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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针对SO2超标等问题再发通知

时间:2017-04-26 11:34

来源:山西省政府网

9.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11个设区市和所有县城建成区要按期全面完成《行动计划》确定的燃煤锅炉淘汰任务。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须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款要求予以拆除。在陶瓷、玻璃、铸造、建材、制革、制药等行业,特别是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要逐步取消自备燃煤锅炉,积极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各市要深入开展行政区域内燃煤锅炉的摸底调查工作,制定燃煤锅炉年度淘汰计划,明确淘汰范围、替代方式、拆除时限、责任人等,并公布淘汰清单,建立动态工作台账,确保淘汰一台,核定一台,销号一台。燃煤锅炉拆除原则上以不能恢复使用为标准,做到锅炉主体移位、烟囱拆除、所有连接管道和线路切断,并注销锅炉有关手续。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施主体拆除的,要切除上下水和电路,拆除鼓风机、电机等主要配套设备,做到断电、断水。(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10.强化燃煤锅炉污染排放监管。5月底前,各市要制定在用燃煤锅炉对标改造计划,明确改造清单及完成时限,确保9月底前“4+2”城市燃煤锅炉排放的SO2、氮氧化物和颗粒物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确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余5市实现达标排放。各市要全面清查辖区内20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的安装及与环保部门联网情况,对于未按要求安装或实现联网的企事业单位,要公布名单,跟踪督办,限期完成。(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三)强化工业燃煤污染控制,实施采暖季错峰生产。

11.淘汰煤电行业落后产能。各市按照《进一步推进煤电行业淘汰落实产能工作实施细则》(晋电改供给办发〔2017〕1号)的要求,5月底前制定2017年度淘汰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6月底前报送省经信委和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经信委、省环保厅、山西能监办、省电力公司)

12.积极推进火电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在落实《山西省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提速三年推进计划》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其他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2017年底关停经改造或预计改造后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山西省超低排放要求的煤电(含低热值煤)机组。(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

13.实施工业燃煤设施对标改造。各市要强化工业燃煤污染对标治理,按照《山西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晋环环监〔2017〕40号)有关要求,系统深入开展摸底排查、监测及评估、查处整改等工作,确保2017年底前钢铁、焦化、火电、煤炭等重点行业所有工业企业实现达标排放。其中,“4+2”城市钢铁企业要按照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对污染防治设施实施改造,9月底前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14.重点行业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各市要全面落实《行动计划》关于水泥(含粉磨站)、铸造(不含电炉、天然气炉)、砖瓦窑等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及钢铁、电解铝、化工类企业生产调控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错峰生产计划,按时限要求逐级完成备案工作。企业错峰生产要求要依法合规纳入企业排污许可证和应急预案,确保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四)加强储售煤场管理,保障优质散煤供应。

15.加强储售煤场监管。各市要对行政区域内所有储售煤场进行“拉网式”排查,依法清理取缔无证照及不符合布点规划的储售煤场。对向“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禁煤区”销售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的储售煤场依法依规进行处置。保留的储售煤场要按照《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煤场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晋环环评函〔2017〕102号)要求实施改造,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省煤炭厅、省工商局)

16.强化劣质煤管控。各市要制定散煤退出民用市场的机制和优质民用煤置换规划。各市划定并公布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要全面落实环保部印发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各项规定,至少满足I类管控要求:高染污燃料禁燃区内单台出力小于20 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不得燃用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等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严格监管煤炭经营企业销售散煤的行为,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煤炭的单位及个人,依法取缔非法营运售煤点,严厉打击销售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的行为。在城市主要出口及交通干线设置散煤治理环保安全检查站,严查禁燃区内拉运煤炭及其制品等高污染燃料的运输车辆。强化煤炭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管,禁止供应和使用抽检不合格的型煤等清洁燃料,对配送的清洁燃料进行抽查检查,对灰分、硫分等指标不达标的,倒查相关企业及责任人的责任,严肃问责处理。强化对冬季采暖民用煤监管,严禁燃用和掺混劣质煤。(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煤炭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

(五)加强环境执法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17.加强燃煤设施执法监管。各市要对民用及工业燃煤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进一步加大对低效大气治污设施和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企业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对于治污设施未建成或不正常运行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未安装或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要依法查处并责令整改;对于明知故犯、屡教不改的违法排污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 加强对已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替代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严格落实项目环评批复中关于清洁燃料使用的有关要求,杜绝以煤代气(电)等能源逆替代,一经发现,从严处罚。(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六)建立预警响应机制,提高燃煤污染综合管理水平

18.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京津冀地区有关标准修订省级及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市在应急预案中要增加SO2的预警分级要求,以及控制燃煤污染和SO2的应急响应措施等相关内容,并按《行动计划》确定的时限,完成预案的修订及评估审核工作。(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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