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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2016年那些因VOCs违规排放而被北京市处罚的企业

时间:2017-02-13 15:52

来源:VOCs前沿

随着雾霾的严重程度不断加剧,北京等政府部门近年来严管VOCs排放,北京因VOCs排放而饱受诟病的印刷业、汽修业等行业企业,去年因VOCs废气违规排放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仍屡见不鲜。根据有关环保部门官网盘点汇编了2016年间部分因VOCs废气违规排放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企业案例。供业界参考!涉VOCs排放企业都应引以为戒,VOCs污染防治的道路很长,但念好“VOCs减排控制”紧箍咒也至关重要!文后附,环境执法部门的案件启示。

1

北京市环保局公布了京环保监察罚字〔2016〕17号行政处罚书,北京现代摩比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因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超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治理达标,处三万元罚款。

处罚时间:2016年2月25日

违法事实:该单位喷涂车间1号排气筒净化器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超标。检测报告显示:该排气筒净化器排口的非甲烷总烃浓度为150毫克/立方米,苯系物浓度98毫克/立方米,超过了北京市《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226-2015)中规定的非甲烷总烃80毫克/立方米、苯系物40毫克/立方米的排放标准限值。

处罚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治理达标,处三万元罚款。

2

北京市环保局公布了京环保监察罚字〔2016〕26号行政处罚书,北京华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处罚时间:2016年4月26日

违法事实:该单位在用的1号烤漆房废气处理设施中过滤面板活性碳填料不足,导致喷漆过程中产生的可挥发性有机废气直排,属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处罚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3

北京市环保局公布了京环保监察罚字〔2016〕39号行政处罚书,北京祥瑞驰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公司因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处罚时间:2016年4月26日

违法事实:该单位东侧烤漆房的废气处理设施中过滤面板活性碳填料不足,有近三分之一的空隙,导致喷漆过程中产生的可挥发性有机废气直排,属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处罚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4

北京市环保局公布了京环保监察罚字〔2016〕51号行政处罚书,北京联航长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调漆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通过风扇向大气中排放,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改正,处以一万元罚款。

处罚时间:2016年7月6日

违法事实:该单位在用的调漆房未按照《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228-2015)的规定安装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和废气净化装置,使调漆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通过风扇向大气中排放。

处罚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改正,处以一万元罚款。

5

北京市环保局公布了京环保监察罚字〔2016〕55号行政处罚书,北京津丰华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调漆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通过风扇向大气中排放,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处罚时间:2016年7月6日

违法事实:该单位在用的调漆房未按照《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228-2015)的规定安装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和废气净化装置,使调漆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通过风扇向大气中排放。

处罚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6

北京市环保局公布了京环保监察罚字〔2016〕56号行政处罚书,北京中汉方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改正,处以五千元罚款。

处罚时间:2016年6月6日

违法事实:该单位烤漆房废气处理设施中活性炭填充不足(约有1/5空隙),导致部分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过处理向大气直接排放,属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上事实。

处罚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改正,处以五千元罚款。

7

北京市环保局公布了京环保监察罚字〔2016〕63号行政处罚书,北京世纪雨田印刷有限公司因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也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罚款。

处罚时间:2016年8月3日

违法事实:该单位印刷车间安装了排风扇且生产过程中排风扇开启、窗户未关闭,也未按照环评要求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直排。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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