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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环保督察环境违法典型案例的通报

时间:2017-06-20 11:31

来源:绵阳市环保局

2月8日至24日,四川省环保督察组督察我市工作,按照《四川省环境保护督察绵阳市反馈意见》反馈移交多市的92个问题和209个来电来信举报,结合我市环保自查情况,现将环保督察发现环境问题中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

绵阳市神龙重科实业有限公司扬尘控制不到位,厂区环境管理混乱,物料随意堆放;固废无“三防”措施;未按环评要求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15日,四川省环境保护督察组在对绵阳市神龙重科实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扬尘控制不到位,厂区环境管理混乱,物料随意堆放;雨污分流不彻底,生产废水及场地冲洗水进入雨水沟;固废无“三防”措施;生活用水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无处理装置,生活污水未按环评要求建设二级生化处理设施;生产废水涉嫌经管道输送至雨排口外排的环境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绵阳市安州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严格对照企业环评,于2月17日、18日对绵阳市神龙重科实业有限公司开展了全面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已安排专人对厂区环境进行清扫,确保厂区环境卫生;公司已于2月18日将生活锅炉以及废水池旁闲置管道进行拆除,并对围墙进行了封堵,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扬尘控制不到位,厂区环境管理混乱,物料随意堆放;固废无“三防”措施;生活污水未按环评要求建设二级生化处理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绵阳市安州区环境保护局于2月21日对绵阳市神龙重科实业有限公司下达了《关于责令绵阳市神龙重科实业有限公司立即整改的通知》(绵安环函〔2017〕37号),要求该公司立即进行整改。2月24日,绵阳市安州区环境保护局决定对绵阳市神龙重科实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川环法绵安州立字〔2017〕6号)。该公司扬尘控制不到位,厂区环境管理混乱,物料随意堆放;固废无“三防”措施;未按环  

评要求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绵阳市安州区环境保护局对绵阳市神龙重科实业有限公司作出了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及处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川环法绵安州罚字〔2017〕6号)。  

案例二

北川羌族自治县常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案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15日,省环境保护督察组群众来信来电登记表反映北川羌族自治县常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养殖废水外排,北川羌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立即派出监察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和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养殖废水未经处理通过提升泵将沼气池内的养殖废水由消防管道及PVC管道抽至养殖区大门左侧50米外荒地排放,监测站工作人员立即对企业外排的养殖废水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企业外排的养殖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超过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超标2.19倍。  

查处情况

2017年2月21日,北川羌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对北川羌族自治县常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查处(川环法北川立字【2017】02号)。该企业养殖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北川羌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对北川羌族自治县常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处罚款96851.11元,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32283.7元的行政处罚(北川环罚【2017】03号),并将案件移送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  

案例三

绵阳原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案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11日,绵阳市涪城区环境监察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杨家镇团阳寺村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查时发现,保护区内建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小商铺。经查,该小商铺由绵阳原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建成并投入运营。  

查处情况

2017年1月12日,绵阳市涪城区环境保护局对绵阳原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绵涪环立字〔2017〕1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17年4月1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绵阳市涪城区环境保护局对绵阳原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0万元(1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将此案情况通报杨家镇人民政府。目前此案正在处理之中。  

案例四

绵阳市安州区明升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私设暗管案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6日凌晨2:05,安州区环保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干河子河清段有企业正在往干河子河道内排放废水。随后,安州区环保局迅速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4月6日凌晨2:40,执法人员到达现场,锁定绵阳市安州区明升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外河堤排洪涵管排放废水。沿排洪涵管顺藤摸瓜,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发现该企业私设暗管排污的违法事实。通过对企业负责人  

进行调查询问,核实该企业于2016年9月技改过程中,私自从厌氧池底部引出一暗管(铁质),埋于地下,从厂区围墙外绕道后再进入厂内,再接入该区域排洪涵管(该排洪涵管为河清镇片区排洪使用,途经明升纸厂厂区),并设有电动阀门(开关位于该厂职工宿舍内),实施偷排行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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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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