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0-15 10:54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印发修订后的《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规明确资金支持“811”生态工程、污染防治、环保科技等领域,按工作任务、财力、绩效因素分配,要求市县60日内落实项目,禁止用于人员经费等,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有效期三年。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宁波不发):
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资环〔2023〕55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附件: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资环〔2025〕47号).pdf
编辑:赵凡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