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情节重大认定原则
水污染防治法情节重大认定原则
中华民国八十七年二月十九日 环署水字第○○○九八一四号函
一、 一年内有两次排放废(污)水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经限期改善,而未完成改善者。
二、 一年内有两次污泥处理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条规定,经限期改善,而未完成改善者。
三、 一年内有两次由同一未经许可之排放口或三次由不同未经许可之排放口排放不符合放流水标准之废(污)水者。
四、 一年内有两次绕流排放不符合放流水标准之废(污)水者。
五、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注入地下水体规定,经限期改善而未完成改善者。
六、 经处分按日连续处罚达三十日以上者。
七、 因处分而自报停工改善,未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细则第六十七条规定程序办理复工,其排放废污水不符合放流水标准者。
八、 无排放许可证,排放含有害健康物质放流水标准之废(污)水,不符合放流水标准者。
九、 无排放许可证,排放废(污)水不符合放流水标准,经通知限期改善,而未能完成改善者。
十、 其它经主管机关视实际状况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