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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发布《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时间:2017-08-23 11:31

来源:浙江省环保厅

4.3.4企业应按照附录E建立污染物排放控制台账,并保存相关记录,并按照附录E的要求保存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

5大气污染物监控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4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设施前、后进行污染物监控,以便用于核算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等。

5.1.5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应按国家有关污染物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2监测与分析

5.2.1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HJ/T373、HJ/T732或HJ/T75、HJ/T76的规定执行。

5.2.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按HJ/T55规定执行。

5.2.3制鞋行业VOCs的具体组成与原辅材料的组成成分密切相关。监测可根据企业使用的原辅材料及相应的组成成分或根据4.1.4确定监测主要的VOCs物质。常见的VOCs可参见附录F。

5.2.4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5所列的监测方法或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等效方法。

6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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