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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发布

时间:2018-04-03 16:00

来源:天津市环保局

10.统筹推进机动车VOCs综合治理。以汽油车尾气排放控制为重点,推进机动车VOCs减排。在尾气排放控制方面,提高新车准入标准;继续淘汰老旧汽车,加强监督管理。

(1)推广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倡导绿色出行和环保驾驶。

(2)实施更严格的新车排放标准。2020年7月1日前,全市实施轻型汽车第六阶段排放标准。

(3)强化在用车排放控制。严格实施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淘汰老旧车30万辆。

(4)强化油品质量监管。对我市生产、销售的车用汽柴油进行质量监督性抽查,对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后处理。

(5)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新车生产环保一致性、在用车环保检验等监管力度,推进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全国联网,加快推进机动车遥感监测建设和联网。

11.全面加强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严格按照排放标准要求,加快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全面推进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

(1)建设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平台,储油库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加油站全部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加强对油气回收装置使用状况的监督和检查。

(2)加强汽油储运销油气排放控制。减少油品周转次数。

(3)推进港口储存装卸油气回收治理。按照国家修订的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增加港口储存装卸过程油气回收要求;按照国家出台的码头油气回收规划,在全市开展码头油气回收工作。新建的原油、汽油、石脑油等装船作业码头应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逐步对已建原油成品油装船码头分区域分阶段实施油气回收系统改造。

(四)有序开展生活源农业源VOCs污染防治。在完成重点行业VOCs减排任务的同时,同步加强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等生活源和农业农村源VOCs治理。

12.推进建筑行业VOCs综合治理。在全市建筑外墙涂装、市政道路、钢结构施工喷涂等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严格采用符合《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DB12/3005-2017)要求的涂料和稀释剂。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与《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DB12/3005-2017)地方标准组织对本市生产和销售的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后处理,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13.推动汽修行业VOCs治理。大力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率先推进底色漆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效率的涂装工艺。喷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艺操作应置于喷烤漆房内,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启动区域钣喷中心试点,推广建立区域机动车钣喷维修中心。汽修行业产生的VOCs废气应集中收集并导入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14.开展其他生活源VOCs治理。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到2020年底前,全市基本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剂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餐饮企业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

15.积极推进农业农村源VOCs污染防治。加强农作物秸秆焚烧火点巡查和执法力度。制定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方案,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根据国家部署,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原则推进清洁取暖工作。积极推进“无煤区"建设。

(五)建立健全VOCs管理体系。

16.完善地方标准体系建设。及时跟踪国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及检测方法标准动态,结合本市产业特点和地方标准使用情况,根据环境管理需求适时开展地方标准研究。

17.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加强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工作,强化VOCs执法能力建设,全面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将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依照国家相关技术文件,在主要排污口要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其他企业逐步配备自动监测设备或便携式VOCs检测仪。推进VOCs重点排放源厂界VOCs监测。工业园区应结合园区排放特征,配置VOCs连续自动采样体系或符合园区排放特征的VOCs监测监控体系。

18.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加快排污许可核发工作,到2018年底前,完成制药、农药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到2020年底前,在电子、包装印刷、汽车制造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推进企业持证、按证排污,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

19.加强统计与调查。将VOCs排放纳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结合排污许可证实施情况和全市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掌握VOCs排放与治理情况,加强VOCs减排核查核算。探索引入第三方核算机制。

20.加强监督执法。各区要加强日常督查和执法检查,按照排放标准、排污许可等要求对VOCs污染治理设施、台账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企业加强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对于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工艺,存在未在密闭空间、设施中运行,或未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以及已安装设施但仍不能稳定达标运行等情况的相关企业单位,依法下达综合治理任务并完成。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全市VOCs治理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企业应规范内部环保管理制度,制定VOCs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方案,相关台账记录至少保存3年以上。对未落实环保要求、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企业,依法停产整治并严格上限处罚。

21.完善经济政策。加大VOCs治理的资金支持力度。通过扩大绿色信贷、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直接融资、统篝现有财政专项等方式筹措资金用于VOCs污染治理。落实支持节能减排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推进政府绿色采购,积极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产品相关政策。在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治理重点行业,实施环保“领跑者”制度。推进全市建立基于环境绩效的VOCs减排激励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我市VOCs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依托美丽天津˙一号工程清新空气行动分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加强部门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VOCs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指导督促各区开展VOCs治理工作;市工业信息化委负责针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企业,依法、依规适时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督促各区加强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等相关工作;市财政局统筹资金,加大VOCs治理财政支持力度;市交通运输委负责指导落实港口油气回收工作。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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