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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出台《关于推进生态立区战略的实施意见》(附全文)

时间:2017-11-15 09:51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要求,推进统一履行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责体制改革,进行综合管理、统一监管和行政执法,设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统一行使监管城乡各类污染排放和行政执法职责。完成环境保护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健全县级环境保护机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设立环境保护机构或明确承担环境保护职责的具体部门。(责任单位:自治区编办、党委组织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十三)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决策机制。

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社会监督等制度,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决策主体、事项、权限、程序和责任,约束决策行为。建立决策实施跟踪制度,全面评估决策执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责任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政府法制办,宁夏气象局,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十四)健全政绩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

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完善生态文明建设政绩考核办法,强化政绩考核中生态保护、环境质量等指标约束,对区域环境质量恶化,出现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根据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异化考核。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和环境责任离任审计。健全决策绩效评估、决策过错认定、问题线索移送等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配套制度,对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实行终身追责。(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纪委、考核办、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审计厅、统计局,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十五)健全绿色投入和激励机制。

发展绿色金融,完善绿色发展长效投入机制,加大财政、价格、金融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建立生态立区资金投入持续增长机制。完善水、电、气阶梯价格制度,深化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按照国家政策确定矿业权占用费标准。探索设立自治区政府绿色发展投资基金,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发挥环境保护产业基金和国土绿化基金带动示范作用,撬动社会资本支持重大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和产业发展,促进生态建设和污染治理投资主体多元化和市场化、社会化运作,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经营。(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物价局、金融工作局,宁夏国税局、银监局,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十六)健全生态建设和环境治理市场体系。

引导金融机构开发绿色信贷、保险、证券、担保、基金等产品和服务,争取绿色金融改革试点和政策性银行贷款对绿色生态项目的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等融资模式,建立完善环境信用体系,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探索建立能源消耗量、煤炭消费量、节能量水权等交易制度,实施环境保护税法,落实节能环保、新能源、再生资源、生态建设和环境友好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建立排污者依法纳税、第三方治理与排污许可证制度有机结合的污染治理新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林业厅、金融工作局,宁夏银监局、保监局,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十七)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强化财政资金的统筹整合,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的投入力度。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健全全区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体系,引导流域上下游市级政府间实施补偿。到2020年,实现以生态保护红线为重点的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河流、耕地等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厅,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十八)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完善鉴定评估管理、技术支撑、资金保障体系和运行保障机制,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赔偿诉讼和赔偿资金管理。形成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责任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司法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厅,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控和督查

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行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要求,加大空间规划管控、立法管控、风险管控力度,落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大督察问责、监管处罚力度,保障生态立区战略顺利实施。

(十九)加强空间规划管控。

完成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建立实施“三区三线”分类管控、开发强度管控和责任分级管控制度,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土地权属和人类活动调查,制定综合整治修复和实施保护规划,实行差异化的资源消耗、土地利用和生态保护等政策,明确征占用生态用地禁限目录,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新增开发建设项目进入生态保护红线,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考核,引导人口、生产力布局向沿黄生态经济带和银川都市圈集中,形成定位清晰、功能互补、集聚开发、分类保护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到2020年,国土空间开发强度不高于6.57%。(责任单位:自治区规划办、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厅,宁夏气象局,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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