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中国与乌兹别克斯坦两国海关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经济和财政部海关委员会关于“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互认安排》将于2026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对互认便利措施内容、AEO编码填报方式等情况进行公开说明,指导AEO企业充分、准确享受互认便利,海关总署将于实施前发布《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乌兹别克斯坦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是否存在影响公平竞争事项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进入“首页>互动交流>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乌兹别克斯坦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的公告》意见”字样。
三、电子邮箱:aeo@customs.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7月14日。
附件: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乌兹别克斯坦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乌兹别克斯坦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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