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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移动源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7-10-18 10:00

来源:北京市环保局

按照《北京市促进绿色货运发展的实施方案(2016-2020年)》要求,为确保绿色货运企业确实减少污染物排放,全市各区对申请绿色货运的企业进行环保审核评分。对企业车辆年检达标比例,环保处罚情况进行审查。现场抽查车辆排放情况,排放标准符合性、车辆OBD情况、尿素台账等情况。

(三)强化外埠进京重型柴油车环保达标监管

按照“内客、外货”的原则,加快构建京津冀高效密集的铁路网和便捷通畅的公路网,减少外埠货运车辆过境。2017年研究制定外埠过境大货车绕行本市政策方案。研究将主要物流货场迁至六环外,由低排放车辆或新能源车在六环内转运货物,外埠过境重型货运车辆在北京绕城高速公路行驶,禁止穿行本市。研究制定外埠送货重型柴油车“绿色通道”政策,进一步加严环保排放要求,为运送城市运行保障品的达标车辆核发进京“货运通行证”。建成京津冀区域货运铁路和环首都高速公路,提高区域间轨道通勤能力,有效减少外地进京车辆对本市的大气环境污染。2017年9月起,外埠过境重型柴油车应达到国IV排放标准。

加强入户检查。各区要深入辖区内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车辆(集中)停放地,对外埠进京送货重型柴油车开展排放达标执法检查。在检查重型柴油车排放是否超标的同时,要严格检查排放控制装置、车用尿素添加及车载诊断系统(OBD)是否符合要求,对不合格的要依法严惩。

(四)加快淘汰老旧机动车

逐步减少政府补助资金,采取行政强制和经济鼓励相结合的政策和措施。按照末位淘汰原则,加快退出低排放标准机动车。研究出台经济鼓励政策,加速重型柴油车的更新淘汰。鼓励更换混合动力汽车和小排量客车,力争国I、国II标准以下的车辆基本淘汰。严格执行国家报废标准,加大对报废解体厂的监管力度。

(五)加强轻型车环保达标监管

采取目录审核、注册核对、环保一致性和符合性抽查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加强新车排放监管,确保车辆达标销售。采用遥感监测设备,筛查高排放汽油车,对复检超标车依法处罚。制定对高排放车实施更加严格的禁限行措施,对国I、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实施五环路(不含)以内道路工作日限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进一步加大限行力度。严格执行新增出租车“8改6”强制淘汰制度,新增出租车全部为电动车。2017年全面完成使用2年以上出租汽车更换三元催化器工作。出租车公司、车辆租赁公司、驾校和各类用车单位等“用车大户”要建立自保体系,促进车辆维护保养和环保达标使用。

(六)改善车用燃油品质并加强达标监管

研究更加严格的车用燃油指标,改善油品质量,进一步加严主要环保指标,同时确保达标燃油的保障供应。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第六阶段车用燃油标准,2017年3月1日起全面供应“京六”标准车用汽、柴油。进一步加强车用燃油清净性监管,对清净性不合格油品加大处罚力度。

严格油品、清净剂及车用尿素溶液质量监管。强化对油品质量的监管,每年抽测不少于2000批次车用汽、柴油样品,严厉打击销售不达标油品的行为,确保本市销售的车用油品符合相应标准。加强对车用汽柴油清净剂、车用尿素溶液的生产和流通领域质量监管,严厉打击不合格产品。在公交行业开展生物柴油试点应用,并评估效果,适时推广。组织开展对外地进京大货车使用油品达标情况的摸底抽测,为研究制定京津冀车用油品质量监管措施提供依据。

(七)严格非道路用动力机械排放管理

加强对非道路用动力机械排放管理,调研掌握本市在用非道路用动力机械的数量、管理现状、排放水平,研究排放检测方法,提出管理及减排对策。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政策,对本市非道路用动力机械进行管理。对在用非道路用动力机械,加强排放监管力度,禁止租赁、使用排放超标的动力机械,并逐步淘汰排放污染严重的动力机械。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在城六区和通州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相关区政府按要求组织落实。

(八)强化成品油储运系统油气排放污染控制

加大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污染日常监管力度,对有关企业运油、储油过程中油气的排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督促成品油储运系统排放达标。每年检查和抽测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不少于3万次;推进实施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控改造工程,实现对重点加油站油气回收远程集中监测、管理和控制,规范控制VOCs污染排放,确保油气回收治理设施正常运转。

对不符合污染控制要求及排放超标的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依法进行处罚。

(九)强化I/M制度

严格机动车年检场环保管理制度,加强远程监控、现场巡查,强化属地监管,对违规检测场依法处罚。继续加大对无牌照燃油摩托车和非法拼装摩托车上路行驶的打击力度。

搭建车辆定期检测检验与维修企业(I/M)联网平台,研究制定检测维修平台联网规范。全市环保、交通部门紧密联合,进一步加强对维修企业的监管,对维修市场的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检查,同时实现一、二类维修企业联网,并上传相关环保信息,确保超标车辆维修后达标排放。环保部门加强与公安交管、交通、质监部门的合作,定期开展专项联合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作弊检测检验行为;整治检测检验机构周边维修企业秩序,对查到的违规行为,移交公安部门根据治安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十)建立区域机动车排放污染联防联控机制

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工作机制为基础,在国家环保部指导下,各地区互相交流机动车排放污染控制的措施和经验,共同研究区域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控制措施。通报异地车辆违法信息,执行在用车异地处罚;利用北京车辆排放实验室,执行区域车辆及油品抽测;搭建区域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监管系统;建立区域法规标准,开展联合执法;开展对口帮扶服务,带动周边能力提升;开展非道路机械管理工作,逐步实现机动车排放业务监管数据共享及区域机动车排放污染联防联控。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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