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广西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

时间:2017-12-05 13:47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日前广西发布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广西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7年1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统筹考虑我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编辑:张伟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

010-88480329

news@e20.com.cn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chndaq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大气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