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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批驳北京将“霾”纳入气象灾害”:四点理由都站不住脚

时间:2016-12-14 11:24

来源:中国大气网

作者:易二三

近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将“霾”纳入气象灾害,引发环保行业诸多争议,众多专家都对其提出了质疑:霾的本质是人为污染,将霾列为属于自然灾害范畴的气象灾害,偏离了气象灾害范畴,还将产生污染者可以“依法脱责”等问题。本网从有关方面获悉,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北京市将霾纳入气象灾害的几点理由并不成立。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将“霾”纳入气象灾害,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刘振刚等相关参与者,在接受报道时,曾公布过一些理由,概括起来为如下几点:

1、  国务院2010年1月制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时,“霾”的问题尚未凸显,因此并未将霾列入气象灾害。而且国务院条例对气象灾害的定义有个“等”字,在后面的第22条提到了“霾”;

2、  地方条例不是给部门立法,将“霾”纳入气象灾害不影响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关系,是让大家更重视霾,是强化而不是弱化治理,《大气法》也没有说大气污染防治是环保一家事,第六章对环保、气象联动有明确要求;

3、  各地气象灾害条例已有一大批将霾纳入气象灾害,尤其是天津、河北,从区域联防联控角度,北京要与其他地方一致,否则无法解释;

4、  气象部门对“霾”的预报预警有其优势,且目前各地均已广泛播发霾的气象预警,既成事实应该接受。

专业人士认为,上述这些理由都站不住脚,并就其进行了逐条批驳:

1、联防联控始于奥运空气质量保障,推广至全国的正式文件是2010年5月11日印发的“国办发〔2010〕33号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项目也在2008年立项,当时大气细颗粒物、臭氧污染问题已经在政府层面引起高度重视;只是在2011年,大众开始广泛关注“霾”、霾也成为各路媒体的焦点。另,国办发(2010)33号文件第一句就提到“灰霾”,当时北京市和气象局没注意霾的问题,不能说国务院没注意到。所以2010年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制定时对“霾”不重视的说法并不能成立。

2、大气污染防治的确不是环保部门一家的事,部门联动也是环保部门呼吁的做法,《大气法》对部门联动也有很多详细、明确的规定。但是《草案》进一步细化、明确了这些上位法规定,还是更笼统、模糊了?对比一下内容条款,应不难有结论。

3、有媒体报道,“国内各省区市将霾列为气象灾害已经是常态。目前上海、天津、河北、浙江、山东、辽宁等二十余个省份的气象灾害防御法规都将霾列为气象灾害。为什么单单北京将霾列为气象灾害就一石激起千层浪?”,事实上,目前27个省区市制定了地方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或办法,但无一例外是“防御”而不是“防治”,其中将“霾”列为气象灾害内容的不到半数,而且其中多数无后续针对条文,也无一突破国务院条例第22条关于大雾、霾降低能见度、需注意交通安全的有限规定,北京市的做法与其他地区的做法并不一致,可谓首创性地将霾(不仅是能见度问题,而且包括污染)全面纳入气象灾害。

而有些媒体报道中的“通过跟有关部门的沟通,在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各方面已达成共识——“霾”是气象灾害的一种,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的范围”纯粹就是以讹传讹,其中的“有关部门”又指得哪些部门?

4、气象台的“霾”预警发布快,但变化也快,有时一天数变,不考虑重污染应对措施落地的可行性,如同“管杀不管埋”,这是负责任的政府部门做法吗?他介绍,《大气法》强调的部门联动、地级以上政府发布重污染预警,其中的政府不是某个政府部门,更不是直属事业单位!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不让某些部门乱发预警。而让气象台发布“霾”预警这种“打法律擦边球”的做法究竟是应该纠正还是应当沿用并在地方法规中予以强调?

昨日,新华网也就“北京将霾列为气象灾害”进行了报道。目前,这一立法草案仍未最终通过。一些专家建议,有关部门应该慎重决策,不宜将霾作为气象灾害,可以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中。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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