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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丘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时间:2019-08-15 13:39

来源:商丘市人民政府

日前,河南商丘印发《商丘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全文如下:

商丘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预拌混泥土生产、道路保洁、物料运输和堆放、绿化养护等活动中以及因黄土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扬尘污染防治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谁污染谁防治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示范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建立扬尘污染长效管理、资金投入保障、信息共享和网格化监管机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结合城市大气质量管理的要求,会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单,将施工工地扬尘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扬尘污染工地名录。

(二)将扬尘污染纳入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对扬尘污染进行监控;将扬尘污染监管情况纳入环境信息管理系统,并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信息共享。

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区建(构)筑物拆除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绿化养护作业、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道路清扫保洁、道路临时挖掘等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工程施工、砂石料运输、港口物料堆场以及主管范围内道路(包括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储备土地以及采矿采石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建筑垃圾、预拌混凝土等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审核确定上述车辆行驶路线和通行时间,配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上述车辆未采用密闭方式运输、沿途遗撒泄漏等违法行为。

发改、财政、商务等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日常监督和现场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扬尘污染违法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公开共享,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条 实行招投标源头控制机制,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应有扬尘治理绿色施工的明确要求。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实施产生扬尘污染的项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应当包含施工过程中产生扬尘污染的防治措施;

(二)开工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方案;

(三)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足额拨付给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扬尘污染防治应急预案和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支出明细预算,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台账,并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项使用。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扬尘设施设置和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理并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施工的,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工地周边达到百分之百围挡,主干道围挡高度不低于二点五米,其他道路围挡高度不低于一点八米,设置牢固、美观,顶端安装喷淋设施,每组间隔不宜大于四米;

(二)土方和散碎物料达到百分之百覆盖,覆盖需使用六针以上防尘网,每平方米重量不低于五十五克,或因地制宜采取其他科学有效的密闭式覆盖措施。对已风化、破损达不到防尘效果的防尘网应当及时更换;

(三)出场车辆达到百分之百冲洗干净,安装合格的棚式冲洗设备,设置冲洗槽、排水沟、沉淀池等设施,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

(四)主要场区及施工便道达到百分之百硬化;

(五)渣土车辆达到百分之百密闭运输,纳入统一管理,安装自动冲洗系统、卫星定位装置,并与主管部门联网备案。

(六)施工作业产生泥浆的,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溢流,废弃泥浆采用密封式罐车清运;

(七)拆除工程和土方工程达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施工现场配置能够覆盖抑尘的雾炮车和洒水车;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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