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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全文 石嘴山市颁布全国首部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

时间:2019-10-12 11:31

来源:石嘴山人大

经2019年9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9月29日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石嘴山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19年11月1日施行。这既是全国首部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也是我市第五部生态环境方面的地方立法。

条例共五章三十四条,就立法宗旨、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中政府的主导地位、监管主体、部门职责、企业主体担责、社会参与、公众监督、信息公开等综合防治机制进行了明确,规定了优化产业布局、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等宏观调控和粉尘、硫化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具体防治措施有关内容。条例立足“小切口,真管用”,强化各级人民政府责任,明确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共治、区域联动、企业施治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工业企业从前端项目建设到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物有效控制的主体治理责任,积极促进我市加大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号

《石嘴山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于2019年8月30日石嘴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9月2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石嘴山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2019年9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石嘴山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条例由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9月27日

石嘴山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8月30日石嘴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工业企业,是指直接从事工业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坚持规划先行,源头治理,防治结合,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进行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和教育,鼓励公民、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

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减少大气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大气污染的,应当实施治理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工业企业和相关生产经营者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并依法处理,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监督工业企业采取治理措施达标排放,控制并削减污染物的排放量。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住建、自然资源、交通、科技、气象等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工业企业建设项目中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备案或者审批后,应当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建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依法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依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和标志,严格按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十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络,对工业污染源实施监控和监督性监测,统一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其他工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自行监测本企业排放的工业废气或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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