输;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完善省级“生态环境+电力大数据”智慧监管平台;强化移动源环境监管,提升重型柴油车卫星定位等数据分析应用能力,加快推动重点用车单位建设智能门禁系统。(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二十五)提升执法监管能力。深入开展“春风行动”“夏季攻势”“利剑行动”“守护蓝天”等执法监督和帮扶督导,持续开展高值热点“围点打源”排查整治,提升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加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和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开展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系统监测数据大提升专项行动。围绕标志性战役强化重点领域监督执法,严厉打击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弄虚作假以及重污染应急减排措施未落实等违法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提升科技支撑能力。2024年各市州按要求规范开展PM2.5来源解析等大气污染成因分析工作。围绕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多污染物系统治理等科技需求开展科研攻关。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培育一批龙头企业,支持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关键技术攻关与成果转化,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国家、行业、地方和团体标准制修订。(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健全法规标准完善政策引导

(二十七)推动完善法规标准。协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一法一条例一规定”执法检查,推动出台《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焚烧管理若干规定》,推进株洲、萍乡等城市协同立法,鼓励各市州制定更为严格的法规。制定出台湖南省《工业炉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加强经济政策引导。完善分时电价政策,落实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差别电价、阶梯电价等电价政策。对港口岸基供电实施支持性电价政策,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鼓励各地对新能源汽电车充电、停车收费给予积极支持。发挥省属国企主导作用,逐步降低用气成本。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积极支持重点领域绿色低碳信贷融资,扩大“潇湘财银贷”对绿色产业企业支持力度。高质量谋划储备大气污染防治攻坚项目,积极争取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国资委、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落实各方责任做好实施保障

(二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各市州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组织制定本地实施方案。省生态环境厅加强统筹协调,健全工作专班,做好调度评估。省直各有关部门要统筹考虑空气质量改善需求,落实责任分工、完善相关政策、保障专项经费,抓好主管领域相关工作。

(三十)严格监督考核。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从加大生态转移支付力度、资金分配倾斜、荣誉表彰等方面对超额完成目标的地区给予激励,从区域限批、责任追究等方面对未完成目标的地区实施惩戒。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对问题突出地区开展专项督察。

(三十一)推进信息公开。强化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建立完善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污染治理措施和专项问题督查、执法、整改情况等信息公开制度。将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依法依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十二)开展全民行动。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覆盖范围,多措并举治理环保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在湘央企、省属国企做好治污减排带头引导。广泛宣传解读大气污染防治政策举措、进展成效,做好禁燃禁烧等公益宣传。举办形式多样的宣传和文化活动,畅通监督渠道鼓励群众积极举报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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