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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月底前可修改建议

时间:2017-10-20 10:07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网站、大河网

10月19日,记者从河南省人大获悉,《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公开向市民征求意见。

审议修改稿规定,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省政府将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开展考核评价,将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内容,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

锅炉禁建

根据审议修改稿,在省辖市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新建每小时二十蒸吨及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每小时十蒸吨及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

扬尘治理

审议修改稿提出,我省要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以及出口周边的道路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

禁烧落叶

秋天落叶遍地,能不能清扫后直接焚烧?审议修改稿规定,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露天烧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所在地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在划定的特定场地内设置的露天烧烤饮食摊点,应当推广使用环保餐饮灶具,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

处罚

在法律责任方面,审议修改稿规定建筑工地违反规定,没有治理扬尘措施最高拟罚10万元,如果不改正,罚金还将增加。此外,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未按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拟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还面临停工整治等处罚。

同时,对于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在人口密集等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弃物、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您对审议修改稿有建议,可在10月31日前反馈至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系电话:0371—65909849。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

现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向社会公开,请社会各界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10月31日前反馈至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二处。

联系人:许兰军

联系电话:0371—65909849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二○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审议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防治结合、损害担责,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减少煤炭消耗;[,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合理规划城镇布局,在城市总体规划中预留大气流动风道,提高城镇绿化率;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省人民政府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开展考核评价,将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内容,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制定本级人民政府的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将目标任务分解纳入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内容,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履行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组织所辖乡镇(街道)和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完成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与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布局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落后产能淘汰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扬尘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路施工和公路运输扬尘的监督管理以及港口码头贮存物料和作业扬尘的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屋征收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筑物拆除施工扬尘的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区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城市道路保洁、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治和耕地开发等扬尘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城市河道施工扬尘的监督管理。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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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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