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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发布

时间:2018-04-23 13:33

来源:洛阳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5.实施应急减排。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有色冶炼、硅石工业、刚玉工业、焊剂工业、石材加工、水泥制品、陶粒工业和磨料磨具工业实施以停代限或轮换停产方式落实应急减排;其他不宜实施频繁停限产的工业企业(如电厂、玻璃、石墨等)采取工艺减排、提标减排等措施,实施应急减排,确保减排措施可执行、可核查,通过实施管控,有效缩短污染过程,降低污染强度,缩小污染范围。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6.实施用电调度。贯彻落实《河南省绿色环保调度制度(试行)》(豫政办〔2017〕117号),绿色环保企业优先生产,限制高污染企业生产。加强错峰生产和应急减排企业的用电监控,管控期间每日调度管控企业的用电量,分析研判停限产措施落实情况,对落实停限产措施不力的企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电力法》《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保证电网安全的前提下,配合环保等部门联合执法,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各级供电部门应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及时提供相关企业的用电信息,配合环保、工信等部门联合执法,落实依法限电措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工业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洛阳供电公司

(八)强化重点区域污染管控

严格落实《河南省城市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管控指导方案》,进一步强化监测监控与预报预警能力,继续将其作为精准治理大气污染的重要抓手。

47.加强空气质量预测研判。市环保局会同市气象局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实现3天精确预报和7天趋势预报,做好污染天气过程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提出管控建议,为大气治理和管控决策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48.建立重点区域责任制。重点区域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全面落实“一区一策”管控措施和区域网格化管理制度,环保部门负责污染整治技术指导,其他部门严格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紧盯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数据变化,坚持实施调度、督查、反馈的联动工作机制,及时分析原因,查找问题,不断强化“窗口意识”。

牵头单位:市环境攻坚办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9.加强重点区域污染源巡查。根据重点区域污染源台账清单,结合空气质量数据指标变化情况,建立由内向外的逐企、逐家工地巡查抽查机制,确保重点区域企业、工地落实治理管控要求,坚决避免出现污染指数长期居高不下的问题区域。对重点区域内出现大气污染物超标的企业和不落实“七个百分百”扬尘防治措施的施工工地,依法处罚并实施停工停产,限期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

牵头单位:市环境攻坚办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城市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0.加强重点区域网格化环境监管。按照《洛阳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实施方案》(洛政办〔2016〕18号)和《洛阳市强化完善基层大气污染防治监管网格建设实施方案》(洛环攻坚办〔2017〕24号)的要求,建立完善基层网格化监管体系,压实监管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建立监管台账,做好网格化监管的保障,真正发挥网格化监管的作用。各县(市)政府参照执行,做好监测站点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境攻坚办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城市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建设

加大资金投入,完善自动监控设施,扩大在线监控范围,依靠技术手段,不断提高环境监测监控监管能力和预警预报能力,为污染防治和管控提供技术支撑。

51.优化空气质量监测网络。2018年10月底前,城市区建成1个气溶胶激光雷达观测站。按照“十三五”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优化调整要求,完善城市区自动监测站点布点分布,加强县级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质量管理,逐步实现县级空气质量自动站监测事权上收。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2.扩大工业在线监控。2018年9月底前,全市火电、钢铁、水泥熟料、玻璃、电解铝、碳素、焦化、陶瓷、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含燃煤热风炉)等重点行业在线监测全覆盖;铸造、耐材、砖瓦、有色冶炼行业的重点企业安装在线监控;并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实时传输排放监控数据。加强数据质量控制,加强第三方运维单位监管,确保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以上。7月底前,市环境监控平台完成提升改造任务。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3.完善其他监控平台。进一步完善“蓝天卫士”系统,不断加强气象卫星遥感监控,实现秸秆禁烧全覆盖。建设和完善包括扬尘监控、渣土车监控、市政设施监控等在内的“智慧城市”综合监控系统,实现对城市的全覆盖。依靠技术手段,提升环境监管和城市管理水平。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气象局、城市管理局

(十)完善法律政策体系

54.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大力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宣传解读工业、燃煤、机动车等污染治理要求,加大违法惩处力度,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5.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建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多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保税法宣传贯彻,及时移交纳税人档案资料,建设环境保护税信息共享平台,做好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

牵头单位: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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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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