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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忻州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时间:2017-11-06 10:16

来源:忻州市环保局

加大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等设施设备的投入,扩大城市道路机扫、冲洗面积,逐步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作业率。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同比增加6个百分点或达到76%。积极推进城市容貌示范街道、保洁示范街道的创建,忻州城区创建3条及以上省级保洁示范街道,原平市省级保洁示范街道比例达到60%。(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交通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加强道路运输扬尘管控,渣土运输车要安装密闭装置,对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处按上限处罚并取消渣土运输资格。鼓励引导企业加快全封闭箱式货车和集装箱运输车发展,积极探索重型散装物料货车集装箱运输或硬密闭措施运输。(牵头单位:市交通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9.强力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严格露天矿山新上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审批。严格落实《山西省露天煤矿和非煤矿山开采破坏生态环境百日专项治理整顿方案》要求,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2017年9月底前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存在自燃火区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整治完成后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相关县(市)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有关情况要及时在媒体进行公告。(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市煤炭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相关县<市>人民政府)

20.全面落实禁烧限放要求。各县(市、区)要制定烟花爆竹和燃煤旺火严控方案,城市建成区严控烟花爆竹燃放,严禁燃煤旺火。(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全时段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全面禁止露天烧烤。(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深入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

加大采暖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制定企业错峰生产计划。2017年9月底前,市经信委起草全市重点行业错峰停限产方案报市政府印发,并报省经信委和省大气办备案。各县(市、区)根据市经信委的要求,制定本辖区重点行业错峰停限产方案(含项目清单),并于9月底前报市经信委和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1.钢铁焦化铸造行业实施部分错峰生产。实施钢铁企业分类管理,按照污染排放绩效水平,2017年9月底前制定冬季错峰限停产方案,以高炉生产能力计,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

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焦化企业出焦时间均延长至36小时以上。市经信委制定全市重点行业错峰停限产方案时,要将铸造行业纳入到方案中,除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电炉、天然气炉外,其他采暖季实施停产。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市政府批准。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电炉、天然气炉应停产。(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22.建材行业全面实施错峰生产。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水泥(含特种水泥、粉磨站)、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玻璃棉(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等建材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水泥等行业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在2017年9月底前报市政府备案。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建材行业产业特征,提出更大范围错峰生产要求。(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3.有色化工行业优化生产调控。炭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有色再生行业熔铸工序,采暖季限产50%。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需报省政府批准。(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24.大宗物料实施错峰运输。各县(市、区)要做好钢铁、焦化、有色、电力、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筛查,摸清产能与原材料运输比例结构,结合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制定“一厂一策”的采暖季错峰运输实施方案。重点用车企业要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优化运输结构,合理安排运力,提高原材料及产品铁路运输比例。封存企业自有车队中排放较高的车辆,优先选择排放控制水平较好的国四和国五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保证采暖季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运输车辆比例达到80%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各县(市、区)要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错峰运输执行情况。(牵头单位:市交通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建设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体系

25.加快县(市、区)监测网络建设。2017年10月底前,所有县(市、区)全部建成包含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六项参数在内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其中,县级建成2个以上,区级建成1个以上。实时对外发布信息,所有站点原始监测数据实时上传到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上传率达到90%以上。2017年12月底前,全市除国控站以外的监测站点全部上收到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将对全省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进行排名,排名结果向社会公开。各县(市、区)要按照省环保厅要求,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做好数据质量控制,每月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降尘量。(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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