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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违法犯罪行为若干规定(大连市)

法规类型 地方条例,国内 颁布日期 2005-03-07
发文单位 大连市政
文件号
关键词 城市供水 城市用水
摘要   为依法严厉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供用水市场秩序和确保城市供水安全,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大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

  为依法严厉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供用水市场秩序和确保城市供水安全,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大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下列非法手段,盗取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
   1.未经城市供用水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私接管道盗水的;
   2.绕越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用水计量装置盗水的;
   3.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盗水的;
   4.拆除、伪造或开启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水计量装置封印盗水的;
   5.改装、损坏、倒装供水计量装置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盗水的;6.对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后盗水的;
   7.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或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通盗水的;
   8.非火警擅自使用城市公共消火栓取水的;
   9.用其他方式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
  二、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水量及时间的认定:
  (一)盗用水量按下列方法确定
   1.能确定单位时间内用水量的,所盗水量按其最大单位用水量和最小单位用水量的平均值乘以实际盗水时间计算;
   2.不能确定单位时间用水量的,所盗水量按其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设施上擅自接管的最大流量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3.能够确定产品单位耗水量,按同属性单位正常用水的单位产品耗水量和盗水单位的产品产量相乘,加上其他辅助用水量后与抄见水量对比的差额计算;
   4.在总表上盗水的,按分水表水量及总水表抄见水量的差额计算。
   (二)盗水时间以有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三、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违法犯罪金额的确定
   1.盗水金额按照确定的盗水量乘以案发时执行的法定水价计算。
   2.盗水后有转售的,转售价格高于法定水价的,盗水金额按转售的价格计算;转售价格低于法定水价,按法定水价计算。
   四、盗水行为的处罚
   1.盗水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处罚。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辽宁省有关规定执行。
   2.隐瞒真相骗取批准或擅自改变用水性质造成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水费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合同诈骗犯罪构成的,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3.教唆他人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职工内外勾结,为他人盗水提供条件或帮助,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多次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从重处罚。
   五、盗水行为中有关计量技术的鉴定由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授权单位负责出具检验鉴定报告。
   六、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水政监察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用水检查,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有上述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水政监察部门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水法律法规予以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八、本规定中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5年3月7日
   大连市公安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大连市司法局、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大连市水务局
   大连市水政监察支队水政监察专线:0411-824416660411-84618899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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