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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 份报告中 242 份涉嫌造假!湖南公布生态环境领域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时间:2026-11-04 10:57

来源:湖南生态环境

湖南生态环境公众号2026年11月02日发布9起生态环境领域典型案例,供大家学习参考!

深化两法衔接 筑牢生态防线

湖南发布9起生态环境领域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与习近平法治思想,锚定美丽湖南建设目标,湖南省持续织密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网络。本次集中对外发布9起生态环境领域典型案例,由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共同会商确定。案例覆盖机动车检测数据造假、企业篡改在线监测数据、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等多个生态环境监管重点领域,旨在总结推广行刑衔接办案经验、强化行业震慑警示,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和相关从业者自觉守法经营,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以协同共治实效筑牢三湘大地生态安全屏障。

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丨娄底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4日,接娄底市生态环境事务中心移送线索,娄底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新化县森林公安局对新化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检测公司)进行重点问题检查时,发现其环检线工控室内有一台表面印有OBD字样和蓝牙图标的黑色立方体匣子,疑似车载自动检测系统作弊器,同时查获装有名为"工具V150"应用程序的配套手机。调查发现,2022年12月起,为提升公司效益,某检测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陈某某联系购买OBD(车载自动诊断系统)模拟器,并安排公司管理人员陈某购买尾气排放作弊软件安装在环检电脑上。经湖南省天网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设备在通电状态下连接车载自动检测系统检测仪,可以模拟车辆动态数据,取代待测车辆实际结果,严重影响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通过使用OBD模拟器代替真实的车辆诊断仪进行检测、使用尾气排放作弊软件减少尾气收集比例等手段,某检测公司使400余辆本无法通过尾气排放检测的车辆通过检测,并出具了检测合格的证明文件,累计非法获利167860元。此外,该公司在二年内曾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相关规定,该公司使用车载自动检测系统作弊器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涉嫌犯罪。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之规定,娄底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2月5日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新化县森林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于2024年2月23日决定对某检测公司立案侦查。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9月14日对某检测公司及陈某某等人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提起公诉。新化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定性和量刑建议,于2024年10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某检测公司、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某某、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陈某、黄某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对被告单位某检测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对被告人陈某某、陈某、黄某某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某某、陈某适用缓刑。宣判后,被告单位、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作为机动车全防全控环境监管的重要一环,是大气污染源头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机动车污染防治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车载自动诊断系统作弊器因操作简单,作案隐蔽,广受不法分子青睐,在全国各地陆续有发现,但因取证困难,此类违法行为呈多发趋势。本案是生态环境部门强化精准执法、深化行刑衔接、联合司法机关从严整治机动车检测领域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例。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启动行刑衔接程序移送案件,实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高效贯通、无缝对接。公安机关对机动车检测站安装使用车载自动诊断系统作弊器行为进行刑事立案,厘清案件事实、完善刑事证据体系。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准确认定罪名,依法提起并出庭支持公诉,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加强行业监管。本案有力打击机动车检验行业违法犯罪乱象,净化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秩序,对机动车检验检测行业产生强烈震慑,有效遏制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

案例二丨佛山某铝业有限公司、广东某铝业有限公司及毛某某、张某某等21人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26日,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宜章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发现位于宜章县栗源镇与广东省乐昌市坪石镇交界处的某煤场堆放有700余吨编织袋包装的铝灰,部分粉末撒落地面,现场有明显氨气异味。后检查发现,在该县迎春镇鹧鸪坪村某山庄现场堆放400余吨铝灰。上述两处非法倾倒点均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严重威胁周边土壤及水体安全。经鉴定,两处铝灰均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HW48类危险废物。

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宜章分局先后将两起涉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同步通报宜章县人民检察院。宜章县公安局于2024年2月并案侦查。经查,2022年5月至7月,毛某某、张某某等13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无铝灰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伙同广东省佛山、惠州、肇庆等地产废企业2家及刘某某等8人,层层转包,累计将1613.52吨(含此前现场发现的1100余吨)危险废物铝灰跨省转运至宜章县栗源镇、迎春镇两处场地,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非法堆放,严重污染环境。另查实,以张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除在湖南宜章非法倾倒外,还流窜至广东、江西、福建等多省,大肆非法倾倒铝灰危险废物,仅省外倾倒总量就达5000余吨,严重破坏生态安全,危害群众健康。该案共摸排外省线索2条,一条涉及广东省河源市,一条涉及福建省漳州市,均已移送给属地办案单位。

