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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印发“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附40个重点工程)

时间:2017-09-27 10:15

来源:钦州市政府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政府发布“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根据方案,钦州市目前存在技术创新能力不足,相关政策不完善;大气污染综合防治体系和管控机制尚未健全;基础工作仍较薄弱三方面问题。具体目标为,至2020年,PM10平均浓度控制在54微克/立方米及以下、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34微克/立方米及以下,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平均达到92.0%;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分别削减6.0%、7.0%,分别控制在16061吨、14033吨以内。为此钦州市还安排了40项重点工程。原文如下: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钦州市“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2017〕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7日

钦州市“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25号)、《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西“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桂环规范〔2017〕4号)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大气污染综合防治,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现状与问题

(一)现状

1. 大气环境质量总体保持良好。“十二五”以来,我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API优良率)达94.8%以上,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浓度呈下降趋势,2015年分别比2010年持平和下降29.6%;2016年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AQI优良率)为95.1%,二氧化硫、可吸入颗粒物(PM10)较2015年分别为持平、下降6.9%。

2. 污染减排任务超额完成。2015年,我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为17086吨、15089吨,分别比2010年增长26.73%、削减19.34%,超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十二五”减排目标任务。经自治区环保厅初步核定,我市2016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为15920.71吨、14778.50吨,分别比上年削减6.82%和2.06%,超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目标任务。

(二)存在问题

1. 技术创新能力不足,相关政策不完善。经多年推进末端治理,我市重点工业行业的减排空间已变小,需要通过提标并对生产工艺、治理技术改造提升,推进清洁生产和深度治理,才能进一步挖掘减排潜力。由于目前我市重点行业技术创新能力不足且缺乏激励和约束企业实施深度治污的政策法规,减排难度加大。同时,在加快能源结构调整、推广利用清洁能源以及老旧机动车淘汰等方面,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鼓励政策。

2.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体系和管控机制尚未健全。大气污染综合防治体系未建立,对本地治理和管控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不明确,工作措施针对性不强,未能做到精准发力和精细化管理;推进工作的力度不够,相关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未落实,监管责任不到位,未能形成工作合力,影响防治成效;跨行政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尚未健全。

3. 基础工作仍较薄弱。颗粒物源解析研究尚未全面开展,大气污染物源清单编制工作滞后,没有建立相应的动态源清单管理平台;VOCs污染控制工作缺乏基础数据和排放标准,固定源和船舶等移动源控制基础薄弱。县级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不健全,县级城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尚未全面开展。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中央、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部署要求,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源头控制排污、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清洁能源高效利用及推广、城乡领域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为抓手,进一步完善城市空气达标管理、区域大气联防联控防控等机制和相关政策,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和科技支撑,落实政府、企业和公众大气环境保护责任,全力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1. 质量导向,系统防控。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目标贯穿到大气环境管理工作各领域,统筹运用源头控制、结构优化、达标管理、严格执法等多种手段,系统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2. 突出重点,分类施治。突出区域重点源的治理、防控,并通过加强大气污染来源解析,对不同地区、不同污染源、不同污染物制定并实施差异化的防控管理措施,提高治理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 分级管理,社会共治。明确各级大气环境保护事权,形成市、县区两级大气环境质量管理体系,切实落实政府大气环境质量管理职责。严格监管执法,强化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引导公众参与,营造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社会氛围。

4. 上下衔接,动态调整。注重与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划的衔接,综合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产业规划、减排潜力以及自然环境特点等,科学、合理地制订年度行动计划,并根据计划实施进展成效评估及变化趋势预测结果对计划进行动态调整。

三、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一)总体目标

至2020年,全市空气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且总体保持优良,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大气细颗粒物浓度有效降低,优良天数增加,重度及以上级别污染天数减少。

(二)具体目标

至2017年,完成国家、自治区“大气十条”改善空气质量目标任务,PM10平均浓度控制在57微克/立方米以下,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37微克/立方米以下,力争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1.5%;至2020年,PM10平均浓度控制在54微克/立方米及以下、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34微克/立方米及以下,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平均达到92.0%;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分别削减6.0%、7.0%,分别控制在16061吨、14033吨以内。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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