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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6-10-10 13:27

来源: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海南省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

管理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美丽中国建设“十五五”规划>的通知》《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管理的指导意见》,规范实施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管理,推动差异化管控效果提升,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助力海南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是指为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重点行业企业差异化管控,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我省设定的绩效分级文件、规则和指标,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和支撑机构对相关行业企业的大气环境绩效水平进行分级。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技术指南》以及国家和我省其他绩效分级技术文件中已明确绩效分级指标的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的组织申报、评审核定、监督管理、资料报送、归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四条 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突出重点。优先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影响突出的行业实施绩效分级,为各地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大气污染源分级分类精准科学管控提供依据。

(2)从严评级。企业绩效评级时,有一项指标未达到相应级别指标规定的,按“短板原则”降级评定;企业涉及跨行业、跨工序时,可分行业或工序分别评定,并执行相应应急减排措施,但企业总体绩效以所含行业或工序中绩效评级较差为准。

(3)依法依规。重点行业绩效评级工作应公正、公平、公开,从客观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参与绩效评级企业应依法依规提供真实材料。

(4)鼓励先进。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参与绩效分级的帮扶指导,引导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职能与职责

第五条 省生态环境厅工作职能:

(1)结合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确定实施大气环境绩效分级的重点行业范围,督促指导各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要求完成企业绩效分级评审工作。

(2)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对各市(县)初审通过的A级、B级和绩效引领性企业进行复审评定,每家企业配备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并对相关绩效分级材料进行归档;及时将A级、B级和绩效引领性企业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同时将绩效分级结果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3)组织实施各绩效分级企业的复核工作,其中A级企业每满5年进行定期复核,每年抽取一定比例B级企业进行复核。

(4)加强省级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推进绩效分级;基于国家绩效分级工作平台,推动全省重点行业开展绩效分级全流程工作。

(5)做好与国家绩效分级管理体系的衔接;根据本地工业污染特征、相关行业治理水平、管理能力等具体情况,视情况需要制修订地方绩效分级指标;监督各市(县)绩效分级评定结果应用,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差异化管控。

第六条 各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职能:

(1)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环境统计、相关污染源普查结果、市场监督部门清单等对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进行排查,组织实施绩效分级申报工作,确保相关涉气企业实现全覆盖。

(2)组织相关责任部门、技术单位或专家团队,对A级、B级和绩效引领性企业进行初审,对其他等级企业进行评定;及时将企业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并将初审通过的A级、B级、绩效引领性企业的清单、申报材料、全过程审核意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盖章)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3)加强对已评级企业跟踪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对A级、B级、绩效引领性企业开展现场抽查。

(4)做好企业申报、审核材料等档案规整、存档工作;定期报送本辖区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认定结果至省生态环境厅。

(5)利用绩效分级评定结果对重点行业企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差异化监管。

第七条 评审专家工作责任:

(1)研究学习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相关标准规定及管理要求。

(2)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参与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的资料审核、现场核查、绩效评估和审核评定等工作。

(3)在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中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认真、公正廉洁。

(4)曾经或正在为绩效分级企业提供分级评估与绩效分级相关服务的,不得再参与企业绩效分级评审工作,须主动申请回避。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绩效评级工作流程:

(一)企业自评。申报企业根据所在行业及其适用的绩效分级规则和评价指标逐条开展自评,并按规定编制《海南省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评级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3),附具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申报。未申请的企业,按照原有等级管理;无级别且不申报评级的,按最低等级管理。

(二)逐级审核。各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组织责任部门、技术单位或专家团队,对本辖区申报企业开展资格审查、资料审核、现场核查、综合会审。对本辖区内申报A级、B级和绩效引领性的企业逐个开展现场核查,对申报其他等级和类型的企业可根据需要按比例组织现场核查。将初审通过的A级、B级、绩效引领性企业的《申请报告》、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见附件4)上报省生态环境厅。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各市(县)上报情况,组织相关专家对各市(县)初审通过的A级、B级和绩效引领性企业进行复审评定。