【查处情况】

宜章县公安局将21名涉案人员分批移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4年4月至2026年3月,宜章县人民检察院先后对两家公司及21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截至目前,因犯污染环境罪,两被告单位被判处罚金8万元至6万元不等;21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共追缴生态损害赔偿金228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跨省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的典型案件,涉案危险废物数量巨大、跨区域链条长、调取和固定证据难度大。生态环境部门发现违法线索后,第一时间启动行刑衔接程序,及时固定证据、委托鉴定、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后循线深挖、跨省追查,成功锁定产废源头,全链条斩断非法转移倾倒网络。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精准追诉各环节责任主体,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各侵权主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及损害赔偿责任,实现刑事追责与生态损害救济一体推进。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协同联动,充分彰显了多部门联合协作、全链条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坚定决心,斩断危险废物非法处置黑色产业链,切实落实"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为筑牢湘粤生态屏障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生态环境部门典型案例

案例三丨常德某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19日,根据生态环境部推送的线索,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常德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企业正常运营,污水化学需氧量、氨氮在线监测仪器正在运行,但其仪器采样管连接到一旁装有不明液体的矿泉水瓶内,从中直接抽取本应从污水排放口抽取的检测水样。污水处理站操作工将化学需氧量(COD)、氨氮分析仪的采样管插入矿泉水瓶,瓶内为用水稀释后的氧化塘水样。另发现企业污水处理站消毒池西侧有自来水直接排入排放口,对污水进行稀释。

执法人员现场委托常德市城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总排口处水样(稀释前、后)进行了监测采样。监测结果显示COD、氨氮稀释前后浓度差异均明显超过允许误差范围(±15%)。另发现平台在当天16点至17点COD出现监测值异常。经研判,成因是分析仪采样管通过其他途径抽取到了水样,该结论与现场核查事实相符。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常德某公司作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涉嫌严重污染环境。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月24日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常德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于2024年3月1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于2025年7月9日移送至汉寿县人民检察院,2025年9月30日,汉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汉寿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

生态环境部门在接非现场线索后,对企业采样管路现场排查,开展手工监测与在线数据比对,调取平台历史数据溯源分析,形成完整证据链,查实违法事实,展现了"科技赋能+现场核查"在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中的重要作用。本案的办理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同配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为打击此类作案方式隐蔽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强有力支撑。

案例四丨岳阳市吴某等人涉嫌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13日,岳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云溪大队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辖区内存在非法倾倒的化学物质。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发现现场4处倾倒点呈现"黑色油状、刺激性气味弥漫、倾倒点旁鱼塘及沟渠水体受污染"的特征。云溪大队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倾倒点的水体和土壤进行取样检测,在倾倒点处土壤中均检测出苯、甲苯、二氯甲烷、四氯乙烯等物质,上述物质均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制定公布《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一批)》中有毒有害物质。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属地政府对倾倒物质及下游水体进行应急处置。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九项、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议纪要〉》中关于有害物质的认定等相关规定,岳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0月22日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公安机关立案后,联合交通、检察院等部门成立10.22污染环境案专案组。专案组通过多种方式开展调查,查实吴某组织司机李某、田某倾倒废液175.6吨,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导致污染物渗漏扩散。

2026年5月14日,云溪区人民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依法起诉司机李某、田某,同年7月21日,云溪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2026年7月3日,云溪区人民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依法起诉组织者吴某,同年8月10日,云溪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典型意义】

(一)启动行刑衔接,拓宽办案路径。案情发生后,在倾倒点进出口摄像头均遭到人为破坏,无目击人、溯源毫无线索的情况下,生态环境部门以环境污染事件移送公安立案调查,启动行刑衔接机制,为公安机关合法采取刑侦技术手段创造条件。

(二)刑事标准取证,完善证据链条。该案刑事立案后,为防止有毒有害物质仅有定性但无定量依据造成证据链瑕疵,生态环境部门在调查初期即按照刑案标准开展取证。通过先行登记保存涉案物品,再委托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对废水来源罐体进行危废鉴定的方式,全程按照公安机关以及检察机关证据要求取证,完善证据链条,为顺利批捕提供有力保障。

