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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腕治污:多省市大幅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

时间:2014-05-05 13:54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田皓

中国水网编者按:

去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该《计划》被认为是有史以来最为严格的大气治理行动计划。今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向污染宣战”,可谓吹响了全国性治污的号角。本着“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全国各地纷纷出台了治污新政。有理由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污染排放“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的局面将会得到有效改观。

日前,天津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联合发出通知,自7月1日起对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和化学需氧量(COD) 、氨氮(NH3-N)四种主要污染物实行新的排污费征收标准。

新排污费征收标准中:二氧化硫每公斤征收标准为6.30元;氮氧化物每公斤征收标准为8.50元;化学需氧量每公斤征收标准为7.50元;氨氮每公斤征收标准为9.50元,较此前平均提高了9倍。

此外,天津市还对四种主要污染物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即:在规定排放标准之内的,根据污染物排放的不同浓度实行阶梯式标准计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按收费标准加1倍计收排污费。

此前,全国多个省市陆续出台新政,均大幅提高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今年1月1日起,北京市已先行提高了四种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排污收费标准调整为每公斤10元,氨氮排污收费标准调整为每公斤12元,并实施阶梯式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3月起翻倍提高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其中废气排污费由0.6/污染当量提高到1.2元,污水排污费由0.7元/污染当量提高到1.4元。

自2014年4月1日起,浙江省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中五类重金属因子(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分别由每污染当量0.7元和0.6元统一调整为1.8元;水污染物中除五类重金属因子外的各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7元调整为1.4元;大气污染物中除五类重金属因子外的各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6元调整为1.2元。

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和环境保护厅联合发出通知,自7月1日起适当调整全省氮氧化物(NOX)和氨氮(NH3-N)排污费征收标准,试点实行差别排污费政策。根据《通知》,氮氧化物和氨氮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将分别由每污染当量元0.60、0.70元,提高到每污染当量1.20元、1.40元,即每公斤1.26元、1.75元。

 

编辑:田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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