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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实录 | 生态环境部7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

时间:2022-07-21 13:17

来源:生态环境部

一是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我部制定了试点工作方案和技术指南。组织河北、山东、浙江、重庆等9个省(区、市)聚焦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化工、煤化工等重点行业,研究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和减排潜力,探索污染物和碳排放协同管控的技术方法和管理路径。河北、山东、陕西等地制定钢铁、化工、煤化工等行业技术指南,截至目前,已有256个试点项目完成环评审批。

二是探索“三线一单”和规划环评领域减污降碳协同管控路径。组织15个地市探索开展“三线一单”减污降碳协同管控试点,探索在12项试点政策的生态环境影响分析中统筹考虑气候变化因素,选择7家产业园区从优化园区发展方式、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完善环境管理等方面总结经验,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案例。

三是推动温室气体纳入环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研究。开展温室气体管控纳入环评的专题论证,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修法建议。修订发布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产业园区》,要求将碳减排融入到各评价章节,提出以减污降碳为目标的评价要求。正在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等系列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

目前,我们在温室气体纳入环评工作中仍面临基础研究不够,配套法律法规、政策与技术体系亟待完善等问题。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部署,指导开展试点,梳理总结经验,推动完善法律、政策和技术体系,为环评领域落实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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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源头防控新污染物环境影响的重要作用

封面新闻:今年5月,国办印发了关于新污染治理行动方案,该如何进一步完善对新污染物的环评管理,谢谢。

刘志全:今年5月国办印发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指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是新污染物的主要来源。目前,国内外广泛关注的新污染物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微塑料等。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高度重视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的控制,目前部分已经出台排放标准的新污染物已纳入了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源头防控新污染物环境影响的重要作用。

一是严格环境准入把关。落实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对不符合禁止生产或限制使用化学物质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如涉及有机氯杀虫剂等持久性有机物生产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审批。二是对已纳入排放标准的新污染物严格管控。如二噁英已纳入《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等15项国家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管控,在开展这15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要对二噁英从产生过程控制到达标排放进行充分论证,对其在周边环境的现状、项目建成后该污染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价,包括相关环境风险分析,并提出可靠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排放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环境影响可接受。

下一步,一是我部将积极推进新污染物环境影响评价基础研究,做好与新污染物技术标准、调查监测方法规范等的衔接;二是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切实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源头防控作用,防范新污染物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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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守生态环境底线 确保环评审批质量

澎湃新闻:伴随着中央出台稳经济一揽子政策举措,今年预计还会有大批项目上马。请问,环评工作如何保障重大工程顺利开展的同时守住“底线”?

刘志全:环评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对于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今年我部印发的《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强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服务重大项目的过程中,既要提前介入主动服务、提高审批效率,也要守住生态环境底线,确保环评审批质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在守住“底线”上,主要从四个方面严格把关:一是严守法律底线。具体来说,就是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要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法定规划要求,避免出现触碰法律底线的“硬伤”。二是严守生态环境质量底线。在环评中,严格要求建设项目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位于环境质量未达标区的,其措施要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通过优化工程选址选线和采取必要的生态保护措施,使之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避免对相关区域生态系统结构、功能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三是严守环境风险防范底线。严格审核环境风险评价内容,避免出现遗漏主要风险源或环境保护目标、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四是维护公众权益底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观,依法依规指导建设单位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对建设项目周边存在居民点等环境保护目标的,应重点分析项目建设和生产运行对其的影响,针对可能直接对公众造成不利影响的废气、噪声、污水、危险废物等,要求采取最严格的防治措施,切实维护公众合法权益。

在强化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方面:一是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对重大投资项目环评要求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环评批复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措施落实到位。二是强化重大投资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法,压实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的属地监管责任,对违反“三同时”和自主验收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三是加大“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将查处“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监督检查工作内容,将问题突出的地方和企业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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