(三)强化全链协同,破解堵点难点。在案件移送公安立案、检察院批捕、法院起诉等各过程链条中,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及时会商,利用案情分析会、调度会、审查会等方式,及时共享信息,集思广益,解决办案过程中的堵点、难点,为案件顺利办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案例五丨长沙市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6日,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湘环发〔2024〕37号)部署要求,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浏阳分局执法人员配合省专项整治检查第五组对长沙市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核查。检查组依法调取该企业2022年6月至2024年6月期间出具的全部检测报告,随机抽检20份报告进行溯源比对,发现其中19份报告存在数据造假问题:噪声检测数据与原始采样记录偏差超出允许误差范围,部分点位数据凭空编造;有组织废气检测报告中颗粒物浓度检测值与原始分析记录完全不符,报告记载的采样时间、仪器编号与原始台账无法对应,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严重不一致。执法人员全程对现场检查、报告核验、证据固定过程进行录像拍照,锁定相关违法证据。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出具的共539份报告中有242份报告涉嫌弄虚作假。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五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该机构上述行为涉嫌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公司通过伪造环境监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之规定,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浏阳市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依法对该公司刑事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一)紧盯重点领域,精准排查隐患。本次专项整治聚焦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这一监管薄弱环节,通过省级统筹、市县联动的检查模式,深挖检测报告"纸面合规"背后的数据造假问题,有效填补了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监管漏洞,推动整治工作从"被动接诉"向"主动排查"转变。

(二)强化行刑衔接,严惩造假行为。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高效联动、无缝衔接,充分彰显了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零容忍的执法态度,破除了第三方机构重效益、轻质量的侥幸心理。

(三)压实机构责任,规范行业秩序。本案明确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对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主体责任,警示所有环保服务机构必须严守"谁出数据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倒逼行业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体系,营造守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市场环境,守牢生态环境领域的数据生命线,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

公安机关典型案例

案例六丨株洲茶陵县周某园等人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根据群众举报,株洲市茶陵县公安局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对虎踞镇三达村四口垄山场开展现场核查,发现该处存在露天焚烧疑似危险废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迅速开展溯源侦查,成功打掉一个跨区域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犯罪团伙。经查,犯罪嫌疑人刘某文伙同刘某生等4名茶陵籍人员,在虎踞镇三达村四口垄山场露天焚烧危险废物。该批危险废物由周某园、赵某荣从宁夏某公司向外转运,自2023年起,转运各类危险废物共计1400余吨。上述危险废物交由刘某文、马某胜、何某国等人,分别在茶陵县、安仁县、永兴县、资兴市多地山场组织露天焚烧处置。

经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认定,四口垄山场焚烧的废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版)》HW34类废酸,危险废物代码900-349-34。该团伙跨多地实施非法露天焚烧危险废物行为,严重污染土壤、大气环境,破坏当地生态安全。

【查处情况】

2026年7月6日,茶陵县检察院将被告单位宁夏某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园等9人起诉至法院。

【典型意义】

本案成功斩断了一条横跨多省、层级分明的危废非法处置黑色产业链。办案单位严格依法办案,深挖"供、销、运、烧"全链条,查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一千余吨,有效打击了严重危害生态安全与公众健康的犯罪活动。本案彰显了公安机关重拳出击,坚决守护绿水青山的坚定决心,对全省乃至全国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犯罪形成强力震慑。同时,通过以案释法推动部门联动与监管补漏,促进了企业合规经营与社会共治,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维护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检察机关典型案例

案例七丨江西某金属公司等5家公司及胡某某等18人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间,被告江西某金属有限公司、井冈山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江西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峡江县某铝业有限公司为节约成本,将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铝灰(危险废物)绕开正规危险废物处置平台,以低价私自委托给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人胡某某处理。后被告人胡某某安排周某某通过某APP在网络上发布货运信息,委托货车司机肖某、曾某等人,将2500余吨铝灰跨省从江西省运送至湖南省醴陵市某镇,由被告人黄某、胡某、刘某等人处理,黄某等人通过向铝灰加水的方式进行违法处置。铝灰遇水后破坏土壤酸碱性,释放的氟元素会污染地下水,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案发后生态环境部门先对某镇境内的铝灰进行应急处理,经生态磋商,涉案公司共计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费用890余万元,现所有危险废物已妥善处置完毕,已完成生态修复。

