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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 推进六大行业VOCs治理(附项目)

时间:2017-02-06 10:51

来源:中国大气网

6.整治城市废品围城。2017年6月底前,开展专项整治,取缔非法设置的废品回收加工摊点,解决“废品围城”污染问题和无序发展问题。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七)农业污染防治

1.农业农村禁烧。全市域禁止坟头烧荒、村头烧垃圾、地头烧秸秆。落实领导分包制度、网格管理制度、财政扣缴制度,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焚烧秸秆、垃圾、杂草等的当事人、监管人员和所在乡镇政府实行“一烧三罚”制度。

责任单位:市委农工委,各县(市、区)政府

2.农机生产扬尘防治。开展技术革新试点,对现有的耕作、收割、粉碎、打捆等农机加装收尘降尘装置(如防尘罩、防尘盖、防尘帘等),降低农业生产排放的扬尘。

责任单位:市农机局,各县(市、区)政府

(八)污染天气应急管控

1.修订应急管控预案。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进一步修订完善本辖区、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督促所有涉气企业编制应急减排实施方案。针对不同的应急管控级别,确定管控清单,明确管控责任,制定具体的“停工停业停产、限产限排限行、禁烧禁燃禁烤”管控措施。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2.建立完善应急工作制度。2017年3月底前,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制定完善日查日报制度、驻厂监管制度、会商研判制度、24小时值班制度和交叉督查制度,通过完善工作制度,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保障应急管控的有序实施。

责任单位: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市直部门

3.实施轻中度污染管控。根据气象预报和空气质量预测,当有污染天气来临时,根据污染程度,及时启动污染管控措施,避免输入性污染和本地污染两峰叠加,降低污染程度,缩短污染过程,减小污染范围。

责任单位: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

4.实施电力管控。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电力法》的有关规定,在保证电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依法限电措施。各级供电部门应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及时提供相关企业的用电信息,落实依法限电措施。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洛阳供电公司

5.重点行业实行错峰停产。水泥、钢铁、铸造等行业应按照要求实行错峰停产。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燃煤(含煤矸石)烧结型砖瓦企业实施休产,休产期供水、供电部门落实断水断电措施。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水务局,洛阳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

(九)提升环境管控能力

1.提升空气质量监测能力。2017年,建成城市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平台,具备空气质量指数预报能力、污染物浓度预报能力、首要污染物预报能力;购置源解析设备,实时提供大气污染成因,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和精准治污提供技术支撑;城市区重点路段、重点区域安装空气质量检测仪,实时提供空气质量数据;2017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分别建成3个空气质量监测点,并与省市监控平台联网,实时提供监测数据。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2.提升城市扬尘监控能力。2017年3月底前,建成城市区扬尘在线监控系统,在重点区域、重点路段安装扬尘在线监控设备,并入市城管局的数据化城管平台;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施工工地安装扬尘(视频)在线监控设施,监控数据实时传输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监控平台,实现对施工扬尘的全天候监控。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县(市、区)政府

3.提升机动车管控能力。改造现有的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系统,通过电子监控和系统检索,发现机动车违规上路行驶的,自动通知一线执法人员执法。系统预留数据接口,自动接受机动车排气遥感路查信息。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4.提升餐饮油烟管控能力。在城市区大型餐馆安装油烟排放在线监控设施,排放数据实时传送“云管理”监控平台。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5.提升秸秆禁烧管控能力。2017年,建成秸秆禁烧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对秸秆禁烧的全领域覆盖,全时段监管。

责任单位:市委农工委,各县(市、区)政府

6.提升建筑垃圾处置管控能力。2017年底前,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建筑垃圾大数据监管平台有关要求的通知》(豫建墙〔2016〕17号),运用互联网+物联网技术完成建筑垃圾大数据监管平台建设运行。

责任单位:市城市监察管理局,各城市区政府

7.提升城市保洁降尘能力。树立立体道路保洁理念,把降尘纳入道路保洁范围。购置新型城市保洁设备,淘汰落后的干法清扫车辆,强力推广“吸、洗、冲”湿法保洁方式,2017年6月底前,着力建成“大小兼备、高中低适配”的城市保洁体系。

责任单位:市城市监察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洛办〔2016〕12号)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职责,进一步健全完善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机制,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好大气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大气污染治理和监管工作。

(二)加强督查督办。要严格落实《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督查方案》(洛政办〔2016〕34号),落实市级领导分包督导、专职机构专项督查、主管部门行业巡查、辖区政府属地自查制度,开展常态化督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传导工作压力。督查坚持问题导向原则,既查企又督政,市级领导原则上每月对分包片区进行一次督导,专项督查对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不间断督查,行业主管部门对主管范围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巡查,各县(市、区)对辖区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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