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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钢铁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附解读)

时间:2020-04-03 10:00

来源:沈阳市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处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有关精神,落实《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和《辽宁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部署,明确企业改造任务,按要求时限完成沈阳市钢铁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提高钢铁行业企业发展质量。综合运用技术、市场、法治相结合手段,开展沈阳市钢铁行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提高污染治理与环境管理水平,实施全覆盖监管,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促进沈阳市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

二、工作原则

(一)统筹协调,有序发展。采取综合措施,统筹采用超低排放改造、达标排放治理、淘汰落后产能等方式,推动行业整体转型升级;逐步实施差异化、精细化行业监管政策,营造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促进我市钢铁行业企业的高质量发展。

(二)突出重点,分步推进。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围绕打赢蓝天保卫战目标任务,在建成区和工业园区内的钢铁行业企业率先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市场等条件,确定分阶段改造任务,推进全市改造项目实施。

(三)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强化钢铁行业企业治理改造的主体责任,加大环保治理资金投入,做好技术比选,加强运行管理,加快改造步伐;各职能部门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增强服务意识,协助企业实施治理改造。

三、工作目标

全市域范围内新建(含搬迁)的钢铁行业项目原则上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现有钢铁企业分步分时段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沈阳市县级及以上建成区和工业园区内的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其他地区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取得明显进展,60%以上产能完成改造;2025年6月底前,沈阳市域范围内钢铁企业的超低排放改造基本完成。

为完成以上工作目标,各地区应在2020年4月底前完成辖区内钢铁行业企业的排查工作,督促辖区内钢铁企业按照我市方案要求制定本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含治理方案和改造项目清单),并于2020年5月底前将本地区改造治理方案和项目清单报市生态环境、工信部门备案。

四、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要求

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是指对所有生产环节(含原料场、烧结、球团、炼焦、炼铁、炼钢、轧钢、自备电厂等,以及大宗物料产品运输)实施升级改造,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以及运输过程满足以下要求:

(一)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烧结机机头、球团焙烧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主要污染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原则上分别不高于10、50、200毫克/立方米,具体指标限值见附表1。达到超低排放的钢铁企业每月至少95%以上时段小时均值排放浓度满足上述要求。

(二)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全面加强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见附表2),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

1、物料储存。粉状物料,应采用料仓、储罐等方式密闭储存。块状或粘湿物料,应采用密闭料仓或封闭料棚等方式储存。其他干渣堆存应采用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2、物料输送。粉状物料,应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机、气力输送设备、罐车等方式密闭输送。块状或粘湿物料,应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方式密闭输送,或采用皮带通廊等方式封闭输送;确需汽车运输的,应使用封闭车厢或苫盖严密,装卸车时应采取加湿等抑尘措施。物料输送落料点等应配备集气罩和除尘设施,或采取喷雾等抑尘措施。

3、生产工艺过程。物料破碎、筛分、混合等设备应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加热炉应全面加强集气能力建设,确保无可见烟粉尘外逸。废钢切割应在封闭空间内进行,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轧钢涂层机组应封闭,并设置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三)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要求。进出钢铁企业的铁精矿、煤炭、焦炭等大宗物料和产品采用铁路、水路、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0%;达不到的,汽车运输部分应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2021年底前可采用国五排放标准的汽车)。

五、重点任务

(一)严格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准入。严禁新增钢铁冶炼产能,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审批新增项目。新改扩建(含搬迁)钢铁项目要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按照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要求,同步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落实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大宗物料和产品采取清洁方式运输。

(二)有序推进现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各地区应围绕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按照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总体要求,把握好节奏和进度,有序推进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

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环保改造技术。除尘设施鼓励采用湿式静电除尘器、覆滤料袋式除尘器、滤筒除尘器等先进工艺,推进聚四氟乙烯微孔覆膜滤料、超细纤维多梯度面层滤料、金属间化合物多孔(膜)材料等产业化应用;烟气脱硫应实施增容提效改造等措施,提高运行稳定性,取消烟气旁路,鼓励净化处理后烟气回原烟囱排放;烟气脱硝应采用活性炭(焦)、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等高效脱硝技术。加强源头控制,轧钢热处理炉等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

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应采用密闭、封闭等有效管控措施;产尘点应按照“应收尽收”原则配置废气收集设施,强化运行管理,确保收集治理设施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企业应通过新建或利用已有铁路专用线、打通与主干线连接等方式,有效增加铁路运力;对短距离运输的大宗物料,鼓励采用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密闭方式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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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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