2024年4月,醴陵市检察院以被告人胡某某等18人、江西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醴陵市人民法院于同年7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胡某某、黄某等18人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六年不等,并各处罚金1万元至15万元不等,对朱某某等11人适用缓刑;分别判处被告江西某金属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罚金1至9万元不等。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0月18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引导调取关键证据。鉴于本案犯罪行为横跨江西、湖南两省、涉及人数众多,多家公司参与其中,检察机关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围绕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调取中间货运信息详情表、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掌握了危险废物运输的时间、数量、地点、承运人员姓名等,进一步查清了危险废物从涉案单位至倾倒地点运输过程等关键信息,为依法惩处危险废物非法处置产业链奠定基础。

(二)协同精准打击犯罪。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发现本案中还有多个犯罪嫌疑人及多家单位涉嫌犯罪,并制发《继续侦查提纲》,明确提出需要补充的证据材料和可能要追诉的单位,最终检察机关依法对18名被告人和5家公司提起公诉,醴陵市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定罪和量刑建议。

(三)修复治理生态环境。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第一时间会同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协商讨论危废处理问题,争取到政府垫资开展处置工作。同时,行刑部门一体履职,刑事检察部门将该案线索移交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由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主导、刑事检察部门配合,开展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促成环保部门与倾倒危废的企业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涉案企业全额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共计894.2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面广、查处难度大,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取证,依法准确查清各涉案人员的犯罪事实;强化异地协作,与江西等地检察机关签订了加强生态检察区域协作的意见,助力跨区域办案。办案过程中,及时有效遏制污染物的扩散,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以政府垫资的方式快速处理危险废物,确保多地点、跨区域倾倒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履职优势,强化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的配合,依托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开展磋商,促使企业全额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八丨韩某某、李某等26人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19年至2023年7月,被告人韩某某、李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亦未开具危险废物转运联单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李某杰、吴某某等人,从湖北省荆州市、天门市、湖南省常德市等地非法收购废机油,转运至位于湖北省公安县的储油点进行存放,后销售获利。经检测,该储油点土壤遭受严重污染。经查,被告人韩某某、李某销售废机油经营数额1100余万元,处置废机油2500余吨。被告人王某、李某杰、吴某某分别非法收购废机油230吨、153.5吨、80吨。被告人陈某、黄某私自储存并售卖废机油折合约76.42吨。邓某等15名汽修店经营者明知李某等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分别将3吨至14吨不等的废机油违法出售给李某等人处置。

李某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系列案,于2023年11月23日、2024年5月24日、10月28日,由常德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常德市武陵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12月至2024年,常德市武陵区检察院先后对韩某某、李某等黑窝点经营者及主要中间商以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2024年6月至2025年2月期间,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先后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三年十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至20万元不等。上述判决均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构建全链条证据体系。本案系公安部督办案件,案情重大、环节复杂、跨省作案。常德市武陵区检察院应公安机关商请提前介入,确立"逆向溯源、资金穿透、从业推定主观明知"的侦查取证思路。一是溯源查明危废流向,引导侦查机关以储油黑窝点为原点,逆向追溯废机油来源,顺向查清销售去向,综合微信记录、银行流水、车辆轨迹等客观证据,全面查清跨省非法交易网络。二是针对被告人辩解"不知道需要许可证"的情形,重点收集被告人从业经历、高价收购、非标车辆转运等异常交易方式、隐蔽经营环境等客观证据,依法认定其违法性认知。三是夯实危害后果,委托专业机构对污染场地进行检测,协调生态环境部门出具危废性质认定意见。

(二)依法精准定性,分层分类处理。一是实质认定"处置"行为,在无许可证情况下,长期、大规模从事危废收集、贮存、出售,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并造成环境污染的,属于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二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作用、非法处置数量、违法所得及悔罪表现,对黑窝点经营者、主要中间商依法从严追诉;对情节轻微、作用较小的末端汽修店经营者,综合考虑初犯、认罪认罚、退赃等因素,依法相对不起诉。三是依法追诉漏犯,通过审查资金往来和言词证据,依法追诉3名遗漏同案犯。