(三)评定公告。各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级审核评定情况,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示和公布除A级、B级和绩效引领性以外其他等级的企业名单;省生态环境厅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对通过评定的A级、B级和绩效引领性企业进行公示和公告,同时将绩效分级结果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四)资料归档。各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绩效等级评定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归档工作。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归档A级、B级和绩效引领性企业申报、审核相关材料。

第九条 绩效分级申报材料要求:

企业应严格按照模板要求提交绩效分级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确保填写信息和提供材料真实有效。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企业在绩效评级过程中确保申报绩效评级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和规范性,积极配合现场核查工作,对于更换生产设备、治污设备等情况,出现与申报绩效评级不相符的,应当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一条 强化已评级企业定期评估复核与日常监管。省生态环境厅定期复核A级企业,自评定之日起每满5年进行一次复核,并结合实际情况抽取一定比例B级企业进行复核。复核内容包括绩效分级指标符合性及复核周期内的整体表现等。加强对已评级企业日常跟踪管理,省生态环境厅和各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重点对A、B级企业开展现场抽查。

第十二条 对已评级企业实施绩效分级动态调整。对通过中央和省级督察、督导帮扶、复核评估、现场抽查、执法检查或媒体曝光、信访举报等方式,发现企业达不到相应绩效等级要求的,责成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时限一般为3—6个月,整改期间按照最低绩效等级管理。整改完成后,由绩效等级认定部门审核同意恢复原绩效等级或予以降级,并应及时通过工作平台向社会公开降级情况。

第十三条 已评级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2个月内按照最低绩效等级管理(起算日期以文书或文件的落款时间为准,下同):

(一)存在新增生产线或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超过一年未及时重新申报评级的。

(二)通过篡改或伪造环境管理台账、运输车辆台账、自动监测或手工监测数据,损毁站房或门禁系统视频数据,以及虚假标记自动监测数据等方式规避监管,受到行政处罚、移送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非应急状况下通过应急排口排放、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如临时停产或降低生产负荷、过量投放污染处理药剂等)等方式逃避监管,受到行政处罚、移送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因涉气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移送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 已评级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12个月内不得申报和被评定为A级、B级企业。

(一)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或排放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未依法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按照其他相关规定12个月内不应评定为A级、B级企业的。

第十五条 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对企业实施基于绩效等级的差异化管控,A级及以上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优先将符合条件的绩效等级先进企业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我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内符合法律法规的新、改、扩建项目,优先支持绩效可达A级水平的项目;支持将绩效等级先进企业的富余排污权优先投放市场自由交易,对出让困难的,鼓励地方优先回购收储。

第十六条 研究出台激励政策,支持提升项目或对完成提升的企业给予奖励。探索基于绩效等级和能耗的重点行业企业差别化电价政策。鼓励开展基于绩效等级的产能产量调控,产能产量指标向绩效等级先进企业倾斜。鼓励金融机构将企业绩效等级作为信贷管理的重要参考因素,在贷款审批、额度测算等方面实行差异化激励;强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大对提升项目的支持力度。落实好环境保护税减免政策,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绩效等级先进企业,依法享受环境保护税减免。鼓励优先采购和使用绩效等级先进企业的产品。

第五章 其他要求

第十七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相应经费,保障评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评审费用。工作人员在企业绩效评级及监督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收取企业评审费用的;

(二)接受企业赠礼或贿赂等行为的;

(三)恶意阻碍企业绩效申报的,或故意提高、降低企业评定相应级别的;

(四)在监督帮扶、复核评估、现场抽查、执法检查中,经查实存在多数企业绩效评级结果与实际严重不符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八条 绩效分级工作依托的技术单位或专家团队应当本着科学负责、公平公正的精神,积极参与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相关工作。在参与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相关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参加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按规定移送有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

(一)接受企业赠礼或贿赂等行为的;

(二)违规收取企业评审费用的;

(三)弄虚作假,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评级咨询意见的;

(四)因绩效分级工作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实施期间,国家对绩效分级工作提出最新要求且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国家最新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正式印发之日起实施。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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