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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征求《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等4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

时间:2017-06-26 09:18

来源:环保部

8.3.2.1.3箱罐液位宜采用磁翻板式测量、静压式测量,不宜采用超声波测量。

8.3.2.2湿式电除尘器过程控制

8.3.2.2.1板式湿式电除尘器过程控制内容包括:a)循环水或废水pH值控制:宜以灰斗外排水的pH值(宜为4~6)为控制对象,或者废水外排水pH值(宜为5~7);但同时必须满足循环水pH不得高于10。b)废水流量控制:宜根据锅炉负荷(BMCR),在满足悬浮物浓度不大于2000mg/L条件下设置外排水量。c)过滤器自动控制:宜采用定时清洗控制或者差压式清洗控制。d)补水自动控制:湿式电除尘器后端喷淋装置进行喷淋应实现自动控制,且能根据水平衡情况调整喷淋时间。e)箱罐液位自动控制:在满足对泵、搅拌器等保护液位的同时,还应能保证箱罐内有满足水平衡的要求液位,液位裕度系数宜不小于10%。f)备用泵应能根据泵出口母管压力可实现自动切换控制。g)高压供电装置控制(由高压电源装置自带控制器实现)。

8.3.2.2.2管式湿式电除尘器过程控制内容包括:a)电极冲洗控制:宜采用定时间控制。b)箱罐液位自动控制:满足泵保护且足够冲洗一次的水量,液位裕度系数宜不小于10%。c)高压供电装置控制应由高压电源装置自带控制器实现。d)绝缘子密封风机系统自动控制。

8.3.2.2.3湿式电除尘器的控制方式应根据生产工艺的技术水平和要求、运行条件、管理水平综合确定。

8.3.2.2.4湿式电除尘器的启停过程应自动进行,无需运行人员干预。

8.3.2.2.5运行人员在控制室内可完成对每台机组湿式电除尘器进行启/停控制、正常运行的监视和调整以及异常与事故工况的处理,而无需(或仅需要少量)现场人员的操作配合。

8.3.3袋式除尘器

8.3.3.1袋式除尘器控制系统应满足工艺控制要求,具有手动及自动控制功能,自动控制应具有压差(定阻)和定时两种控制方式,可相互转换,压差检测点应分别设置在除尘器的进出口总管上。清灰程序应能对脉冲宽度、脉冲间隔进行调整。

8.3.3.2袋式除尘器安装完成后,应进行荧光检漏试验,试验应在预涂灰完成后进行,试验方法参照JB/T12118执行。

8.3.3.3其他要求应符合HJ2039的规定。

8.3.4电袋复合除尘器

8.3.4.1顶部振打型电袋复合除尘器应能作单点振打测试,振打高度可调,并保证振打锤不会冲顶;当振打锤故障时,应能定位故障位置。

8.3.4.2电袋复合除尘器清灰控制及荧光检漏试验要求同8.3.3.1、8.3.3.2。

8.3.4.3其他要求应符合HJ2039的规定。

8.4SO2超低排放控制系统

8.4.1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

8.4.1.1脱硫新建工程控制系统可根据全厂整体控制方案,与全厂控制系统或全厂辅控系统统筹考虑。脱硫改造工程控制系统宜纳入原脱硫系统进行控制。脱硫系统新增监视点包括塔外浆液箱循环泵房、氧化风机房、旋流器等区域,应纳入脱硫岛工业电视监视系统(CCTV)。

8.4.1.2吸收塔应配备自动控制系统,对吸收剂密度、浆液pH值、烟气流速、吸收塔液位等主要工艺参数进行在线监测和自动调节控制。

8.4.1.3应以烟气流量和入口SO2浓度作为控制系统的前馈信号,控制进入吸收塔的石灰石浆液流量,保证塔内浆液的pH值稳定在设定值。

8.4.1.4应以入口烟气参数作为浆液液位控制的前馈信号,通过调整除雾器的冲洗间隔时间,以间歇补水的方式调节进入吸收塔的工艺补给水流量,维持浆液池的液位处在设定值。

8.4.1.5应以石灰石浆液供给量作为前馈信号,通过控制浆池底部浓度较高的浆液的排放量,维持吸收塔内浆液的浓度稳定在设定值。

8.4.1.6系统检测项目包括:循环泵电机轴承温度、电机绕组温度、泵体轴承温度、循环泵入口压力、液位、浆液密度、浆液pH、旋流泵出口滤网差压。

8.4.1.7脱硫CEMS应包括用于脱硫系统实时监视、调整脱硫运行参数的CEMS及用于环保部门、网调部门所需的固定污染源CEMS。

8.4.1.8其他要求应符合HJ/T179的规定。

8.4.2烟气循环流化床脱硫工艺烟气循环流化床脱硫工艺的检测与过程控制应符合HJ/T178的规定。

8.4.3氨法脱硫工艺

8.4.3.1应设置吸收塔进出口烟气温度、浆液液位和pH值等重要项目热工测量仪表。

8.4.3.2吸收塔进口烟气温度应与紧急事故喷淋降温系统联锁,防止高温烟气损坏塔内件。

8.4.3.3应采用自动加氨控制系统。

8.4.3.4其他要求应符合HJ2001的规定。

9主要辅助工程

9.1一般规定

9.1.1超低排放工程的电气系统、建筑结构、压缩空气、采暖通风和给排水等主要辅助工程应根据电厂主体工程情况进行统筹规划和设计,并应符合GB50660的规定。

9.1.2超低排放工程的建筑结构设计应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宜根据工艺流程、功能要求、工艺设备布置情况采用多层建筑和联合建筑。

9.1.3超低排放工程所需的水、电、气、汽等辅助设施应纳入电厂主体工程统一考虑。

9.2NOx超低排放控制系统

9.2.1电气系统

9.2.1.1供电系统应符合DL/T5153的规定。

9.2.1.2直流系统应符合规范HJ562的规定。

9.2.1.3交流保安电源和不间断电源、二次线应符合DL/T5136、DL/T5153的规定。

9.2.2建筑及结构应符合DL/T5480的规定。

9.2.3暖通及消防系统9.2.3.1脱硝系统内应有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并符合DL/T5035、GB5043等的规定。

9.2.3.2脱硝系统内应有完整的消防给水系统,还应按消防对象的具体情况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专用灭火装置,消防设计应符合GB50222、GB50229和GB50160等的规定。

9.2.4其他辅助系统要求应符合HJ562、HJ563的规定。

9.3颗粒物超低排放控制系统9.3.1干式电除尘器、袋式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器的其他电气、建筑结构、压缩空气、采暖通风和给排水工程,均随工艺系统配套,应符合HJ203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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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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