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生态环境部:《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技术指南(试行)》

时间:2019-05-07 15:54

来源:生态环境部

3 区域生态环境演变趋势

3.1 生态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分析

3.1.1 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分析

(1)结合国家和地方最新的生态环境管理要求,综合区域、流域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及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变化情况分析,评价区域、流域大气、水(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及海洋)、土壤、声等环境要素的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

(2)环境质量调查以收集规划实施中的定期监测结果和区域、流域的例行监测资料为主,也可利用区域其他已有监测资料。若已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可适当开展补充调查和监测。监测因子及点位的选择遵循以下原则。

①监测布点和监测因子尽可能与规划环评开展的环境质量监测衔接;

②结合规划实施状况、污染源位置、流域水文情势、区域气象特征以及规划实施后生态环境敏感区变化情况适当增减点位;

③根据国家和地方最新的生态环境管理要求和规划实施情况,补充特征污染物的监测。

3.1.2 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变化趋势分析

对区域、流域开发等规划,调查区域、流域生态系统及生态环境敏感区状况,结合规划环评阶段的本底调查、规划实施期间的跟踪调查及相关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等,评价区域、流域生态系统的变化趋势和关键驱动因素。对产业园区等规划,结合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分析区域内生态环境敏感区的生态环境质量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3.2 资源环境承载力变化分析

调查区域为保障规划实施提供的支撑性资源(包括水资源、土地资源、海洋资源、岸线资源等)和能源的配置情况。对比实际利用情况,结合区域资源能源利用上线,分析区域、流域资源环境承载力存在的问题及其与规划实施的关联性。

4 公众意见调查

(1)征求相关部门及专家意见,全面了解区域主要环境问题和制约因素。

(2)收集规划实施至开展跟踪评价期间,公众对规划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投诉意见,并分析原因。

5 生态环境影响对比评估及对策措施有效性分析

5.1 规划已实施部分环境影响对比评估

以规划实施进度、区域或流域生态环境质量变化趋势以及资源环境承载力变化分析为基础,对比评估规划实际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范围、程度和规划环评预测结论,若差异较大,需深入分析原因。

5.2 环保措施有效性分析及整改建议

如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已落实,且规划实施后区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满足国家和地方最新的生态环境管理要求,则可认为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生态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有效,可提出继续实施原规划方案的建议。

如规划实施后区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突破底线要求,则可认为规划已实施部分的环保对策和措施没有发挥效果或效果不佳,跟踪评价应认真分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结果与实际影响产生差异的原因,从空间布局优化、污染物排放控制、环境风险防范、区域污染治理、流域生态保护、环境管理水平提升等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规划优化调整目标、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或规划修订建议。

(1)如规划已实施部分未按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落实预防或减轻不良生态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或对策和措施不合理,导致区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不能达到要求或生态环境功能降低,则应针对规划已实施部分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提出明确的整改措施要求。

(2)如因国家或地方提升生态环境管理要求,或区域、流域社会经济发生变化,导致生态环境质量突破底线、生态环境功能降低,则需对规划已实施部分采取的预防或减轻不良生态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提出改进建议。

(3)若规划未按规划方案实施,导致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提出的要求无法落实,则需重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 生态环境管理优化建议

6.1 规划后续实施开发强度预测

(1)结合图表说明规划后续实施的空间范围和布局、发展规模、产业结构、建设时序和配套基础设施依托条件等规划内容。

(2)在叠加规划实施区域在建项目的基础上,分情景估算规划后续实施对支撑性资源能源的需求量和主要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分析规划实施的生态环境影响范围、程度和生态环境风险。对区域、流域开发等空间尺度较大规划,还要分析区域主要生态因子的变化情况,包括流域水文情势、生物量、植被覆盖率、受保护关键物种受影响范围和程度及重要生境的占用或改变情况。

6.2 生态环境影响减缓对策措施和规划优化调整建议

根据规划已实施情况、区域资源环境演变趋势、生态环境影响对比评估、生态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有效性分析等内容,结合国家和地方最新生态环境管理要求,提出规划优化调整或修订的建议。

(1)若规划已实施部分采取的生态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有效,经对规划后续实施内容的环境影响进行必要的预测分析后,区域、流域资源环境基本可接受,则从空间布局、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防范、资源能源利用等方面,提出生态环境管控要求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明确不良生态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

(2)经过综合论证,如规划后续实施内容缺乏环境合理性,特别是存在以下情形的,应提出规划优化调整或修订的建议,并应及时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①发展定位、发展目标与国家或地方最新的生态环境管理要求不符。

②与规划原方案相比在规模、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采取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区域或流域的资源与环境仍无法支撑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的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导致区域生态环境管理要求无法实现。

编辑:赵凡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

010-88480329

news@e20.com.cn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chndaq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大气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