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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送审稿)

时间:2020-11-25 10:38

来源:榆林司法

第十七条 石材加工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生产加工区域应当设置封闭罩棚,配备抑尘、除尘、防尘设备或者采取湿法作业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违反本条规定的,石材加工企业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十八条 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水泥等散装、流体物料的,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保持车辆清洁,湿法装卸,密闭或遮盖运输,不得沿途泄漏、抛洒;

(二)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的要求,使用专用车辆密闭运输,并采取装卸防尘措施;

(三)禁止机动车携带泥块、沙尘上路行驶;

(四)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车辆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五)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定位装置,在规定的场所装卸物料。

(六)禁止在道路路面及其两侧堆放粉状物料;

(七)禁止无牌无证工程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八)禁止货车超限超载上路、超速行驶。

违反本条(一)至(三)项规定的,由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违反本条(五)(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七)至(八)项规定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煤炭开采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煤矿应当按要求配套建设洗选设施;

(二)原煤仓、筛粉仓、成品仓应当密闭运行;

(三)成品仓卸煤应当在封闭环境进行,成品仓地面应当及时清扫、除尘,保持地面整洁;

(四)矿区临时堆煤,应当密闭或遮盖,防止产生扬尘;

(五)矿区道路、场地应当全部硬化,及时清扫、吸尘;应当定期对厂区及道路进行冲洗;对冲洗泥煤水按规定收集、处置;

(六)采矿区出入口应当安装车辆冲洗设置和煤泥水沉淀收集装置,运煤车辆驶出采矿区应当冲洗干净。

违反本条规定,未按要求建设洗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要求采取其他防尘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涉煤工业企业应当严格储煤场、生产过程、废渣的管控,防止煤尘污染。

(一)涉煤工业企业应当建设并运行环保型储煤场,严禁露天储煤或者采取其他易产生煤尘污染的储煤措施;

(二)煤化工过程应当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防止煤化工过程产生粉尘;

(三)涉煤工业企业所产生工业废渣,应当密闭存放,按规定处置,严禁涉煤工业废渣扬尘污染环境;

(四)涉煤工业企业储煤场出入口应当安装车辆冲洗设备,运送煤炭、兰炭、煤化工原料的车辆以及运输涉煤工业废渣的车辆驶离涉煤工业企业储煤场,车辆轮胎应当冲洗干净。

(五)涉煤工业企业应当加强厂区、各生产环节、物料及产品堆放、装卸、运输等全场域、全过程的扬尘污染防治。

违反本条规定,未按要求采取防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煤炭集装站应当严格煤炭进出集装站管控,防止煤尘污染环境。

(一)煤炭集装站应当设置环保型储煤场,煤炭装卸应当在密闭环境进行,防止煤尘污染;

(二)储煤场内应当设置喷洒水装置,定时喷淋水降尘;

(三)集装站内道路、场地应当及时清扫、吸尘,保持场地清洁;

(四)应当定期对集装站内道路、场地进行冲洗,并按规定收集、处置泥煤水,防止煤尘污染;

(五)煤炭集装站出入口应当安装车辆冲洗设备,驶出车辆轮胎应当冲洗干净。

违反本条规定,未按要求采取防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煤炭储存企业应当建设环保型储煤场,防止煤尘污染。

(一)储煤场严禁露天堆存和装卸作业;

(二)储煤场作业场区、道路应当全部硬化,及时清扫吸尘和洒水,保持场区整洁;

(三)储煤场出入口应当安装车辆冲洗设备,驶离储煤场的车辆轮胎应当冲洗干净;

(四)储煤场内应当设置喷洒水装置,定时喷淋水降尘;

(五)储煤场应当安装粉尘监测设备,监控粉尘浓度;监测设备应当与环保部门的监测设备联网,防止粉尘污染。

违反本条规定,未按要求采取防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涉煤生产企业、煤炭运输单位运输煤炭,应当严格防尘措施,防止煤尘污染。

(一)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对所属车辆当日清洗,祛除车辆灰尘,防止产生运输扬尘;

(二)运输车辆驶离储煤场,车辆轮胎应当冲洗干净。

(三)运输过程应当密闭遮盖,严禁扬尘、遗撒;

(四)运煤车辆经过城区、人口稠密地段、颠簸路段以及临近运送目的地,应当严格遵守交通部门规定,减速慢行,防止煤炭遗撒。

违反本条规定,煤炭运输单位不按规定要求运输煤炭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或者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使。

第二十四条 贮存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堆场,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及加工场地的扬尘防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物料堆场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实行密闭管理;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闭围挡,并安装喷淋洒水等防尘设施;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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