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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附整改措施清单)

时间:2017-05-03 15:28

来源:中国水网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

整改时限:已完成整改。

整改目标:严格落实《黑龙江省“三供两治”项目建设考核办法(试行)》要求,对未完成任务的地区实施约谈。

整改措施:

1.已向七台河市、海伦市、兰西县、抚远市、肇东市等市县垃圾处理场进展缓慢的市县党委书记和市(县)长下发督办函。

2.2016年9月19日至9月24日期间,对各相关市县整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实地督查。

3.对抚远市、兰西县等垃圾处理场建设进展缓慢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现场要求制定具体推进措施和计划,并以政府名义承诺建设完成时限。

十、督察意见:全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还没有完全落实,监管责任不到位、协调配合不够的问题在自然保护区管理等方面较为突出,环境保护工作合力还没有真正形成。

责任单位:各市(地)党委、政府(行署),省环保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各地党委、政府制定整改目标,明确整改措施,进一步落实各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职责;省直各有关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全面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形成工作合力。

整改措施:

省环保厅整改措施:

1.建立自然保护区管理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研究保护区建设、管理和监管问题。制定自然保护区执法检查计划,联合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每年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评估制度,每年开展省级自然保护区评估。

2.联合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保护区管理机构、各市地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开展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核查,提出整改方案。建设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地理信息系统和监管平台,摸清自然保护区底数,建立数据库,提高信息化监管能力。

3.制定完善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起草《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制定规范严格的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查、调整、管理、监管制度。报请省政府,拟建议成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强化综合协调管理监管职能。

4.统筹考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结合保护区核查,研究提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规划和整合意见,报国家和省政府审定。在全省范围统筹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宏观总体规划和申报,规范保护区集中调整办法。

省农委整改措施:

1.在呼玛河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中,加强保护区机构建设问题,改善目前管理不顺、协调不利的被动局面。健全强化行业内部管理的联动协作机制,设立高寒渔业管理微信群,加强保护管理具体工作的联动、联络。

2.在同江三江口鱼类繁育栖息与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中, 建立边境水域渔业船舶管理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强化领导,统一行动,互相配合,重拳出击。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引导和鼓励社会公众关心爱护自然保护区。对发现有鱼类产卵洄游通道堵塞的情况及时进行疏通,以修复和涵养保护区水域生态环境。同时,开展水生生物人工放流,增殖渔业资源。

3.在逊别拉河自然保护区管理中,成立整改领导小组,以上率下,层层传导压力,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压紧压实责任落实,确保各项整改目标按时完成。坚持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实现经济社会生态全面可持续发展。

4.在萝北鲟鳇鱼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加强各部门合作,逐步建立长效保护管理机制和协调联动机制,加强考核问责。加大保护政策宣传和联合执法检查力度,齐抓共管,推进鲟鳇鱼自然保护区管理升级。

省林业厅整改措施:

1.责成省级以上保护区强化保护管理,加大日常巡护、执法工作力度。

2.每年对国家级和省级保护区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核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追责,进一步规范保护区的保护管理。

3.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区基础数据统计,尽快建立省级以上保护区地理信息系统和监管平台,提高保护区信息化监管能力。

省农垦总局整改措施:

1.实行党委行政首长负责制,相关管理局局长、农场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局(场)长为直接责任人。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分工负责、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2.理顺辖区内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强化考核评价,严肃责任追究,严格实行环境保护工作“一票否决”制。

3.积极争取国家退耕还湿和湿地保护相关政策和项目,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保护区退耕还湿和湿地管理的力度。

4.大力宣传国家、省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经常性监督检查,依法打击违法行为。

省森工总局整改措施:

1.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加强管理机构建设,加快建立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完善森工林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

2.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内陆生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林地保护利用、湿地、森林资源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自然保护区内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捞沙等违法活动;强化自然保护区内旅游活动监管。

3.建立环保协调联动工作机构,成立省森工总局环境保护协调联动领导小组,负责全林区环保协调联动工作领导指导以及统筹规划、安排部署、协调组织等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协作,研究推进国有林区内部联动机制,进一步推进落实已经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公、检、法、资源四机关协调沟通机制,形成联防、联查、联打、联办的工作新机制。将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列入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考核指标中。

4.强化监督检查,每年定期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和管理评估,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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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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