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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加快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印发:20蒸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安装烟气监控

时间:2017-08-30 09:48

来源:甘肃环保厅

中国大气网从甘肃省人民政府网站获悉,《甘肃省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已经印发。通知指出,2017年,14个市州所在城市燃煤锅炉(含工业锅炉)要完成淘汰拆并、清洁能源改造及达标治理清零任务,除必要保留外应基本淘汰单台出力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市州所辖其他县(市、区)要完成燃煤锅炉(含工业锅炉)清单中75%以上的整治任务。

新建20蒸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应安装高效烟气净化设施。提升在用燃煤锅炉脱硫除尘水平,10蒸吨/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烟气高效脱硫、除尘改造,积极开展锅炉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实现锅炉烟气氮氧化物全面达标排放。20蒸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应安装烟气在线监控系统,并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领导小组省直有关成员单位,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3号),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7部委《关于印发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451号)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全省燃煤锅炉淘汰拆并、清洁能源改造及环保提标改造综合整治工作,有效削减锅炉烟气污染物排放,切实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甘肃时提出的“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国家有关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在优化能源结构、保障全省能源供应、控制煤炭质量的基础上,大力实施大型集中供热替代或淘汰小锅炉、清洁能源改造、环保提标改造等项目,着力减少燃煤锅炉及其它燃煤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燃煤锅炉环境污染问题整改。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引导,企业为主。明确政府和企业的事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增强市场主体的内生动力,形成锅炉节能减排的长效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形成有效激励,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完善激励约束政策。

(二)明确责任,协调联动。各地政府要承担辖区淘汰燃煤小锅炉的责任主体,强力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作,积极协调和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各种困难和问题。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制定燃煤锅炉淘汰相关补贴、优惠政策,推动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三)政策引导、综合施策。各级要制定燃煤锅炉淘汰整治“以奖促治”、“煤改气”、“煤改电”等优惠政策,加快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进程。供热、燃气、供电企业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介入并协助做好覆盖区域燃煤锅炉淘汰整治工作。

(四)标准驱动,加强监督。强化法规标准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依托现行的安全监察体系、节能监察体系和环境执法监管体系,将节能环保要求作为锅炉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大日常监督和执法监管。

(五)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各地应提出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总体目标和工作计划,根据锅炉不同类型、规模、用途,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积极稳步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作。

三、主要目标

加快推进大型集中供热淘汰拆并燃煤小锅炉、清洁能源改造、环保提标改造等工程建设,2017年,14个市州所在城市燃煤锅炉(含工业锅炉)要完成淘汰拆并、清洁能源改造及达标治理清零任务,除必要保留外应基本淘汰单台出力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市州所辖其他县(市、区)要完成燃煤锅炉(含工业锅炉)清单中75%以上的整治任务。2018年,全省各县(市、区)要完成辖区内所有燃煤锅炉淘汰整治任务。全省范围内所有在用燃煤锅炉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四、重点任务

(一)积极推广高效节能环保锅炉。以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结果为主要依据遴选推广产品,公告高效锅炉型号目录和能效参数。加强推广信息监管和产品质量监督,实现锅炉登记注册信息共享,确保高效锅炉用户得到实惠。新、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应优先选用列入高效环保锅炉推广目录或能效等级达到1级的产品。各级工信、住建、环保、质监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高效环保型锅炉的推广与应用,有效推进燃煤锅炉节能减排工作。

(二)加快淘汰落后燃煤小锅炉。各市州要在2016年燃煤锅炉淘汰整治任务清单基础上,认真组织对所辖区域内现有各类燃煤锅炉进行拉网式排查摸底,9月中旬前完成辖区内所有燃煤锅炉清单动态更新工作,进一步完善整治工作计划。2017年10月底前,14个市州所在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蒸吨/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各县(市、区)要完成任务清单75%以上整治任务;2018年10月底前,各市州要完成辖区内所有在用燃煤锅炉清单整治任务,全省范围内基本实现燃煤锅炉污染“清零”。积极推进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加快淘汰拆并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分散燃煤小锅炉,逐步禁止生产和使用手烧锅炉及其他落后炉型。要妥善处理淘汰的旧锅炉,已淘汰锅炉应及时报废,采取去功能化处理并注销使用登记证,严格控制已淘汰锅炉重新进入市场,防止落后锅炉转移到农村或偏远地区继续使用。

(三)大力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各地应坚持因地制宜、统筹优化、多能互补、综合集成的原则,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积极推进太阳能、风能、天然气、空气热源(地源热)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工程。凡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且热源能够保证供应的区域,现有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锅炉应当限期拆除。凡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且气源能够保障供应的区域,积极推进煤改气工程。凡供热管网、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以外区域,可通过建设大型高效环保型锅炉或背压热电机组实现区域集中供热,或建设LNG储配设施保障区域天然气供应后改用燃气锅炉,或改用电锅炉、空气源(地源)热泵、分散式电(燃气)等清洁取暖方式。对于小、远、散地区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改造或达标治理的燃煤锅炉,可采用洁净煤燃烧技术实现达标排放。改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应配套建设布袋或静电高效除尘器,确保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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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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