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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2019年拥抱蓝天行动方案

时间:2019-04-17 10:25

来源:武汉市人民政府

3.加强空气污染临时管控。当可吸入颗粒物(PM10)每小时浓度达到150微克/立方米以上,预测未来气象条件不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时,暂停房屋拆除施工、工地土方施工、建筑垃圾运输作业,增加道路洒水降尘频次1倍。气温较低不具备道路清洗洒水条件时,增加道路清扫吸尘作业频次。(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

4.加强气象条件监测,科学开展人工增雨作业,促进改善城市空气质量。(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5.协调大气污染排放重点企业统筹做好生产调度安排,尽可能将停产检修时间安排在2019年10月中下旬,降低大气污染排放负荷。(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七)提升基础能力和科技支撑

1.建设全市空气质量调度指挥中心。2019年4月底之前,完成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工业企业生产和污染排放监测数据、机动车船交通流量、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量、实时气象监测数据以及各类工地、建筑垃圾运输车监控等数据资源的整合集成,建立区域环境管理大数据平台;2019年6月底之前,完成调度指挥系统平台开发。(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武汉海事局、市气象局,各区人民政府)

2.加强监测和预警能力建设。在国家级、省级等重点工业园区、重点港口、交通干道和污染传输通道,加密建设空气质量监测站点。鼓励各区在街道(乡镇)建设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力争2019年8月底之前建成。自2019年4月起,开展未来7天的空气质量预报工作。青山、东西湖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等推进区域挥发性有机物(VOCs)组分在线监测设施建设并与市生态环境局联网。(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3.推进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重点源安装挥发性有机物(VOCs)自动监控设施,自动监控数据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在大气污染无组织排放较大的企业厂界安装自动监控设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4.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加快建立完善全市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实施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动态更新,为空气质量精细化管理和污染天气应对提供基础支撑。(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5.运用车载光散射、走航监测车等技术,对道路扬尘污染进行检测评定。定期公开道路扬尘污染检测评定状况。(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委)

(八)严格环境保护监管执法

1.落实工业企业大气污染专项执法方案。组织对涉及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VOCs)、氮氧化物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的工业企业开展执法检查,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大气污染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各区人民政府)

2.开展工地扬尘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督查。市改善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空气质量办〈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制订督查方案和评分标准,每双月组织抽查每个区10个工地,通报扬尘防控措施督查情况和评分结果,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空气质量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各区人民政府)

3.建立公开曝光机制。设立“谁在污染我们的环境”专栏,加大对工业大气污染、移动源冒黑烟、扬尘和露天焚烧、露天喷涂等典型大气污染问题,以及工业企业、运输企业和建设、施工企业黑名单的曝光力度。将大气环境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据《联合惩戒备忘录》对纳入环保信用黑名单的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

4.市空气质量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委等部门充分利用“武汉市改善空气质量工作微信群”等平台,加强空气质量精细化调度管控。各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负责本辖区空气质量调度管控工作,组织建立本辖区处级干部值班调度制度,及时对空气质量变化、空气污染问题采取应对措施。(责任单位:市空气质量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委,各区人民政府)

5.对大气污染防控工作推进不力、污染问题较为突出、空气质量改善明显滞后的区,报请市人民政府成立专项督察组,对相关区开展机动式、阶段性、综合性的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察。督察检查结果向所在区委、区人民政府通报并向社会公开,严格专项督察问责。(责任单位:市空气质量办〈市生态环境局〉)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落实大气环境保护责任制,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改善空气质量工作第一责任人。市各有关部门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原则,统筹做好本行业、本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对各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督办、考核、通报。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细化任务措施,明确责任分工,于2019年4月底之前将细化实施方案报市空气质量办(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二)强化监督考核。将改善空气质量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议的重要内容。制定改善空气质量考核办法,对各区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和重点工作任务推进情况进行考核,每月向社会公开各区考核排名,对考核情况进行奖惩。将改善空气质量情况作为生态环保“一票否决”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督查问责。结合市政协第十三届三次会议2号建议案办理,加强对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实施拥抱蓝天重点任务情况的督促检查,完善预警、通报、督办工作机制。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报请市人民政府约谈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对不当干预空气质量监测行为和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大气污染问题的,严肃追责问责。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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