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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涛:水务服务中的政企权责之惑

时间: 2014-04-21 00:00

来源: 中国水网

作者: 傅涛

六、 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

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都是政府的基本职能,对供水服务而言,“社会管理是皮,公共服务是毛”,如果社会管理不到位,公共服务就无法依托,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公共服务可以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来完成,而社会管理职能无法向社会购买服务,需要政府依法实施。

作为公共服务的基础,政府的社会管理责任体现在许多方面,如:服务标准的制定、环境监管、工程规划的到位等等。在供水服务过程中,供水建设的规划由规划部门制定,服务标准由卫生部门制定,环境排放标准由环保部门制定。可见,供水公共服务的基础,并不都是由城市水务局所确定。这里并非呼吁“一龙治水”,相反,我们认为社会管理职能应该尽量与公共服务职能分离。只有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清晰了,依法管理的工作到位了,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才能委托专业化的公司通过采购完成。

社会管理必须依法进行,必须具备法律基础。公共服务采购的执行依据经济协议,而不是法规。而公众具有支付义务和知情权。供水服务是一种社会服务的专业化提供,并不需要依法进行,但是供水涉及的社会管理,则需要依法有政府部门完成。如管道的铺设、居民住所的拆迁、水源地的保护、污染源的管理等领域,都是社会管理的范畴,自来水公司无力代替政府完成,需要政府依法实施完成。垃圾焚烧同样是以社会管理为基础的公共服务采购,垃圾场规划没做好,选址没做好,排放没有做好,信息没有及时公开等社会管理没有做好,就极易引起公众的反对,一旦公众游行反对,垃圾处理服务公司就没有解决的办法。

在兰州供水污染事件中,很多事情牵扯到的是社会管理的问题,即对排污企业兰州石化的管理、对水源地的管理,这些问题超出兰州供水公司的能力范畴,必须需要政府依法管理。如果政府不作为,一旦出了问题,供水企业反而容易成为众矢之的,成为政府责任缺失的“背黑锅者”。即目前兰州威立雅水务的困境。

七、 关于PPP

目前,在国家政策的积极推动下,PPP(政府-企业伙伴关系)因为地方财政困难而成为热词,并得到了财政部门的大力推动。而实际上PPP与2003年开始推出的特许经营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只是侧重的侧面不同,一个是体现财政及融资侧面,一个是体现公共服务侧面。

PPP的核心是政企协同、各负其责、效率更高、服务更好。在PPP关系中,通过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了政府和企业的合同关系,且是一种合作伙伴关系。即在某件具体事情上,谁做的好,谁最适合做,就由谁去做;谁做事情的效率最高、成本最低,就由谁来操作完成。比如供水服务中的拆迁、管道铺设等工作,政府具备较大的推动优势,则这部分工作由政府完成,而企业在服务上效率高,则由企业进行服务的提供。可见,PPP中的合作双方是一种平等的合作伙伴关系。因此,PPP没有特定的政企服务界限,所有的界限都是根据具体项目的特征而进行合同约定的。

在PPP的结构中,是由政府主导的合作关系,政府与企业应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以推动供水服务的健康、快速发展,让老百姓享受到更好、更高的供水服务,任何一方责任的缺失,均会造成公共服务的危机。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傅涛   时间:2014-4-21)

编辑: 蔡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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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涛

北京易二零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E20环境平台首席合伙人 ,E20研究院院长,清华海峡研究院生态中国创新中心主任,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产学研中心主任,北京大学环境学院E20联合研究院院长,北京大学环境校友联合会执行会长,北京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兼职教授,中广核环保产业有限公司董事。

曾经负责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机构的多项水业改革的政策研究。著有《两山经济》 、《城市水业改革的十二个问题》、《城市水业改革案例与实践》、《市场化进程中的城市水业》等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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