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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附VOCs管控名单)

时间:2019-08-19 11:19

来源:中国大气网

(三)加强宣传报道市攻坚指挥部将协调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设立“曝光台”栏目,结合各地每周上报的典型案例,报道VOCs专项执法检查发现的环境问题及整改情况,重点对弄虚作假、逃避监管的行为开展现场曝光,形成震慑效应。并在“两微一网”(官方门户网站、'f|9博和微信公众号)发布各地执法总体情况和发现问题清单。同时,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树立正面典型,营造全面提升的良好氛围。

(四)严格落实制度行动中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要求,持续抓好各项生态环境执法制度的落实,检查中认真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环境信任保护制度,执法全程使用行政执法记录仪记录,环境执法人员要现场使用移动执法平台制作勘察笔录和询问笔录,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及时依法立案查处。对本次ˉ△行动中发现属地责任不落实,工作措施不力的,问题查处不严,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地方和人员要给予表扬,营造良好的专项执法行动氛围。

(五)建立长效机制对已核发排污许可的涉VOCs行业,强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确保排污单位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要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加大对VoCs排放企业检查频次,定期开展废气排放监测,要提^il1·l装各水平,配各便携式VOCs快速检测仪、VOCs泄漏检测仪、微风风速仪、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等。充分发挥网格化环境监管作用,防止已整改问题死灰复燃。

徐州市2019年夏秋季VOCs强化管控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苏大气办〔2019〕5号),结合当前我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VOCs特征污染物控制为着力点,实施8—9月VOCs强制减排。达到臭氧应急管控启动条件,立即启动应急管控,严格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进一步强化VOCs排放督查,实施高污染企业停产治理。通过大力减排VOCs排放,削减臭氧峰值,·减少臭氧轻度污染频次,避免出现臭氧中重度污染,力争实现臭氧污染天数同比削减。各县(市)、区应结合当地实际,编制VOCs强化管控行动方案,制定严于本实施方案要求的措施,确保减排比例不低于50%。各地VOCs强化管控行动方案于8月 18日前报市生态环境局。

二、重点任务

按照《江苏省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苏大气办〔2019〕5号)要求,结合省生态环境厅基于应急减r)1~ 乙△ˉ排清单、VOCs总量核算清单,目前已筛选1228家VOCs强化管控企业,排放量约占重点行业VoCs排放总量的80%。其中,建成区周边企业共计181家,其他高排放企业共计913家。在此基础上,按照不低于重点行业排放总量50%的原则,筛选1134家强制减排重点企业。

(一)实施VOCs强制减排

8-9月期间,对列入强制减排重点企业名单的134家企业实施强制减排(具体名单见附件1,企业数量包含但不局限于名单内容,下同),严格落实强制减排措施。各县(市)、区需根据已实施的各类检查、核查、评估结果,进一步充实完善本地区的VOCs强制减排企业名单,确保重点行业VoCs试排比例不低于50%。使用溶剂型涂料未采取全过程深度治理的工业涂装、汽修喷漆企业调漆、涂装、干燥/烘干、晾干工序,使用溶剂型油墨未采取全过程深度治理的包装印刷(主要包括塑料软包装、彩盒、印铁制罐、标签印刷)企业供墨(涂布、印刷、覆膜、复合、上光、清洗工序,人造板制造企业的调胶、施胶、预压、热压、干燥工序,使用溶剂型偶联剂、粘合剂、普通芳烃油、煤焦油未采取全过程深度治理的橡胶制品制造、工业炼胶、压延、粘合、成型、硫化等工序,纺织印染企业的印花、染色、定型、涂层等涉VOCs排放工序,再生塑料制品、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使用溶剂型粘合剂的制鞋企业,聚苯乙烯发泡、熟化、模压生产泡沫板企业,浮选法洗选煤、沥青卷材制造企业,市区建成区上风向的焦化、磷化、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有机化工企业,各类检查、核查、评估中发现有机废气收集不完全或效率低下、末端治理设施“假冒伪劣”或采用单一光氧工艺或处理能力不足、生产现场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实施停产。其他有机化工、沥青混凝土生产企业限产50%(含)以上,并同比例降低原辅材料及产品装卸频次。各行业的停、限产措施核定方法参照《关于加强重污染大弋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执行。

(二)落实臭氧污染应急管控

1、应急管控启动条件依据省生态环境厅向我市发布的臭氧预警信息及应急管控启动条件,当经预测我市未来24小时臭氧日最大8小时浓度达到148微克/立方米时,由市大气办发布通知启动应急管控并根据空气质量改善情况确定预警解除时间。

2、应急管控总体要求应急管控启动时,建成区周边企业(附件2)和其他强化管控企业(附件3)实施应急管控措施,确保VOCs减排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其中其他强化管控企业(.附件3)按应急管控要求落实A、B类分批次轮停。同时,各企业应将本企业应急管控措施在厂区大门显著位置公示,否则视同未落实应急管控措施。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严于本ti三施方案要求的应急响应措施。各地经济发展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夏秋季VOCs排放企业错峰生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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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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