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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的通告

法规类型 地方条例,国内 颁布日期 2001-07-20
发文单位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号
关键词 节约用水 大同
摘要   近几年,由于干旱少雨,再加上地下水超量开采,致使市区地下水水位急剧下降,城市供水矛盾日趋尖锐。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保证全市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规和我市用水节水工作现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市民都要提高节水意识,自觉遵守有关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提倡一水多用, ...

  近几年,由于干旱少雨,再加上地下水超量开采,致使市区地下水水位急剧下降,城市供水矛盾日趋尖锐。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保证全市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规和我市用水节水工作现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市民都要提高节水意识,自觉遵守有关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提倡一水多用,重复利用,积极推进污水资源化工作。

  二、全市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计划用水,超计划用水必须依法缴纳超计划累进加价费。建筑施工必须办理临时施工用水计划手续,并依法缴纳用水增容费。

  三、洗车场必须使用微水和无水洗车技术;餐饮业、洗浴业严格按用水计划管理执行,游泳业必须使用循环水装置。今后,在市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增加新的洗车、洗浴场点和游泳场点。

  四、对违反规定擅自供水的,擅自转让用水计划指标的,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行为,依照《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严格处罚。

  五、各单位应当加强供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的维护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六、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应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用水计划管理,根据我市实际,结合水平衡测试验收工作,重新核定各行业、各单位的用水定额,对不切合实际的用水计划重新调整。

  七、城市行道树等绿化用水,必须使用城市中水站的中水,不得使用新鲜水。

  八、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市政工程项目,必须选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器具,应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节水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由节水管理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投入使用,供水部门不得擅自供水。

  九、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节水管理部门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全市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对非法开采水资源、浪费用水和污染水源的行为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市节水办执法监察科:2043303.

200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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