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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

时间:2016-12-30 14:43

来源:中国大气网

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A.1源头控制

A.1.1鼓励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提高生产原料的转化和利用效率。

A.1.2鼓励生产和使用水基型、无有机溶剂型、低有机溶剂型、低毒、低挥发的产品和材料。

A.1.3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在储存和输送过程中应保持密闭,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应及时密闭,以减少挥发。

A.1.4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加装密闭排气系统和管道,保证无组织逸散的挥发性有机物导入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

A.2末端治理与综合利用

A.2.1鼓励VOCs的回收利用,并优先鼓励在生产系统内回用。

A.2.2企业应安装有效的VOCs污染控制设施,污染控制设施应先于生产活动及工艺设施启动,并同步运行;后于生产活动及工艺设施关闭。

A.2.3废弃溶剂应及时进行收集并密闭保存,定期处理,并记录处理量和去向。

A.2.4严格控制VOCs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对于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元素的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废水、固废等应妥善处理,并达到相应标准要求后排放。

A.3VOCs污染控制的记录要求

A.3.1VOCs使用量(如有机溶剂或其它输入生产工艺的VOCs的量)、每种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中挥发性有机物的含量、排放量(随废溶剂、废弃物、废水或其它方式输出生产工艺的量)、污染控制设备处理效率等数据应每月记录。

A.3.2污染控制设备为酸碱洗涤吸收装置,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并每日记录各洗涤槽洗涤循环水量及pH值。

A.3.3污染控制设备为清水洗涤吸收装置,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并每日记录各洗涤槽洗涤循环水量及废水排放流量。

A.3.4污染控制设备为冷凝装置,应每月记录冷凝液量及每日记录气体出口温度、冷凝剂出口温度。

A.3.5污染控制设备为吸附装置,应记录吸附剂种类、更换/再生周期、更换量,并每日记录操作温度。

A.3.6污染控制设备为生物处理设施,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以确保该设施的状态适合生物生长代谢,并每日记录处理气体风量、进口温度及出口相对湿度。

A.3.7污染控制设备为热力燃烧装置,应每日记录燃烧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

A.3.8污染控制设备为催化燃烧装置,应记录催化剂种类、催化剂床更换日期,并每日记录催化剂床进、出口气体温度和停留时间。

A.3.9其它污染控制设备,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并每日记录主要操作参数。

A.3.10记录至少需保存三年。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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