(三)综合能动履职,推动行业系统治理。一是做实行刑反向衔接。对被不起诉人,依法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建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主管部门已对关联案件29人作出行政处罚,杜绝"不刑不罚"。二是制发检察建议促进源头治理。针对汽修行业危废管理混乱、监管盲区等问题,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开展全区87家汽修企业专项整治,设立规范危废贮存间、建立管理台账、签订处置合同,经"回头看"实地查验,整改成效显著。三是推动统一执法司法尺度。针对此类案件共性难题,推动市级层面召开联席会议,统一危险废物性质认定、主观明知推定、情节严重标准等执法司法尺度,确保类案平衡。

【典型意义】

废机油非法处置涉及生产、出售、收集、运输、贮存、再销售等多个环节,具有跨区域、环节多、隐蔽性强等特点。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确立"逆向溯源、资金穿透、从业推定主观明知"的思路,精准认定跨省非法交易网络,依法追诉漏犯,实现对废机油"非法产生—非法收运—非法贮存—非法销售"全链条打击。根据不同主体的罪责程度,区别对待、分层处理。同步推进刑事公诉、行政监督、行业治理,形成"三位一体"综合履职格局,实现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刑事打击和社会治理"双赢"效果。

案例九丨胡某某、柳某某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某试剂厂2018年4月搬迁至长沙市岳麓区,从事酸类产品分装销售。被告人柳某某(某某科技公司代表)在明知某试剂厂不具备处置化学试剂环保资质的情况下,仍将其公司储存过纯锡添加剂、铜光亮剂等化学试剂的塑料桶以5.5元/个的价格,共计出售3669个(空桶单重1.4千克)给被告人胡某某,非法获利20179.5元。被告人胡某某回收后,安排员工姚某某进行简单冲洗后,再贴上某试剂厂标签,用于存储硝酸、硫酸等化学试剂,共处置含有危险废物的空桶2350个,合计处置危险废物达3.29吨。清洗过程中,某试剂厂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排污处理设施,将清洗塑料桶产生的废水通过简易污水处理池直接排放至厂内池塘,致使污水外溢至周边土壤。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污水处理池及周边土壤、池塘及周边土壤采样检测,锰、铜、锌、镉、铅、汞等重金属含量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最高允许排放标准,严重污染环境。

2025年11月13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胡某某、柳某某提起公诉。2026年6月3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柳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准确适用法律,明确数量认定标准。本案中,涉案塑料桶系储存过专用化学试剂的容器,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废物代码900-041-49),废塑料桶即为危险废物。胡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对涉案塑料桶进行清洗后再次使用的行为,属于"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检察机关通过组织公安、生态环境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解决危险废物认定分歧。经实地清点空桶、核对重量,以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重量而非稀释后的废水排放量作为构罪依据,认定某试剂厂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29吨,造成环境污染,构成污染环境罪。

(二)检察一体履职,全流程推动生态修复。刑事检察部门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成立联合办案组,共享信息、证据共用、协同推进。一是联合开展实地勘查,确认污染物排放路径、污染范围及周边环境受损状况。二是证据材料同步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据此委托鉴定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明确修复方案和费用。三是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依法推进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多次释法说理,促成胡某某、柳某某二人与行政机关达成生态损害赔偿协议,自愿承担修复费用等合计71875元。四是督促生态环境部门对涉案场地土壤及地下水进行不定期检测,尽快恢复生态。

(三)延伸办案效果,深入推进区域专项治理。针对辖区内涉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的企业普遍存在的台账不规范、无资质处置危废、排污设施不达标等突出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开展专项排查,推动建立涵盖危废产生、转移、处置全流程的台账制度与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同时,针对部分企业对法律法规认知不足等问题,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专题普法培训,以案为鉴警示行业风险,推动危废治理从"点状查处"向"全链条治理"转变。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危废污染环境案件,聚焦危废处置数量认定难、生态修复弱、行业监管松等实务痛点,坚决精准厘清法律关系,确立以危废处置重量为核心的客观定案标准,明确处置行为达到刑事处罚标准。坚持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履职、推动刑事追责与公益修复一体推进,依托联合取证、损害赔偿磋商、全程督导,压实污染行为人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有效修复受损土壤、水体生态环境。坚持问题导向,在办案中监督,深入研究案件背后所反映的行业监管漏洞,有针对性地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行业治理、健全长效监管制度、实现从"个案办结"向"系统治理"延伸升级,筑牢生态法治防线,以精准履职服务区域生态治理现代化建设。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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