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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解读|上海市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

时间:2019-01-04 10:44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1关于定义和适用范围

在定义中明确界定了环境监测数据及弄虚作假行为判定依据;在适用范围中,明确规定本办法主要针对各类环境监测机构、自动监测设备运维机构、排污单位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进行查处,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2关于查处职责

强调了市生态环境局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和处理工作中的统一领导,并按照任务来源和不同适用对象,对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的查处职责进行了细分,对其他主管部门在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查处中的职责和义务提出了相应要求。

3关于调查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不同职能部门发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后的立案、调查取证的程序和工作要求等,并按环境监测的不同环节或不同情形,列举了证据收集的类别和来源,以便负责调查取证的职能部门能够快速准确地固定证据材料,提高办案效率,对涉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和责任人实施精准打击。

4关于处理处罚和通报移送

按照环境监测机构和自动监测设备运维机构、排污单位、监测仪器设备生产及销售单位三类对象,分别明确了处理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或具体措施,并考虑了不同对象和不同弄虚作假行为与其他相关部门职责之间的关联性,提出了案件通报或移送处理的具体要求。

5关于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分别就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查处结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举报渠道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以体现全民共建共治共享,提升环境监测机构诚信服务意识,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严重失信淘汰”的市场环境和服务氛围。

6关于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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